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

2019-04-20 13:32刘亚
卷宗 2019年11期

摘 要:十九世纪的英国某法院首先建立起了一项世界上前所未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这项制度因为其合理性与优越性,而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后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成为一项公认的交易规则。自从该制度建立后,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了深刻影响。该制度可以避免很多交易纠纷,并且可以及时解决交易中的一些风险,从而同时保障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CISG;预期违约;救济途径

1 CISG中预期违约的规定

1.1 CISG中预期非根本性违约

CISG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预期非根本违约的两种情形。其构成要件有:

1)预期违约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合同成立后,大部分主要义务为履行之前。如果是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合同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可能会造成缔约过失责任,不会造成预期违约。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关事由已经发生并且很明显,但是债权人并不了解,是否适用本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是不适用的,因为缔结合同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去了解对方的实际状况。既然事由那么明显,债权人还没有了解到,只能说明债权人并不在意自己的利益。

2)出现了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公约中提到了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有严重缺陷。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出现严重信用缺陷。第三种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收取货物。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的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将要违反的是除此以外的义务的,一般构不成违反主要义务。

4)义务中止履约方必须及时通知违约方停止发货和停运的情况,并要求违约方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

1.2 CISG中预期根本性违约

预期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存在一方当事人构成预期根本违约的客观事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对方发出通知,不会去履行合同。这种明示的预期违约的判定很容易,但也正是这种明显不守契约精神的行为,预示着订立合同的目的肯定不能实现,从而认定为预期根本性违约;第二种是存在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或者不会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或行为。其事实判断标准和预期非根本违约的事实相同。

2)在程度上必须达到‘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说明该条款对违约发生的可能性更高。

3)一方将不能履行的是合同的根本义务。预期根本性违约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人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2.1 预期非根本性违约的法律救济

1)中止履行其义务。在一方非常可能不履行重要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还是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没有必要的严重的损失,这违背了市场的交易的本意。所以,当买方同意并且有能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在合同成立后出现严重信用缺陷或者破产,资不抵债,买方就可以中止支付货款。同样地,当卖方同意并且有能力交货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在合同成立后出现严重信用缺陷,资不抵债,则卖方可以中止交付货物。中止履行义务,在一方当事人具备将要不履行义务的高度可能性时,通过赋予另一方中止履行的权利而保护其自身利益,使其自身义务可以暂时解脱。

2)中途停运权。在正常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运输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但是这种停运权与风险转移没有直接的联系,与运输第三方也没有直接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有:首先中途停运权只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卖方一旦发出货物就有权停止运输。如果买方因为没有收到货物而起诉承运人,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承运人是否应该听从卖方的指挥而拒绝交货给买方,公约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该拒绝交货给买方的,其具体规则公约应该详细规定。最后如果买方将单据转移给了第三方,则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买方不能阻止第三人收取货物。

2.2 预期根本性违约的法律救济

一方實行该救济方式,是在履行期届满前,明显看出对方将根本违反合同。由于预期根本违约的严重程度要明显高于预期非根本违约,其救济方式也属于无效救济方式-宣布合同无效。

宣布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担保。这也是为了减轻损失,提高交易效率的最佳方法。发出通知的意义在于避免等待合同履行期届满而扩大损失,防止一方随意的解除合同,防止权力滥用。

3 CISG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

3.1 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

1)明确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自身特点,笔者建议可以把预期违约制度从违约一章中分离出来。预期违约毕竟不是实际的违约,其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所以可以把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其责任可以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体现出两者的区别。

若按照公约改变我国《合同法》第94与108条,将不安抗辩权省去。则仅靠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与先履行抗辩权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抗辩制度体系。所以分别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规定与不同的章节时应该充分考虑两者适用场合的重合,避免条文竞合。

2)完善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可以把预期违约划分为预期根本违约与预期非根本性违约。预期非根本违约必须是一方表明其将不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预期根本违约则指一方当事人可能违反合同的根本性目的,剥夺另一方根据合同想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中国加入了该公约,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在国内法上才能产生效力。国际法一般是优先适用于国内法的,在国际法的规定比较合理的情况下,由国内法去适应国际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合同法》第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明确为“主要债务”,即指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因为合同主要债务能否履行决定着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则构成预期违约如仅仅是不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或从义务,不妨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3)扩大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第108条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什么类型的违约责任法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法条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预期违约做出不同的救济方式。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是不同的违约类型,其救济方式应该相区别开来。

对于明示违约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成立,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不接受预期违约,此时债权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对方不履行合同的,可寻求实际违约的救济。

对于默示违约可以先赋予债权人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并通知对方,待违约方提供保证后继续履约。违约方不提供担保的,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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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亚,女,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