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政体学说的当代再审视

2019-05-13 02:32张国栋
关键词:君主制孟德斯鸠人性论

摘 要: 当代学术界对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论。一方认为孟德斯鸠真正倾心的是君主政体,而另一方则针锋相对地认为他是一个共和主义者,但是双方都没能看到,孟德斯鸠有一个人性理论,而这种理论坚硬地主导着他对政体的全部思考。孟德斯鸠相信,君主政体和历史上的共和政体都极度扭曲了人性,因而都并不可取。他为此构想了新的解决方案,即特定商业共和国的联盟,并且相信人们一旦得到启蒙,就会选择这种保障而非扭曲人性的新制度。

关键词: 孟德斯鸠; 君主制; 共和主义; 人性论

中图分类号: D07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19.01.0013

一、 关于孟德斯鸠政体观的当代论争

(一) 当代论争

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虽然在现代史上十分重要,但却素以分类混乱、立场模糊著称[1]。这种混乱和含糊,导致各方都可以将他的观点引为己用。如维尔所说,“到18世纪末时,孟德斯鸠在英国、法国和美国都被当作权威来引证,用作结论性证据,证明各种非常不同的政府制度的正确性”[2]。亦如伯林所言,甚至叶卡捷琳娜女皇和追随她的一帮俄国保守主义思想家,都会引用他的观点来论证自身统治的正当性[3]176。因此,关于孟德斯鸠的真正立场,一直有着非常激烈的论争。

论争的一方认为,孟德斯鸠真正倾心的是现代君主政体。例如,雷蒙·阿隆相信,孟德斯鸠的论点“具有贵族性质”,主张的是一种改良版君主政体[4]。路易斯·阿尔都塞则认为,孟德斯鸠相信共和主义的时代已经过去,属于现代人的则是君主政体[5]。而安德里亚·拉得萨努认为,孟德斯鸠至少并不反对君主制[6]。不过,在当代将这种观点推向极致的,是一位剑桥学派的学者阿纳莲·德·丁,他断言:“孟德斯鸠的主要兴趣在捍卫君主制免受共和主义的干扰,其次才是批评18世纪的绝对主义倾向”[7]。随后她发展了这种观点,认为孟德斯鸠重新解释自由这一重要概念,以证明君主制下的臣民可以跟共和制下的公民一样自由[8]。在另一论文中,她认为孟德斯鸠绝不可能是一个共和主义者[9]。在最新发表的论文中,她更是坚持孟德斯鸠持有一种正统的君主主义立场[10]。

论争中的另一方针锋相对,认为孟德斯鸠是一位共和主义者而非君权论者。托马斯·潘格尔,在《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哲学》中雄辩论证了这种观点[11]107。潘格尔的解释极具突破性,但却建立在对文本的选择性阅读的基础上,因而有过度解释之嫌,并激起了关于英国政体的进一步争论。

對于英国政体,莎伦·克劳斯相信,孟德斯鸠并非全然赞同。事实上,英国政体并非是孟德斯鸠真正的理想政体[12]。罗格·伯舍的观点更为负面,认为孟德斯鸠其实对主导英国政体的商业精神抱有恐惧,担忧现代共和政体逐步堕入软性的专制主义[13]。而保罗·拉赫进一步认为,现代共和政体正在如孟德斯鸠所担忧的那样滑向软性专制主义[14]。

所以,今天的我们,既不能断言孟德斯鸠偏爱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更无法确定英国为代表的现代商业共和制是否是孟德斯鸠推崇的理想政体。面对这种困境,有学者转向了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立场。例如,伯林相信孟德斯鸠厌恶普遍的人性理论,并且对各种政体的好坏持有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3]176。而凯瑟琳·拉雷雷则认为,孟德斯鸠的主要贡献在发展了善的多元主义观点[15]。面对困境,这种立场看似一种可行的最后选择。但是,本文将证明,它与孟德斯鸠的本意相去甚远。

