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空间中的法律乱象

2019-05-10 00:21胡鑫源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

摘 要: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其以极为迅猛的发展方式,给人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均得到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科技是把双刃剑,纵观有史以来科技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利”与“弊”之间相生相克,有此必有彼!当此移动互联网时代,在余看来其最大的弊端在于网络直播空间中的各种法律乱象,本文较为具体的分析其违法现象、法律原因、违法后果以及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处理办法等。

关键词:网络直播空间;法律乱象;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82-02

作者简介:胡鑫源(1995-),男,汉族,江西赣州人,法律硕士,南昌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人们日常较为枯燥无味的生活中,网络直播空间固然给许多人带来了欢声笑语,是当之无愧的“生活调味剂”,但如无法律规定框架,一味的添加所谓的“调味剂”,将使得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其结果必然是乐极生悲;网络直播空间也使得日益淡薄的人际温情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让人与人之间增加交际,使得社会更加和谐,但在没有正常合理的法律监制下造出来的“桥梁”,将会是许多伤风败俗和犯罪行为等的藏污纳垢之地。

一、網络直播空间中的违法现象呈扩大化趋势

从仅仅是在直播平台中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行为,到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便肆无忌惮的转播各种电视剧、电影、体育赛事等广播组织侵权行为,最后到主播们的各种违背公序良俗、践踏社会伦理道德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甚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一现象向我们清晰地表明网络直播空间中的违法行为呈扩大化趋势,其违法违规的程度愈演愈烈!从普通的个人作品侵权行为到范围更广、影响更甚的集体作品侵权行为,最后到除侵权行为之外的各种严重违法行为,这种扩大化的趋势发展的程度、广度均令人瞠目结舌!

二、网络直播空间的法律乱象事出多因

单纯地专注于网络直播,或许我们会直观上觉得仅仅是直播平台与直播人员两方面的原因致使网络直播空间中的法律乱象的产生,然在余看来,一些直播平台的粗制滥造以及监察不到位等把关不到位,资本方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对于作品监察管理、合法体系建设和普法守法宣传等方面的关注度较低,所以导致各种违法现象。而一些直播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以及法制观念落后,更有甚者毫无法律敬畏心理和法律依靠倾向,法律在他们面前似乎已成为了一种透明的物质,当其在挑战法律法规后,一次又一次的获取了丰厚的利益,此时其将做出对社会稳定影响更大、对公共利益损害更为明显的违法行为。

显然,这以上两方的因素对于网络直播空间中的乱象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但在余看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样也不容忽视:首先,政府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新兴市场和网络新兴产业的反应灵敏度不够高,面对突发的事态的警惕性和前瞻性有待加强,当市场已现、产业已蓬勃发展之时,相关部门却无法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致于执法人员处于无法可依、无法可用的尴尬境地,如此便在网络直播领域形成了一个权力真空地带,在那样的环境下,我们所知的各种违法乱象便接踵而至。其次,在不同时代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之下,社会公共道德的逐渐沦丧、社会价值体系的转变和人们对传统价值观念的怀疑态度等方面的井喷式的发泄,使得许多人对一些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互联网信息持暧昧或积极的态度,而这些思想文化上的迎合使得网络直播空间人员对那些观众投其所好,其结果是网络乱象越来越乱,人们思想越来越黑,而两者之间又会形成一种充满着违法的利益链条,使得法律制度被破坏的体无完肤,局势更加复杂多变。

三、网络直播空间的法律乱象乃是溃堤之蚁

古语有云:“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几”,防微杜渐之举,古人早以分析透彻,并立行实践。事情虽小,然如若不查则千里之堤,其尚且毁于蚁穴,更何况当今正处于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时代?看似小小的网络直播空间的法律乱象,当我们深入分析可知其实不然,它非但不是简单的国家机器上的肌肤之疾,其实是破坏法制中国的主力军,是影响建设新时代社会法治体系的拦路虎,其毒害之深不但入肌肤,更是深入骨髓!

其一,网络直播空间虽仅在社会底层大众之中产生影响,但法律法规的最终实施运用者的大成者正是社会底层大众,他们才是守法用法的大数据的提供者,只有当社会大众时刻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方可变为现实,如此百姓才能过上富足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才能走上实现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然一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的出现,则极大地影响到了社会大众的思想观点以及价值取向,使得民众们走向知法、守法、用法的道路变得更加曲折,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和法治建设。由此可见,网络直播空间并非肌肤之疾,其毒害之深已然深入社会的骨髓之中,不可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二,网络直播空间其作为互联网高科技技术的代表之一,它的发展相当迅速,以极短的时间颠覆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这些人之中绝大多数是我国的青少年,青少年追逐尖端科技的步伐,引领新兴事物的前进方向,这本是好事,但这些象征祖国希望的青少年的价值观、人生观、社会观尚未形成,在父母的羽翼下的他们对法律的态度也正处于模糊之中,此时正是培养他们正确三观,使他们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时期,一些极为低俗、乃至于犯罪的网络直播的出现,将扭曲青少年的三观,使他们失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承载着国家所有的厚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对青少年的毒害,它毁坏的是我国的法治之根和希望之根。

四、应对网络直播空间的法律乱象需双管齐下

网络直播空间的法律乱象对公民个人、社会风气、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均有着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网络治理的手段是多元化的,我们要重视网络治理的法治化,同时要深刻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地采取各种积极有效合法的应对措施,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使法律等各个方面回归井然有序,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相关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深入了解网络直播空间的运作模式、操作空间、漏洞集中点、资本运转、人员结构等各个方面,然后加紧制作出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执法人员无法可依、无法可用的境地得以缓解。具体而言,可采取“控制源头,注重监察,罚金为主,刑罚为辅,人资连带”的操作模式,即执法部门应控制直播空间从业人员的源头,实行实名注册加适当法律培训教育制度。其次,主管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对直播空间的作品实行随机抽取,随时监察的方式实行监控,做到不紧不缓、不苛不纵的程度。最后,一但发现违法违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网络直播作品绝不姑息,并对该直播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连带法律责任,以罚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

(二)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加社会大众的有关互联网法律知识,提高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使他们明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道理。具体而言,增加基层组织传播途径,无论是城市中的居委会,还是乡村里的村委会,均应加大互联网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举办法律法规论坛等措施;而学校更应为青少年系统分析法律的意义和重要性,使他们建立起正确的三观,懂得利用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

总之,网络直播空间应当成为人们欢声笑语的集中地,应当成为筑造生活美味大餐的优良“调味剂”,应当成为人们忙碌工作之余的“友谊沟通之桥”,而不应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各种风俗败坏的聚集地,每个公民都应该为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直播氛围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这样我们的法治社会才得以维护,这样生活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 参 考 文 献 ]

[1]丁瑞.网络直播法律问题规制[J].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

[2]黄灵灵.网络直播对大学生负面影响及法律规则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8(21).

[3]张玉春,林文.版权“恶搞”侵权归责原则与认定标准的适用[J].知识产权,2009(5).

[4]党政瑜.网络直播平台乱象如何正本清源[N].人民法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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