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缺失及完善

2019-04-18 07:44翁雨晨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预防措施

翁雨晨

【摘 要】校园暴力犯罪本不该出现在未成年人世界,如今却愈演愈烈,其中法律制度不明确、法律规范不完善不失为重要原因。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论述校园暴力法律缺失,并提出一些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校园暴力犯罪刻不容缓,通过法律途径能让施暴者付出惨痛代价,能给受害者些赔偿和安慰。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缺失;预防措施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

校园暴力事件愈发严重,媒体报道数量不断增多,校园暴力事件让人痛心,也让人反省。一份来自浙江大学的《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社会心理研究》调查显示49%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程度伤害,87%同学表示曾受到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校园暴力事件中,语言暴力是最为常见,约占41.5%,楼梯拐角、厕所等是身体暴力的多发地点。i在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中,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16岁的居多,约占总量三分之二,其中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上升。ii这些参与校园暴力事件的未成年人,多数为成绩较差,逃学旷课多,家庭环境不好的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处理不好,不仅会导致施暴者再次施暴,对受害者造成连续性伤害,而且对青少年成长环境有消极影响。

二、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缺失

校园暴力事件让人心痛,其中如何正确处理校园暴力问题,引导施暴者走向正途成为一大问题。现如今是法制社会,解决问题应“依法而治”。但目前校园暴力事件却出现了法律缺失。

1.《刑法》

我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条文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本没有错,但社会不断发展,科技越来越先进,未成年人心智成熟也越快,对事物接收能力也越强,对法律也略知一二,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还合理吗?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不正是因为施暴者年龄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等八项严重的暴力罪行,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吗?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教授认为,“如果家长真的管得了,青少年就不会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至于政府收容教养,很多情况下,因执行场所无法解决,导致公安机关的收容教养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iii

2.《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的是从学校、家庭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有过错的未成年人的惩罚很少。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对情节严重的施暴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让其父母加以管教。施暴者因为是未成年人,而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好像更是保护施暴者的法律,这难道不是法律的悲哀吗?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被施暴者也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没有对此的相关保护与惩罚条例,这是他的不足之处。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火焰,但被施暴者却会有心理的阴影,对学习乃至生活造成不小的影响。虽然施暴者只是使用轻微暴力、威胁、勒索少量钱财,但积少成多,会酿成大错。宽容这些施暴者,不仅是对被施暴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纵容,他们更会变本加厉,而不是悬崖勒马。

三、校园暴力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加,年龄以14~16周岁的居多,其中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许多人因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他们也因此抱侥幸心理。印度、巴基斯坦等定为7岁;有英国、乌克兰定为8~10周岁;韩国、法国、波兰等定为12~13周岁有7个国家。我国可以通过各种数据调查,对比14周岁以下,14~16周岁,16~18周岁的犯罪率,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1岁左右。

2.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随着近几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我国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被施暴者。笔者认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对于受害者的医疗费,施暴者家庭及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都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该法需明确受害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都由施暴者承担。施暴者及其监护人必须当面向受害者道歉并在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学校应让受害者接受专门的心理咨询并报销费用。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不到位需问责学校相关人员,如班主任对学生关心了解不够,需撤销班主任头衔;校长没有做好事前预防措施或事后处理不当,应给予降职或其他处罚。该法还应该强制学校增加保安人员,巡逻校内、校周围身体暴力多发地。同时强制学校每个角落都装上监控,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能马上制止。

3.制定《反校园暴力法》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解决并不完善,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因此可以通过校园暴力的相关研究和数据调查分析,也可以借鉴国外关于校园暴力的经验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反校园暴力法》。该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校园暴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处理,如若不然施暴者监护人,学校相关负责人将受到拘留10天并缴纳罚款2000元。

(2)法官应明确施暴者施暴主观原因,结合性格、家庭、周围环境,对他作出判刑。

(3)对于施暴时在周围起哄、围观,甚至拍视频的未成年人,也应给予处罚。在档案上留下警告处分并永远不能消除,责令他们无偿做社会公益。

(4)制定严格的施暴者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

(5)学校有较为完善的事前预防及事后补救措施。

(6)受害者可以选择转学,并且学籍在行政方面没有限制。

(7)学校关于校园暴力的经费由政府补贴。

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管理体系

我国从法律层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预防校园暴力宣传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三方面内容:

(1)确定预防校园暴力的宣传日期,要求学校邀请一名法律人进校宣传法律知识;村委会或居委会要张贴相关宣传海报,可以邀请有未成年人的家长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演讲。

(2)设立第三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筛选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保护未成年人机构,强制将该机构入驻学校里面。

(3)对家里有困难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将其合法化,区别于成年人法律援助。对于家里有困难的受害者,政府应设立扶困基金,给予其社会救助。

注释:

i荆春霞,王声涌,陈青山,吴赤蓬,刘国宁:《广州市中学校园暴力发生情况及原因分析》,载《中国学校卫生》2005年第01期,第22,23页。

ii余倩倩:《年龄是否成为暴力少年免罚的“护身符”?》,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23期,第260页。

iii史紹丹,靳丽君,正义网:《聚焦青少年暴力犯罪:法律缺乏“以教代罚”中间措施》,http://news.jcrb.com/jxsw/201506/t20150629_1520433.html

【参考文献】

[1]梁丽琨.我国中学校园暴力的现状及其预防对策[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3.

[2]马方圆,王晓英.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成因及其预防机制的建构[J].吉林化工学院学报,2011,(12):113-115

[3]史绍丹,靳丽君.聚焦青少年暴力犯罪:法律缺乏“以教代罚”中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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