(二) 本文的意图

本文首先将证明,孟德斯鸠有一个从未被充分揭示的理论核心,而这个理论核心有力地主导着整部《论法的精神》。并且,与伯林所认为的完全相反,它正是一种普遍的人性论。其次,本文将证明,孟德斯鸠的著作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图。他的理论意图是对大众进行启蒙,而这种启蒙的主要含义正是揭示前述人性论。他的实践意图,是为现代人确立一种更有生命力的共和制度。再次,本文也将证明,与德·丁所认为的完全不同,孟德斯鸠对君主制的看法完全是否定性的。最后,本文将进一步澄清孟德斯鸠共和政体论的一些重要方面。

无论如何,为了澄清孟德斯鸠的政体观,我们需要更好地理解孟德斯鸠的著作,而这需要非常认真地看待孟德斯鸠对他的读者的唯一请求。

二、 孟德斯鸠的唯一请求

(一) “著者原序”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著者原序”的第二段,提出了“一个请求”——也是他对读者提出的唯一请求:“请求读者对一本用二十年完成的著作不要读一会儿就进行论断;要对本书的整体,而非几句话,加以赞许或非议。如果一个人想找出著者的规划的话,那么他只有在著作的规划中才能找到它”[16]xliii。

孟德斯鸠的这个请求,初看起来是强人所难。因为读者们首先要面对的难题就是看不出这部著作的整体性何在。有失望的读者如蒙塔古相信,“孟德斯鸠的作品缺乏一贯性、系统性和彻底性”[17]。而伏尔泰更是声明,“每个人都被迫认为,这本书缺乏条理,大纲既不存在,材料又无顺序,读者读过之后觉得并不知道自己读了什么……”[18]这样的困难令人气馁,但是也激起了许多学者的探究热情。安妮·科勒分析了该书表面上的线性结构[19]。阿娜·萨缪尔探讨了孟德斯鸠在该书中的规划,认为其主要逻辑是自由论逐渐胜过决定论[20]。但是,这些看似有理的努力,包括前述潘格尔的分析,却都得出了彼此十分不同的结论,以至于令人怀疑我们是否真的能理解该书的真正规划是什么。

为了能够有所推进,看来不得不避开这些复杂的争论,而从最简单的地方开始。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如果《论法的精神》如孟德斯鸠在“著者原序”中所主张的,有一个整体的规划,那么这个序言本身也应该有一个整体的规划。

分析孟德斯鸠的这篇序言,可以看到它一共包含16个段落。为了看清孟德斯鸠的构思,我们为这些段落制表1如下:

显然,这是一篇精心构造的杰作。可以看到,孟德斯鸠是在煞费苦心地让读者关注他的意图。而他的意图在此非常明确,那就是启蒙人民。并且,启蒙人民等于纠正人们的成见。在第13段,孟德斯鸠对这个成见下了定义,成见“是那种使人们对自己愚昧无知的东西”[21]。在接下来的第14段,孟德斯鸠说明他希望人们能够“认识你自己”,也就是认识人的本性。所以,毫无疑问,孟德斯鸠在这里揭示了他整部著作的首要意图:向人们揭示他们自己的本性。

(二) 一个提示

不过,孟德斯鸠没有直接展开自己的人性论,而是很快对读者给出了另一个提示。这个提示存在于第一章的末尾,在那里他明确谈到了本书的规划。他说,全书的主题是法的精神,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其他各种事物的关系。因此,“我将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然后,我便将进而讨论其他看来比较个别的关系”[22]7。

因为孟德斯鸠已经在序言中明言请求读者,要通过思考著作的规划来理解作者的规划,所以他本来不应该在这里说明自己的规划。因此,这是一个明显的提示。分析孟德斯鸠的这个说明,可以看到,全书余下30章的主题他在这里都列举了。唯有第2卷的前两章,亦即处理国家的攻击和防御的第9章和第10章,不在这个范围内。

