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辣条不能靠“禁令”还得靠 “国标”

2019-05-04 13:53李英锋
华人时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高油辣条国标

李英锋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虾扯蛋”等辣条生产环境脏乱差及包装宣传与实际成分不符等现象。3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辣条”是高油、高盐、高添加的调味面制品,经常食用不利于健康。为使广大青少年茁壮成长,要求在全省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辣条”。(3月17日澎湃新闻、新京报网)

多年来,辣条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颜色鲜艳、味道浓烈、油腻腻的辣条让人从感官上就觉得不舒服、不放心,辣条也经常被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被责令下架、召回、查没,辣条甚至被贴上了“五毛食品”“低端食品”“问题食品”的负面标签。但另一方面,辣条却虏获了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少年儿童消费者的心,赢得了不小的市场份额,根据郑州市平江商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全国拥有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企业580家,年总产值330亿元,市场销售额已达510亿。(2017年6月13日《新京报》)

今年央视3·15晚会对辣条“开炮”,让辣条行业再次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央视3·15晚会后,各地监管部门已经快速反应,对相关被曝光企业和辣条产品进行查封,对企业责任人进行控制,对校园周边的辣条进行整治,而甘肃省祭出的“辣条禁令”则尤为坚决、凌厉,一时间,辣条市场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作为一名基层市场监管老兵,我举双手赞成严管辣条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然而,监管辣条应该于法有据,应该规范操作,应该以“国标”为准,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依赖于突击式整治,不能靠“禁令”。

查封部分被曝光的辣条企业及产品,发布“辣条禁令”,固然让人解气,但实际上,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辣条企业生产环境脏乱差或产品包装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法律责任中并没有针对产品的查封、没收、下架、召回或禁止销售等项,监管部门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则有发力过猛之嫌。以“高盐、高油、高添加”为由发布“辣条禁令”,就更没有法律依据,更值得商榷。

辣条没有原罪,辣条安不安全,关键看食安标准,如果辣条符合食安标准,就有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的权利,反之,则没有。目前,辣条尚没有统一国标,只有河南、湖南等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有些地方甚至连地方标准都没有,只能参照执行河南等地的标准。即便是地方标准,也已出台多年,不符合当前渐趋严格的食品安全需求。地方标准还存在相互打架的情况,有的标准将辣条视为“调味面制品”,有的标准则视为“挤压糕点”,根据湖南标准,辣条企业能够使用的添加剂超过三十种,而河南标准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抗氧化剂、稳定剂、增稠剂以及纽甜、醋酸钠、常用于腌制食品的增味剂、着色剂辣椒油树脂和食品添加剂中争议较大的糖精钠,大大扩宽了辣条可用的添加剂范畴。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标准的高盐、高油、高糖问题都没有解决,铝限量标准也太高。(2017年7月9日中国青年网)辣条的标准不一,检测依据和监管尺度自然也就不同,给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带来了很多争议和困惑。

据悉,今年上半年,辣条“国标”有望出台(3月17日《新京报》),这是一個好消息。只有依法依国标对辣条进行监管,对辣条行业进行定位,该取缔的取缔,该规范的规范,该认可的认可,才能建立科学监管、公平监管、长效监管的机制,才能促进辣条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  许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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