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沉默权保障改革路径初探

2019-04-30 11:11罗凯伦胡红京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

罗凯伦 胡红京

【摘 要】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并颁布,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沉默权早已成为法学界的热议话题。在宪法的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下,沉默权将会得到更加明确的确认和获得法律认可。以宪法的修改实际为出发点,我国的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定位日益明确。以宪法为视角阐述沉默权的价值和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需要,探讨中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对策,以保障律师会见权为前提的沉默权保障路径具有可行性。律师会见权与沉默权权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公民对法律意识薄弱的背景下,沉默契的保障路径之一更应该依赖于律师会见权,通过保障律师会见权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当前解决我国沉默权问题的捷径。

【关键词】沉默权;律师会见权;宪法修正案;人权保障

一、问题的缘起

沉默權是一种被普遍认可的权利,在欧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发展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尚未有法律确立沉默权作为刑事侦查案件的一个原则。借鉴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以及中国香港的现行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陈堂证供”,米兰达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不得强迫或诱使犯罪嫌疑人有罪”,刑事处罚权本身是公权力的一种,并且是与人权联系最为密切的公权。犯罪嫌疑人面对公权力本身出于劣势,是不平等的关系,鉴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美国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中会行使米兰达规则,这也是国家的刑罚制度下鉴于保障让人权是的措施,为了尽可能避免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在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刑事诉讼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沉默权的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现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而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这也直接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因为本身的犯罪行为而产生胆怯心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使得其沉默权未得到有效保护,导致“自证其罪”;另一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获得沉默权保护,还可能被刑讯逼供,这也导致刑法中规定了与此相关的一个关于职务犯罪的罪名:刑讯逼供罪,事实上沉默权的保护是解决刑讯逼供的源头问题。

二、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的现状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对沉默权的概念解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的狭义沉默权,另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采用广义沉默权理解。所以,这两大法系对于沉默权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见解,而导致这种差异存在的最重要原因是被追诉者在两种司法诉讼体系中拥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国内学者目前对沉默权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相似之处,也即采用狭义的沉默权理解,认为沉默权是指刑事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不回答司法机关有关问题以及保有沉默的权利。在国内学术界对于沉默权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沉默权,从宪法学的角度上又可以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一项权利,它指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时,可以用保持沉默的形式进行自我保护,避免使本人陷入对其不利情境的权利。第二、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诉讼程序中,其所拥有的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讯问不回答,并且可以不作对自己可能产生不利陈述的权利。第三、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关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可自己做出供述与否的权利。第四、所谓沉默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以及对公检法工作人员讯问可以沉默的方式应对的权利。通过对各家观点的理解和提炼可以发现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诉讼中所拥有的、拒绝回答公检法工作人员提出的、可能使被追诉者面临有罪判罚处境的问题并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一项权利的价值在于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同时也是出于对刑法的谦抑性的考量。作为刑事国家侦查权的刑事侦查机关,不得滥用公权力。

三、我国沉默权价值与宪法视域下的需求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2004年被庄严地写入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之中。沉默权对于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价价值在于你的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而以前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严重影响着保障人权的宪法进程。宪法要求保障人权,而沉默权问题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我国处于一个发展阶段,社会问题较多。特别是刑事案件中存在诸多涉及社会问题的案件。如盗窃案件、抢劫案件、强奸案件等,这类案件有一个特点就是犯罪分子普遍接受文化较低、生活较为困难,生存能力较差。因此,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如不告知其权利,难免造成冤假错案,特别是多罪被同一人所承认的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司法公正,也无法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教育人民的功能。因此,沉默权的确立对于司法公正,促进刑法的社会功能价值实现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国的当前国情下,应该根据国情确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既要实现保障人权价值,也要体现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办案效率的价值。我们既不能为了保证人权,不顾国内实际情况盲目学习美国的米兰达规则,那样可能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的开展,无法体现想法的教育功能,惩罚功能;我们也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一味地放弃沉默权的保护,可能导致的冤假错案和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我们要兼顾二者,研究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沉默权制度,以保障人权和兼顾刑事司法效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宪法学视角的沉默权价值