由此我们可以假定,孟德斯鸠的这种安排,是在强调这两章的重要性。并且,如果我们思考这本书,那么我们就会注意到,在本书其他部分,攻击和防御这个主题唯一出现的地方是第1章第3节。这一节题为“人为法”,而人为法包括三个部分: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并且,第2卷正是这个人为法学说体系的整个展开。

因此,由于第1章如此重要,我们就不得不对它再加审视,并且我们将会看到,孟德斯鸠正是在此揭示了他的人性论。

三、 一种普遍的人性理论

孟德斯鸠声明他的意图是要揭示人的本性,但是他从未明示何为人的本性。相反,整部《论法的精神》都在讨论法律。因此,我们只能推断,在人性和法律之间存在一种关系。事实上,这部著作的第一个段落,正是用来阐明这种关系的:“法律,最广义的法律,是从事物的本性中产生的必然关系;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存在都有它们的法律:神有它的法律,物质世界有它的法律,高于人的智能存在有它们的法律,野兽有它们的法律,人有他的法律。”[16]3也就是说,由于孟德斯鸠没有明言他的人性论,而这种人性论对理解孟德斯鸠又是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需要从他对法律的解释中将其反推出来。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第一节接下来的段落有着非常清晰而优美的规划:2|4,神;5|7,物质世界;8|10;高于人的智能存在;11|13,野兽;14,人。戴维·洛温塔尔在刊于《美国政治科学评论》的一篇重要论文中注意到了这个顺序,但是很遗憾地没能注意到孟德斯鸠在这里其实是逐项揭示了所有这些事物的本性[23]。首先,孟德斯鸠认为神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存者,并且“他创造世界时所依据的法律,正是他保存世界时所依据的法律。”[16]3又因为这种法律源自他的本性,所以可以推断神的本性之一就是保存这个世界。其次,物质世界遵守不变的法则,因为若非如此它将被毁灭。因此,它的本性就是保存自身。第三,高于人的智能存在有着来自不同本性的多种法律。像物质世界一样,他们也有着来自其本性的不变法律。亦即他们的第一种本性也是保存自身。并且,他们受到第二种本性的限制,必然会犯错误。他们的第三种本性是独立行动,这种本性使得他们有时不遵守原始的和自己制定的法律。第四,野兽也遵守着自然法,而这种法律来自他们保存自身和保存自己物种的本性。到此可以说,万物的一个普遍本性是自我保存,而人也不应例外。

人是孟德斯鸠最后讨论的主题。孟德斯鸠揭示了人的三种本性。首先,他们跟其他物质存在一样,为不可变的法律所统治。比较以上讨论,可见人的第一种本性是保存自身。其次,人的智能是有限的。他们只有不完美的知识,而且有时候连这种不完美的知识都会丢掉。这是人的第二种本性。再次,人的第三种本性是像野兽一样受激情的支配。可以预期,孟德斯鸠将会在列出人的这三种本性之后,继续讨论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且由于法律被定义为源自本性的必然关系,所以这也将会是对人的法律的讨论。

第二节如我们所预期,确实题为“论自然法”。这种法律的特殊性在于,它们仅仅源自人的本性[16]5。第一条自然法是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第二条是寻找食物。第三条是追逐异性。可以说,第一条和第二条来自人保存自己生命的本性,第三条来自保存他们种群的本性。也就是说,所有这三条自然法都单独源自人的第一种本性。此外,第四条自然法是生活在社会之中,并且在孟德斯鸠的解释中,它是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本性的共同产物。很明显,还有人的第三条本性没有得到讨论,而这正是第三节的内容。

第三节题为“论人为法”。這一节是孟德斯鸠整部著作的枢纽。它同样拥有一个清晰而对称的规划:1|3,战争状态和法律的建立;4|6,国际法;7|12,政治法和民法;13|14,法律必须跟若干事物有关;15|16,法的精神;17,作者对整本书的规划。依次检视这些主题,可以看到,首先战争状态与气候、土壤之类的事情完全无关,因此它仅仅与人的本性有关。因为战争是违反人的自我保存的第一条本性的,所以它只能来自于人的第二本性(只拥有不完美的知识)和第三本性(为激情所支配)。在最初的战争状态之下,法律并不存在,但是由于人的第二条本性(拥有知识),所以他们还是可以建立人为法,并以此来结束违反人的本性的战争状态。

