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尖兵”的敛财术

2019-04-19 01:34武军磊
检察风云 2019年8期
关键词:大西上诉人尖兵

武军磊

中铁十二局原副总经理霍玉华(副厅级)曾被评为铁道部“青年科技拔尖人才”,他主持修建的京九铁路获得全国建筑工程最高奖“鲁班奖”。但私下里,霍玉华却是一个拥有巨额财产的敛财高手。2018年6月20日,伙同妻子刘艳芝受贿30万元,另有2300多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霍玉华,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9年,其妻刘艳芝获刑3年。

铁道部“尖兵”落马

1963年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的霍玉华,曾是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二局”)最年轻的副总经理。1984年,霍玉华毕业于石家庄铁道大学桥梁系。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他兼任中铁十二局郑西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指挥和党工委书记;2010年3月至案发,他兼任中铁十二局大西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指挥。

集团总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中铁十二局,为国家大型建筑业企业,是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建”)旗下综合实力最强的成员单位。2007年11月5日成立的中国铁建,在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第58位。

作为高级工程师的霍玉华,先后参加和主持了北同蒲铁路、京九铁路、株六复线等工程的施工技术指导工作。因成绩突出,他被评为铁道部“青年科技拔尖人才”,荣获铁道部“尖兵”奖章。

2001年,中铁十二局调兵遣将,成立川渝指挥部和云贵指挥部,对华东指挥部进行大“换血”,领导班子全面改组,指挥长由集团公司最年輕的副总经理霍玉华兼任。可见,中铁十二局对他能力的认可。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勤奋敬业、外表朴实的霍玉华,竟然是一个深藏不露的大贪官。

霍玉华和妻子刘艳芝涉嫌受贿线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铁检厅交办给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分院初查掌握相关证据后,于2015年7月10日通报中铁十二局纪委介入调查。2015年7月16日,霍玉华和刘艳芝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5日二人被刑事拘留。

借铁路敛财2350多万元

2010年3月,中铁十二局大西客专工程指挥部在临汾的办公楼、试验楼需要装修。时任中铁十二局副总经理兼大西客专指挥部指挥的霍玉华将该消息告诉了妻子刘艳芝,刘艳芝联系了曾给其住房做过装修的罗某。刘艳芝让罗某到中铁十二局大西客专指挥部找霍玉华联系该项业务,霍玉华将罗某推荐给了指挥部具体负责办公楼装修工作的党工委书记王某,并告诉王某指挥部装修工程让罗某做。因罗某没有施工资质,罗某通过朋友借用了河南某建筑公司的资质。

2010年3月20日,罗某代表河南某建筑公司,霍玉华代表中铁十二局集团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经中铁十二局集团指挥部层级审批,并在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确定工程总造价292.3354万元。

罗某证言证实:他承揽了工程后,向霍玉华打电话表示了想感谢的意思,霍玉华让他直接找刘艳芝。他在工程正式施工后的2010年4月19日,给刘艳芝提供的黄某账户汇入10万元。施工结束后的2010年7月21日,他又给该账户汇入20万元。霍玉华落马后,办案人员对霍玉华拥有的3000多万元的巨额家庭财产感到吃惊。

霍玉华、刘艳芝受贿,霍玉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案发前,霍玉华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3723万多元,其中存款2164万多元、保险费665万多元、北京四套房产购房款合计472万多元、海南三套房产购房款合计25万元、太原两套房产购房款合计154万多元,女儿霍某于2008年至2012年、儿子霍甲于2012年至2015年出国留学费用合计18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霍玉华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2327万多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霍玉华在侦查阶段近20份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供称其在郑西、大西项目上共收受张某给予的工字钢提成1000多万元,共收受刘某给予的添加剂提成1000万左右,将两个项目经营费共拿回家八九百万,上述共计3000万元左右钱款让妻子存入户名为刘乙、黄某、叶某的银行账户。

刘艳芝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户名为刘乙、黄某的银行卡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霍玉华任大西、郑西指挥长时收取的钢材提成、添加剂提成、帮他人承揽工程收取的好处费。户名为刘乙的银行卡是2007年开始使用,主要用于郑西项目,户名为黄某的卡是2010年开始使用,主要用于大西项目。

关于钢材提成,刘艳芝供述:“从2007年开始霍玉华在郑西、大西项目上回家的时候会带一部分现金,说跟别人合作钢材生意挣的钱,每次多则百万元以上,少则几十万元,给的时间不固定。”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户名为黄某的光大银行卡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在银行凭证上签署的“刘艳芝”“黄某”的签名均为刘艳芝本人书写。

女被告人称其患抑郁症

2017年12月28日上午,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霍玉华、刘艳芝涉嫌犯受贿罪,霍玉华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对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刘艳芝的受贿事实,她的辩护人出具了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疗手册两份(复印件)以及一些药品外包装。其辩护人认为,刘艳芝患有抑郁症,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系在服药不规范时所做,内容不真实,请求法庭不予采信,但未申请对被告人刘艳芝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艳芝患有抑郁症不影响其供述的真实性,故对上述证据及意见均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刘艳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其签字、捺印,且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其是否患有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无关,不影响其向司法机关作出真实意愿的供述,上述证据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故法院均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霍玉华、刘艳芝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和肯定。2017年12月28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霍玉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刘艳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人霍玉华、刘艳芝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及被告人霍玉华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人民币2253万多元系被告人非法所得,以上共计2283万多元应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四,将涉案查封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房产进行折现,与冻结在案的涉案存款人民币2164万多元及孳息,共同折抵本判决第三项依法追缴的判项以及二被告人的罚金,剩余款额以及其他涉案查封的房产、冻结的保险,发还被告人霍玉华。

贪婪夫妇二审终获刑

霍玉华、刘艳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霍玉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认定霍玉华犯受贿罪的证据只有其本人口供,且该口供系侦查人员指供、诱供非法取得,应依法排除,霍玉华不构成受贿罪;霍玉华接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家庭主要财产的事实,应认定其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构成自首等。

刘艳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其在侦查阶段被询问期间因自身抑郁症病因,其所做供述系非法取得,故申请排除;刘艳芝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也未与霍玉华实施共同受贿的行为,依法应改判其无罪。

二审公诉人的出庭意见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上诉人均已构成受贿罪;霍玉华所提其供述系侦查人员指供、诱供取得,应依法排除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应予以排除;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太原铁路运输中院審理查明,本案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上诉人刘艳芝在接受询问、讯问期间,言语表述清晰,精神状态正常。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对其收集的证言真实合法有效,不属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二审期间法庭亦保障其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充分行使了辩护权。故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太原铁路运输中院认为,上诉人霍玉华与上诉人刘艳芝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二上诉人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霍玉华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二上诉人均积极参与,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个别事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2018年6月20日,太原铁路运输中院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定罪及量刑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第四项上诉人霍玉华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及依法追缴没收部分判项;三,上诉人霍玉华、刘艳芝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及上诉人霍玉华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人民币2327万多元,以上共计2357万多元系上诉人非法所得,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四,将查封的涉案位于北京市的房产进行折现,与冻结在案的涉案存款人民币2164万多元及孳息,共同折抵本判决第三项依法追缴的判项以及二上诉人的罚金,共计人民币2397万多元,剩余款额以及其他涉案查封的房产、冻结的保险,发还上诉人霍玉华。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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