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

2019-05-09 03:30孟繁焘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知情权公司法财务会计

孟繁焘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筹集资金进行上市。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国内监管体系不完善,侵犯股东权利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断涌现。这导致许多学者关注股东的知情权。上市公司经常利用与股东的信息不平衡从事欺诈活动,侵犯股东权益。鉴于信息的不平衡,股东的知情权恰恰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权利。

一、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在界定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之前,笔者认为学术界对知情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一些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也可以称为理解权。“将权利理解为一种新的政治权利概念意味着公民理解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权利和政府活动应该公之于众。”一些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信息自由。“这主要是指公民有权利和自由获取信息,而不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其他学者认为,狭隘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和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了解国家机构掌握的信息。简而言之,知情权是主体理解有关此事的真实信息的权利。根据其适用法律规范的性质,它分为公共权利和知情权。前者是公民了解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利。后者是一个平等的主题,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平等,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知情权。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的知情权是一种私人知情权。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学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当一方不能观察和监督对方的行为或了解对方的行为,或者观察和监督的成本过高时,就是指市场交易中的完整信息。交易双方持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将导致两种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向选择适用于信息不良的股东,道德风险适用于具有信息优势的上市公司的管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能导致市场机制扭曲和误导市场信息,导致股市崩盘。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最有效方法是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机制,使大多数股东能够获得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二、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具体内容和特点

(一)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股东有权了解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日常运营和财务会计报告。首先,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记录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中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运营或质疑提出建议。”但是,由于股权的频繁变动,上市公司并未记录公司章程中的所有股东身份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因此,股东上市公司想知道公司股东的持股和变动必须依靠上市。公司向公众发布公告,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名单并且持股。第二,公司的日常运营。根据中国“公司法”第98条和“证券法”第65,66和6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定了解公司的业务政策和计划,并通过公众发布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掌握公司的业务趋势。第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附属计划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的财务信息权是确保公司业务监督和纠正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包括自身利益和互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公司法”第9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特点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的胜利。法律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保护股东权利。其次,上市公司的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通常需要一个基本前提,即股东了解与行使权利有关的信息,理解这些信息的渠道畅通无阻。只有当股东“了解”公司的相关事宜时,他们才能正确行使权利。如果股东不了解公司的情况,或者他们知道的信息含糊不清,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第三,上市公司必须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平等获取信息。

三、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制度

(一)信息披露制度

知悉上市公司的信息是股东的权利,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信息披露制度是开放原则的主要体现,是由证券市场的基本属性决定的。中国信息披露制度首次在中国证监会1993年发布的“公司股票公司发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随后,“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2月29日通过,1998年规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包括重大事项公告,收购和合并公告等。将信息披露制度渗透到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主要股东信息。和相关的商业机构和监管机构,并要求这些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得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和重大信息遗漏。特别是在证券交易中,证券法制定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则。

(二)股东查阅账簿制度

除信息披露制度外,股东知情权的实现还要求股东建立公司的簿记制度。 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相比,股东自己参考公司的各种原始交易记录,会计账簿以及决策和资金使用的细节。获得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及时地发现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股东权利,特别是大多数少数股东的利益经常受到侵犯,这表明建立和改善股东投票权和股东诉讼的关键在于股东是否能够完全掌握股东的分析。该公司的业务管理信息。因此,在建立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建立股东进入簿记制度的机会。股东所记录的账簿内容为: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名册,股东名称和名称,住所,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型等;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公司法引导其他股东发布其他公告;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账目和账簿;公司相关的业务合同和交易记录。中国目前的“公司法”对股东来说过于狭窄,只有第98条的规定。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德国和法国公司法中外部检查员的规定,即股东有权向法院或公司办公室请求外部检查员。对于内部存在重大不端行为的公司存在合理怀疑。书籍记录被强行检查。这可以极大地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帮助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股东对上市公司知情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法的内容,还涉及其他相关法律,如证券法。作者仅对其理论基础,具体内容特征和相关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以保护知情权。随着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作者对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进一步探讨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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