孟德斯鸠接下来讨论了全部三种人为的法律: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国际法仅仅源自人的本性,而政治法和民法与此不同,并非单单源自人的本性,而是人的本性和其他事物的本性的共同结果。而且孟德斯鸠断言说,政治法和民法必须与政府的本性和原则相关。而我们将会看到,根据现存的三种政体而建立的政治法和民法体系,都不过是对战争状态的不完美解决方案,其实都极度扭曲了人的第三种本性。并且,在扭曲本性之外,君主政体还有着特别的现实危险。而孟德斯鸠主要的实践意图在于克服这种危险。

四、 君主政体的致命缺陷

孟德斯鸠在第一章中已经说明,全部人为法都是为了结束战争状态而建立起来的。这将我们引向该书题为“战争”的仅有部分:第十章第二节。由于第九章和第十章在整部书中的首要地位,这一节就特别值得思考。首先我们看到,在这一节中,孟德斯鸠宣称战争的权利来自自我保存的必要性[22]163。并且他在这很短的一节特别强调说,君主不应该为了他们的荣耀而发起战争。这个强调将我们导向两三页之前的第9章第7节,“反思”。在这里,孟德斯鸠反思了路易十四的建立一个世界性君主国的规划[22]160。在当时,路易十四发起了侵略性的战争以追求这个计划。孟德斯鸠相信,这个可怕计划的成功对整个欧洲都将是毁灭性的:“如果这位君主果真实现了这样的一个计划的话,则对欧洲、对他旧时的臣民、对他自己、对他的家庭,都将是最大的不幸。”[22]160孟德斯鸠在这里无异于异乎寻常地断言,他自己的祖国在战争中的失败,是上天赋予的最大幸运。

因此,对孟德斯鸠来说,战争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同时也是一个急迫的现实政治问题。当时世界上的人口主要居住在欧洲、亚洲和非洲。亚洲和非洲都生活在政治奴役的专制政体之下[22]285,而欧洲尤其是法国则主要生活在君主政体之下[24]。问题是,“君主政体的精神比较倾向于扩张主义”[22]146,而扩张的结果会是专制主义,“河川的水迅速地流着去同大海汇合,君主政体的国家就这样消失在专制主义的汪洋大海里。”[22]149所以如果法国由于扩张而走向专制主义,那么这等于自由在整个世界的毁灭。在当时,没有什么比这更为严峻的政治问题了。

孟德斯鸠极其认真地面对这种政治情势,为此而写了一系列论文[25]。这些论文与其说是证明了欧洲落入专制主义之下是完全不可能的——正如拿破仑和希特勒后来所证明的那样,事实并非如此——不如说是证明了它是完全不可欲的。

所以,君主国应该努力避免堕落为专制主义的政体。孟德斯鸠为此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一个君主国的国家的领土大小应该适中”[22]146,并且不应扩张自己的领土[22]161。但是,因为“君主国的精神是战争和扩张”[22]156,所以这种劝导难有什么实际的效果,专制主义的危险近在眼前。

《论法的精神》是非常严肃的政治著作,这本书是“严峻而凛冽的”[26]1,这是因为孟德斯鸠直接面对着非常严峻的现实政治问题。正如约翰逊·怀特已经注意到的,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中已经指出,君主政体是过渡性的[27]。因为专制主义违反人性,所以唯一的可欲选择就是转向共和制度。孟德斯鸠主要的实践意图,就是促使欧洲的君主制国家向完善的共和政体转变。

五、 新共和政体及其缺点的补救

(一) 人性论视野下的三种不完美政体

为了理解孟德斯鸠所构想的完善政体,需要先说明孟德斯鸠为什么认为现存的政体都是不完美的。

孟德斯鸠认为,全部人类历史中仅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26]9。随后他根据前述人性论对其逐一加以分析。他首先前无古人地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26]22而政体的原则就是人们的激情[16]21。也就是说,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实际上是人的第三种本性的不同表达。