从宪法学角度对沉默权的价值进行探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法律上沉默权制度和政治上人权是不能完全等同的,沉默权宪法基础上就是保护人权,其有着绝对和至上的特点,是愿牺牲司法效率为代价的。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诉讼权利能够得以维护,保障有罪者受到公正审判以及惩罚。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以及免除如实回答义务,设置保障制度,就能减少刑讯逼供现象,沉默权也对保障公民隐私权有着积极作用,能避免司法权滥用造成侵害公民权利的问题发生。再者,沉默权的价值还体现在能够实现诉讼结构平衡化,使得诉讼双方地位处于平等的状态。沉默权不能根本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事实,但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义务,就会使得辩护方防御手段的减少,在辩护的力量上也会减小,控辩双方不平衡状态就会严重化。沉默权是对被告人抗衡侦查以及控诉的权能,使得诉讼结构能够更加的合理,为保障司法公正以及避免无辜者受到追究等,沉默权在平衡双方力量上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沉默权价值还体现在程序正义上,在给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等沉没权利后,对其平等参与诉讼就有着促进,其人格也能得到保障。在公平对待后诉讼公平合理就能以可见的形式被社会接受。沉默权产生在西方国家,和此类国家重视程序正义价值观是有着紧密联系的,这也是沉默权的价值所在。沉默权的实现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程度的标志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的象征性制度之一,而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内容。

(二)以宪法学为视角探析沉默权在我国构建的需求

沉默权的构建是我国当前法制化进程中必要因素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是应予以高度重视的。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过程中的取证换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保护不到位,导致非法自证证据的进入刑事诉讼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阶段,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收到不公正司法审判。因此,根据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沉默权的缺失是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缺陷。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特别是对于沉默权的保护,我们不能够仅仅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看到,更应该作为一种全方面的关键权利看待。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地广人多,社会治安案件多,人口复杂,文化差异、地域经济差异较为严重。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侦查部门对于犯罪案件的侦查就不可能像美国等下方国家那样采取米兰达规则,那样的规则的最大弊端是极大的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无罪判决,造成侦查案件困难,从而无法发挥刑法的教育惩治功能,而最大的好处及时极大的保障了人权,总的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难以入罪。而容易逃避法律制裁,最典型就是1994年的辛普森案件,辛普森的确杀人了,但是侦查人员没有遵守米兰达规则导致他的部分质控证据无效,从而导致检方的证据链无法形成,无法确定其有罪。我国的沉默权需求主要是依托于2004年写入宪法的保障人权的内容,刑事案件中最容易出现的刑讯逼供行为的根源在于认可了“自证其罪”,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就是避免“自证其罪”,沉默权的确立是避免该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我国沉默权的价值是直接关系宪法内容的,在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前,保障人权工作的进程还有待推进,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制度之下的侦查过程中。

四、确立以保障律师会见权为前提的沉默权

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推进法治进步、促进人权保障、强迫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规范权力的行使,细化来说也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因此,保障律师会见权,对于推进我国沉默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沉默权制度在我国进行构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要能够有正确法律意識,对沉默权和刑讯逼供的对立性要能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能够树立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尊重被告人权意识。并要注重将刑事诉讼活动举证责任得以有效落实。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就不能任其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优势强迫犯罪嫌疑人向控诉方提供证据或证明自己有罪。证据制度上就要对非法口供的拒绝采信,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力度。而在对沉默权的有限行使方面要能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仅限于自然人行使,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指控的涉及到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并且嫌疑人被告明确表示行使沉默权,不影响侦查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和监察人员不利的判断。对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要能和实际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在未来我国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下,人们对沉默权有更深的认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就会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要建立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首先要保障律师会见权,这是前提条件。律师会见权保障是推进保障沉默权改革的基础和关键,对于我国的沉默权保障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基于现阶段我国律师队伍壮大和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的现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作用的重视,已经具备保障律师会见权保障的各方面条件。沉默权的保障离不开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鉴于我国法制宣传的实际,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刑事诉讼对民众较为陌生。因此,必须保障律师会见权,由律师推进沉默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保障人权作用,对保障沉默权也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玮玮.中美比较视阈下警察审讯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探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5(10):105-109.

[2]何家弘.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J].政法论坛,2013,31(1):107-114.

[3]施杰.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J].民主,2018(02):28-29.

[4]彭剑鸣,胡志宏.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会见运行探微[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26(01):30-36.

[5]雷清琳.侦查阶段会见权司法实务状况评述——兼论会见权利的理论与立法[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1(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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