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构建

2019-04-18 07:44李潇潇朱俊泽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

李潇潇 朱俊泽

【摘 要】著作权人对于其著作财产权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有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规定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出于维护著作权的整体性、增强著作权的效用、解决著作权中许可使用与权利转让发生的冲突需要,我国可以通过创设新制度的方式对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予以确认,并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还需要配套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以确保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关键词】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方式,将部分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许可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此规定与我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较为相似,而在房屋的利用上,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制度。在著作权领域,我国尚未建立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本文将以物权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为起点,研究我国构建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必要性及规范模式等,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完善有所增益。

一、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民事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为民事优先权范畴内与优先受偿权、先取特权等相互并列的一项下位权利,指因存在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的约定,所有人或处分权人对物或权利作出转移权利归属的处分时,特定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受被处分标的的可能性。先买权是相对人向物或权利的本权人主张的权利,因而是本权人向相对人所负的一种义务。[1]

(二)优先购买权的分类

依照权利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优先购买权分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有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等。此外,依照权利的效力强度,可以将优先购买权分为债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和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该分类关系到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有无约束力、决定优先购买权人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方式,同时还为处理同一个标的物上并存数个优先购买权时的冲突问题提供依据,因此相当重要。[2]

二、我国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之立法选择

(一)我国著作权中设立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之必要性

1.有利于维护著作权的整体性、增强著作权的效用

著作权中设立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维护著作权的整体性,增强著作权的效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基于优先购买权的合理预期,对著作财产权的使用作长远打算,并尽最大努力维护该权利,从而有利于提高著作权的使用价值;二是可以简化权利上的法律关系,提高对著作财产权利的使用效率,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著作财产权的经济效用。毕竟,权利上法律关系越多,为利用该权利而达成交易关系所需的成本费用越高,越不利于权利的经济效用的发挥。

2.有利于解决著作权中许可使用与权利转让发生的冲突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中规定了著作权人利用著作财产权的两种方式——许可使用与权利转让,却并没有规定许可使用与权利转让发生冲突时的争议解决规范。就同一著作权权利内容的转让与许可之间的冲突属于两种性质的权利冲突,与重复转让之间或重复许可之间的同性质权利冲突不同,[3]例如作者就同一本书,先与一相对人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在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内,又与另一相对人签订了相同内容的权利转让合同,则权利的受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当然产生冲突。若完善了被许可使用人的优先购买权,则会有效的解决此冲突,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我国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之规范模式

从维护著作权的整体性、增强著作权的效用,稳定社会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解决著作权中许可使用与权利转让发生的冲突以及实现鼓励著作权流转、保障作品利用的安全之目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等角度来看,我国确有规定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基于我国立法的合理性,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创设被许可使用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一做法虽然看上去未免有“打补丁”的嫌疑,但这一规范方式恰恰从具化的法律关系着眼,更为谨慎、细致地引入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漏洞。[4]因此,笔者认为,就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的规范模式而言,立足我国研究现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创设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更为合理。

三、构建我国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中應当明确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著作权理论体系的缺陷。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相关规定,具体如下:著作权人转让已许可的著作财产权时,应当在转让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应当细化其规定。具体如下:对于转让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可以借鉴现有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之规定,规定为提前3个月。对于同等条件,可以规定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所谓同等条件是指优先购买权人购买许可人的著作财产权利时,其购买条件和转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条件相同,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转让条件购买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利。

(二)具化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1.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1)实质要件——同等条件

对于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首先要考虑的是价格条件同等,价格条件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等。在转让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6]这里的支付金额必须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形成的市场合理价格,若是转让人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来达到所谓的“同等价格”时,则不得成为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在支付金额相同的前提下,还应当考虑以下特殊情况。第一,若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不同时,应当优先选择对转让人更为有利的方式,比如转让人允许第三人分期或者延期付款的,若优先购买权人对分期或者延期的价款提供担保的,则应当承认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转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人必须履行从给付义务时,如果从给付义务能以金钱形式代替的,则被许可使用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没有此从给付义务,转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亦能成立的,则对优先购买权没有影响。第三,优先购买权人对转让人所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利只有部分优先购买权时,如果优先购买权人愿意购买全部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利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只愿购买先买权标的物,则应当以不损害转让人的利益为条件。

(2)形式要件——书面或者口头

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不影响转让人了解其意思表示的除外。

(3)时效要件——行使期限和除斥期间

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附条件的形成权,那么,行使形成权就应该有一个确定的行使期间和除斥期间。行使期限即优先购买权人在何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笔者认为应当自优先购买权人收到转让人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行使,逾期则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即指转让人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就将权利转让给了非善意的第三人或者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优先购买权人未做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之前,就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转让人与第三人买卖关系的期间。笔者认为为了与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保持一致,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纠纷,优先购买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

(4)禁止性要件

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拍卖、招标、互易法律关系中,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赠与、遗赠、继承法律关系中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不能继承和转让。

2.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1)对转让人之效力

对于转让人而言,其转让著作财产权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当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时,其必须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笔者认为,通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都可以,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其转让权利的意思以及转让的价格及其相关条件。

(2)对优先购买权人之效力

对于优先购买权人而言,其必须在法定的行使期间内以同等条件行使,且不得将优先购买权转让给他人,只能由本人亲自实施。另外,若优先购买权人已经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基于合理信赖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笔者认为,在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如果转让人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就将著作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是善意有偿的,则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转让人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就将著作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是恶意的,则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优先购买权人不申请撤销时,其合同是有效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并被法院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三)配套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

被许可使用人优先购买权未能行使的,包括转让人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就将权利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人或者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优先购买权人未做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之前,就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两种情况。优先购买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之日起1年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但若第三人是善意且有偿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给优先购买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应当由转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

总之,著作权中被许可使用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具有相对性和有条件性的,其行使并不能以损害权利人的实体利益为代价,也并不能完全的剥夺第三人的购买机会,而应当综合考虑转让人、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鼓励著作权流转、保障作品利用安全之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洁.论民事优先购买权:[D].苏州:苏州大学法律硕士,2004.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42.

[3]林华. 著作权转移规则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2012.

[4]钱佳,张鹏. 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构建[J]. 法学论坛,2016,05(16).

[5]罗群.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分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2.

[6]张驰.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淮北煤炭师范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

猜你喜欢
著作权
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探析
浅谈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