然后,孟德斯鸠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来证明,这三种政体都极度扭曲了人的本性。首先,他分析了古代共和政体,说明其原则是“德性”。随后他对其加以定义:德性,“在共和国里,是很简单的东西。就是爱共和国”,并且爱到愿意“舍弃自己”[22]41。紧接着,孟德斯鸠把共和政体中的各种德性统统化约为一种,亦即对平等的热爱。在希腊各小共和国中,为了使得人民有品德,立法者们禁止公民去经营商业、农业和工艺,而让他们专门去从事体育和军事操练。“因此,不能不把希腊看作是一个运动员与战士的社会。”[22]47孟德斯鸠将其与修道士的生活相比,认为在古代共和政体中,人的千百种感情都不能得到满足,于是只有更加熱爱平等[22]49|50。孟德斯鸠的这种刻画令人疑惑,古人为何选择要过这样一种苦行僧一般的生活?原来,罗马军事政权的建立是为了获取财产和保全自己获取的财产[28]。而希腊各共和国军事政权的长期存在,看起来是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对波斯人的畏惧使希腊的法律得到了维持。”“迦太基和罗马因互相畏惧而都成了强国。真是怪事!这些国家越安全,就越像死水一样,不能不腐败”[22]138。古代共和国的人民不自然地生活在这种政体之下,牺牲如此之多,原来只不过是为了获取和保全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一旦环境改变,有了安享财富的可能,这种政体就无法维持了。所以,“沙拉米斯海峡对波斯作战的胜利,腐化了雅典共和国”[22]136。人的本性是受千百种感情的支配,为了爱平等而牺牲其他千百种感情,原来并不是自愿,而只是出于外在环境的强迫。遵从这种分析一直往下,只能认为共和政体的衰败是不可避免的,而它的复兴也是不应该向往的。这也正是贡斯当遵从孟德斯鸠的论证,思考而得出的结论[29]。

正如古代共和政体扭曲人性,以恐惧为原则的专制主义无疑也是如此。这种政体十分接近战争状态,在其中人的天性极度扭曲。

需要探讨的第三种政体是君主政体。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孟德斯鸠解释了荣誉的观念一开始是由于决斗的风俗而产生的:古代的法兰克人,“纯粹为荣誉的观念所支配”,“在这个民族,上诉就是要求武装决斗,就是要求用鲜血来解决;它不是要求打笔墨官司;打笔墨官司是后代才懂得的”[26]284。荣誉所体现的这种激情,明显与人的第一种本性相冲突,因此需要矫正。在孟德斯鸠的时代,荣誉的性质已经转变:“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22]35。孟德斯鸠对这种转变后的荣誉观语带嘲讽:“从哲学上说,领导着国家各部分的,是一种虚假的荣誉,这是事实。”[22]29与这种荣誉绑定在一起的君主国,违背人们希望获取财富的本性。孟德斯鸠写道,“贵族经商也违背君主国的精神。英国准许贵族经商,是该国的君主政体受到削弱的最重要因素之一”[26]17。而且“贸易上的巨大事业不适合于君主国,而适合于多人统治的政体”[26]6。这与其说是意味着君主政体会为了维持自身而禁止贵族经商,不如说是意味着贵族们会为了经商而放弃君主政体——看起来这也是在英国的实际选择。

总之,所有这三种政体都依赖于人的第三种本性,但也都扭曲了这种本性。它们都将人的某种特殊激情通过教育等手段塑造为压倒性的,并将人的千百种其他激情牺牲殆尽。对人性的这种压迫必然引发反抗,这也是为什么它们都容易衰败腐化,而无法永久维持的原因。并且,如果说这三种政体的不完美之处在于扭曲了人的本性,那么一种更好的政体就需要使人的本性得到充分满足。

