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2019-04-19 01:35宋紫菡
祖国 2019年5期
关键词:规制

宋紫菡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解决了许多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当前的现状是对失信惩戒制度立法过少,没有法律做支撑,行政规制主体对失信惩戒制度执行力不够,导致社会中的失信事件层出不穷。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家的努力,同时也要制度的约束,失信惩戒制度会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使失信惩戒制度发挥重要作用,也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关键词:失信惩戒   失信行为人   规制

2018年高铁一位男性乘客因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而走红网络,同年九月份高铁上又出现了相同的事件。一系列的高铁霸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文明出行,虽然行政主体对他们的行为都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如何在其他的层面去约束和惩戒他们的行为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现实生活中,不能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境地,这就需要多种不同的手段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规制约束一些人的行为举止,解决一些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①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达到预想的效果,采用失信惩戒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失信惩戒制度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有惩罚、震慑和奖励三大功能,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失信行为人意识应该嵌入每个人的言行中。建立失信行为人联动惩戒机制,让不守规范的人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最大化。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中央层面的立法现状

关于失信惩戒方面的立法稀少,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仅有一部是由国务院为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失信行为人建设而颁布的一部带有指导性意见的行政法规,规定了加大对失信行为人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失信行为人、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司法解释有7篇,全部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其中一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对失信行为人的惩戒是较为严厉的,如果一旦成为失信行为人,将会及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承担相关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有关部门等,对失信行为人在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失信行为人,还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部门规章有51篇,不同领域不同部门针对本部门本领域内的失信行为人如何进行失信惩戒,这些部门规章涵盖了安全生产、旅游、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金融系统、国家铁路部门、婚姻登记等各个领域。

(二)地方层面的立法现状

地方政府规章1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83篇,地方司法文件8篇,地方工作文件112篇。發布部门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

首先,地方政府规章1篇,为沈阳市政府制定的《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针对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的严重失信企业,手段为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通过“信用沈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地方规范性文件众多,都是依据本区域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法规,规章的细化。③以吉林省长春市为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长春市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将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人的信息的公布网站进行细化,具体为在部门网站、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对外公布。同时,文件对惩戒措施的部门与方式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严重失信行为由本市不同部门对其采取不同惩戒措施。

(三)立法现状评述

从中央与地方的立法现状来看,其主要优点在于手段较多,涵盖的领域和范围也很广泛,有利于对失信行为人进行打击,增加失信行为人的失信成本,有效维护社会的良好诚实信用秩序,但是也存着诸多的缺点。对失信行为人进行惩戒的法律法规较多分布于地方层面,而中央层面的立法稀少,无法对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做指导,地方性的法规比较繁杂,均是按照各自部门领域和需求进行制定的,各自之间有可能存在一些冲突,有时候会对失信行为人的一些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亟待我们对失信惩戒制度进行研究和探索。

二、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框架

(一)失信惩戒的规制主体

失信惩戒的规制主体主要是负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在安全生产领域主要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失信行为人建立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再如慈善捐赠领域是由民政部负责的,他们会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其他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同时在有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引导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守诚信、讲自律。

(二)失信惩戒的规制对象

失信惩戒的规制对象主要是那些失信行为人,如安全生产领域主要是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惩戒,慈善捐赠领域主要包括被民政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失信捐赠人、失信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借慈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失信惩戒的规制手段

对失信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很多,我们可以对失信行为人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如房产,限制坐飞机、高铁等高档次出行消费的手段,也可以限制失信行为人入住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其他高消费的行为,将他们的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限制其在企业内部担任高管职位,并将他们的失信行为向外界公布等等,在一个地方失信,在各个地方都是要承担后果的,这些都是对失信行为人规制的手段。霸座高铁男、霸座高铁女都是因失信而被限制乘坐高铁。

(四)失信惩戒的规制效果

我们把失信行为人的信息向外界公布,由社会公众对失信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社会舆论,让失信行为人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到任何地方都给人留下一个印象,那就是这个人已经失去信用,出行也受到限制等等。④这些会给失信行为人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压力,相比较一些单纯的行政处罚的效果要好很多,同时会更好的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效果。

三、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完善

失信惩戒制度增加了失信行为人的失信成本,使失信行为人在社会上难以立足,也收到了一定的良好的规制效果,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缺点和不足。失信惩戒措施涉及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限制失信行为人的出行自由,限制失信行为人在某个方面的从业资格,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失信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利。⑤所以,失信惩戒制度在现实的生活中实施起来一定要非常谨慎,总结起来,笔者认为应当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目标的设定要真实与正当

失信惩戒制度的设定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何来保证目标的设定满足真实性与正当性,这就要求我们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让立法的每个环节都在社会监督下进行。这样有利于目标的设定上更加真实正当,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手段的设定要合法

立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部门规章进行仔细梳理研究,各地立法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部门规章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细化。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不能为行为人增设某个义务,也不能为其创设某个权利。

(三)手段的选择可引入比例原则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失信行为人虽然在某个方面做的不够,但是我们也应当尊重与保护他们的权益。在能实现某个社会管理目标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选择对失信行为人的个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而不能过度践踏失信行为人的权益,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最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结语

失信惩戒制度是一项正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的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相信随着失信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个人民越来越讲文明、守诚信的和諧社会终将到来。

注释:

①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法学》,2012年,第12期。

②张善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运行机制研究》,《发展研究》,2016年,第05期。

③严蔚兰:《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工商报,2018年,第01期。

④卢盛羽:《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思路探讨》,《甘肃金融》,2016年,第07期。

⑤李继:《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路径选择——基于执行行为正当性的探讨》,《政法论坛》,2018年,第05期。

参考文献:

[1]李继.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路径选择——基于执行行为正当性的探讨[J].政法论坛,2018,(05).

[2]严蔚兰.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若干问题研究[N].中国工商报,2018-01-11.

[3]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J].法学,2012,(12).

[4]卢盛羽.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思路探讨[J].甘肃金融,2016,(07).

[5]张善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运行机制研究[J].发展研究,2016,(05).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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