(二) 人性论基础上的一种新共和政体

如前所论,孟德斯鸠在第一章已经说明,人为法体系的建立,是为了结束战争状态。为了理解孟德斯鸠的最佳政体,需要先理解引起战争状态的原因。这个原因非常简单:“他们企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自己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22]6。也就是说,引起战争状态的,是属于人的第三种本性的想要获取财富享受生活的激情。因此,在这里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人的第一种本性和第三种本性的冲突。

孟德斯鸠设计了一个双重解决方案来解决这种冲突。首先,他相信贸易可以带来富足,因此为了满足人的第三种本性,就需要大力发展贸易[11]200|248。其次,他相信人们可以建立恰当的人为法体系,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体系,以充分满足人的自我保存的第一本性。

如前所论,该书第二卷,正是孟德斯鸠个人为法体系的全部展开。审视这一卷可以看到,孟德斯鸠自己的人为法体系,全部以安全为着眼点,全部都是为了保障人的第一种本性。

孟德斯鸠这个双重解决方案的最终版本,就是第二卷提出的采取三权分立体制的各商业共和国的联盟。在此,不仅人的第一种本性得到了满足,而且引起战争的第三种本性也得到了满足:在英国这样的现代商业共和国中,所有的激情“都不受约束:憎恨、羡慕、嫉妒、对发财致富出人头地的热望,都极广泛地表现了出来”[22]383。也就是说,人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本性在此得到了完整的保障。

所以,我们在此理解了孟德斯鸠的双重意图,我们也理解了为什么孟德斯鸠相信自己可以在不冒犯任何人的情况下使他们生活得更好:一旦现代人得到“启蒙”,认识到自己的本性,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再去选择商业共和国之外的其他任何政治制度了,因为这是唯一会依从而非扭曲他们的本性的政治制度。

(三) 对新共和政体的一个补救

孟德斯鸠清楚这一新共和政体并非完美:“贸易的结果是富裕,随着富裕而来的是奢侈”[26]24。而奢侈对共和政体是致命的,“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便越完善。”[22]116共和政体灭亡的开端正是人们变得奢侈而且贪婪[22]134。

不过,这种缺陷是可以补救的。新共和政体要想长久存在,必须对奢侈加以控制。“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22]114。因此,新共和政体的自我保存需要控制贫富分化。在一个国家的初始阶段,控制贫富分化的主要方法是平分土地[22]52。不过,这种办法被认为只能在一个新共和国建立的时候实行。此后,“如果要保持平等的话,关于妇女的妆奁;关于赠与、继承、遗嘱,以及其他一切契约的方式等等,就要订立规章”[22]52。其中,最重要的是继承。

《论法的精神》第27章专论继承。当代学者没有理解它的重要性,但是托克维尔理解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并作了简洁坦白的表述:“依靠继承法,人可以拥有左右人类未来的一种近乎神赐的权力”,好的继承法对现代商业共和国是非常必要的[30]。

六、 结 论

孟德斯鸠说明他的意图是要启蒙人民,为他们揭示他们自己的本性。但是他的人性理论需要读者自行推导而出。一旦我们做到这一点,立刻就会看到这种人性理论主导着整部《论法的精神》,也会看到孟德斯鸠绝对不是一个多元主义者或相对主义者。孟德斯鸠使用这种人性理论分析、衡量了人类历史上仅有的三种政体,看到它们的存在都是为了结束违反人自我保存的第一种本性的战争状态,但是它们却也都极度扭曲了人的第三种本性。因此,有必要发展一种更符合人性的解决方案。孟德斯鸠相信,他的采取三权分立的商业共和国的联盟的综合解决方案,不仅能使人享有安全,使得人的第一种本性得到保障,而且能使人的激情不受压抑,因而也保障了人的第三种本性。因此,一旦人们得到“启蒙”,认识到自己的本性,并且认识到前述解决方案是仅有的依从而非扭曲他们的本性的政治制度,那么他们就将推动现存的君主政体和专制主义向商业共和国转变,并最终过上更好的生活。因此,孟德斯鸠绝不可能是一个君权论者。

孟德斯鸠相信将会消失的现代君主政体在今天确实已经消失,而今天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也确实采用了他所推荐的商业共和国政体。并且,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的和平,也非常依赖他所推荐的共和国的联盟即联合国。可以说,虽然他最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由于付诸实践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而并没有被英国等国家采纳[31],但在整个现代政治理论史上可能都没有任何理论比他的整体理论更加成功了。

[参考文献]

[1]  萨拜因.政治學说史[M].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23.

[2] 维尔.宪政与分权[M].苏力,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72.

[3] 伯林.孟德斯鸠[M]//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4] 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M].葛智强,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7|24.

[5] Louis Althusser.Politics and history:Montesquieu,Rosseau,Marx[M].Translated by Ben Brewster.London:NLB,1972:61|65.

[6] Andrea Radasanu.Montesquieu on moderation,monarchy and reform[J].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2010(2):283|307.

[7] Annelien de Dijn.French Political Thought from Montesquieu to Tocqueville:Liberty in a Levelled Society?[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26.

[8] Annelien de Dijn.On Political Liberty:Montesquieus Missing Manuscript[J].Political Theory,2011 (2):181|204.

[9] Annelien de Dijn.Was Montesquieu a Liberal Republican?[J].The Review of olitics,2014 (1):21|41.

[10]Annelien de Dijn.Montesquieus Controversial Context:The Spirit of the Laws as a Monarchist Tract[J].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2013 (1):66|88.

[11]ThomasPangle.Mo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A Commentary on The Spirit of the Laws[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

[12]Sharon R.Krause.The Spirit of Separate Powers in Montesquieu[J].The Review of Politics,2000 (2):231|265.

[13]Roger Boesche.Fearing Monarchs and Merchants:Montesquieus Two Theories of Despotism[J].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1990(4):741|761.

[14]Paul Rahe.Soft Despotism Democracys Drift:Montesquieu,Rousseau,Tocqueville,and the Modern Prospect[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9:3|10.

[15]Catherine Larrère.Montesquieu and Liberalism:The Question of Pluralism[M]//Rebecca Kingston.Montesquieu and His Legacy.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9:279|302.

[16]Montesquieu.The Spirit of the Laws[M].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Anne M.Cohler,Basia Carolyn Miller and Harold Samuel Ston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17]蒙塔古.編者导言[M]//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7.

[18]Voltaire.Lois(Esprit de)[M]//Perroten.Dictionnaire Philosophique.Paris:Farne,1847:34|40.

[19]Anne M.Cohler.Montesquieus 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The Spirit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M].Lawrence: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88:1|10.

[20]Ana J Samuel.The Design of Montesquieus The Spirit of the Laws:The Triumph of Freedom over Determinism[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9(2):305|321.

[21]孟德斯鸠.著者原序[M]//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0.

[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3]David Lowenthal. Book I of Montesquieus The Spirit of the Laws[J].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59(2):485|498.

[24]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M].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5.

[25]拉赫.帝国:古代与现代[M]//林国华.古代与现代的争执.戴鹏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19|137.

[2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7]Johnson Wright.Montesquieuean Moments:The Spirit of the Laws and Republicanism[J].Proceedings of the Western Society for French History,2007:149|169.

[28]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M].婉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4.

[29]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5.

[3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53|54.

[31]张国栋.刍论三权分立的理论、实践与理论重构:从静态“权力”到动态政治行动[J].理论导刊,2013(1):75|78.

(责任编辑 文 格)

猜你喜欢
君主制孟德斯鸠人性论
“自然之性”与“性命之常”——王弼人性论的二重向度
霍布斯政治学说的内在矛盾
论《麦克白》中的权力更迭方式及君主制政治伦理的特点
孟德斯鸠与市民社会的概念
面向经典的法学研究·解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奥古斯丁和尼布尔的人性论比较
君主制、奴隶制和帝制的根基 社会不平等的缔造
先秦诸子的人性论与德教的阐证
孟德斯鸠与中国
“人性论”视角下的人格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