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债之构成”理论的当代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新路径

2019-05-16 06:35邵志超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3期
关键词:民商法

摘 要 本文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当前我国现行“私法”理论体系需要重构的动因,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基于“债之构成”理论的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新路径。

关键词 债之构成 私法体系 民商法 债法 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邵志超,安徽工程大学教师,研究方向: 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图书馆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05

在改革开放40年实践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新的变化。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社会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内部原有的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难以容纳新型的社会关系,导致在法律调整方式和法律适用上的内部逻辑冲突。因而需要对上述诸部门法体系加以逻辑体系整合和理论框架重构,以更好的适应、调整、规范新的社会实践。

一、“债之构成”理论内涵阐释

(一)“债之构成”理论的哲学基础

“债之构成”理论是经济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和行为内部结构构架,其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行为理论。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定量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和法理学原理的基础之上,我们结合法学行为模型理论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重点对行为模式加以经济法上的解析,形成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债之构成”理论。

(二)“债之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

“债之构成”理论有如下内容组成:1.“法锁”的有效存在。即存在一个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三个现实存在的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2.“诱因”(或“动因”)的出现。即以经济法律行为为代表的相关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3.“法锁”和“诱因”之间的有效“连接”。上述二要素之间的“连接”表明固有的法律关系受到内、外部要素的影响与干预,未来即将导致现有经济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结构的变动、新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权、义结构”的出现。4.“连接”产生了法律上的效果。即事实上固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权、义结构”(具体表现为“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结构,下同)发生变动、新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权、义结构”出现。“债之构成”理论是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递进结构。其逻辑递进的结构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债之结构或者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法锁)——“诱因”的出现导致债的结构性变化和更新运动——新的债之结构的出现或者新的“法锁”的形成。

二、重构我国当代私法逻辑体系的动因

(一)当代“私法”内涵及其体系的重新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整体看待的、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结构,所以,我们将对于调整和规范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结构起到基础性作用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含社会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七部法律规范纳入本文所指的“私法”的范畴。故此,本文中“私法”的内涵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即民法、商法等调整平等性法律关系的法,而是立足于法律行为的工具性,对可以运用“债之构成”理论进行法律行为解构、且其调整对象为以市场经济机制为合理内核的现代社会结构及其反应的同质性社会关系,进行了立体式的逻辑体系整合和抽象法律行为内外部结构解剖。本文的“私法”是一种具有共同工具性质的、具有调整对象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本质同一性的、扩大了的和泛化的“私法”概念。

(二)重构我国当代私法逻辑体系的动因

1.传统私法逻辑体系内部结构封闭,与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文化和思维存在冲突。传统私法逻辑体系内部结构封闭、呆板、晦涩、抽象难懂,普法、守法、执法成本过高,尤其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抽象逻辑思维方式与中华法系优秀传统和思维方式相异 。例如,传统德国民法典内部逻辑结构封闭、呆板,与当代市场经济基础和中华法系思维方式相脱节;借鉴传统德国民法典进行法典编撰的国家及其法学理论由于逻辑体系的内敛和严密,导致其法律结构较为封闭,很难容纳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各种新型社会关系。

2.传统私法逻辑体系滞后于实践发展的要求。这里的“实践发展”是指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以及建立于它们之上的中华民族的固有法律思维方式 。由于传统民法体系脱胎于古代罗马的小商品经济之中,运用罗马法系的思维方式进行法典编撰,与当代市场经济基础和中华法系思维水土不服,其在存在的客观经濟、社会基础和法律思维方式上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

3.传统私法体系诸部门法调整对象局部分割、冲突。实践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却是是七部法在各自发挥作用。这就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七部法之间对共同对象的不同部分进行调整,存在法律难以兼顾的灰色地带。例如虚拟性财产的规范,在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没有体现,将这部分财产的规制放入民法中,对于原有的结构是一种冲击,民法传统结构难以整合之,这将导致新的法律制度或部门的出现,使得法律部门更加繁杂和派系林立。同时,各自为政的不同法律部门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也存在着法律制度和规则冲突、司法成本较高、逻辑推力易于歧义、司法裁量权过大、易于导致腐败等等问题。

三、基于“债之构成”理论的当代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新路径

(一)逻辑体系重构具有的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逻辑分析工具

首先,对当代私法体系进行逻辑体系重构具有坚实的社会实践基础。要立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在当代市场经济机制的共同规律之上,依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色,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的成功经验、科学规律和相关的教训,在此基础上进行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结构的合理有效制度安排和体系统合。

其次,对当代私法体系进行逻辑体系重构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进行逻辑重构的理论基础在于“债之构成”理论,即形成以对“行为分析”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法律行为模式群,通过共同的行为理论对主体及其交互行为进行内外部的解构、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判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责任承担。对于“债之构成”理论具体的阐释和运用体现在下述“总论-分论”式新逻辑体系各章的具体阐述和分析中,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对当代私法体系进行逻辑体系重构具有客观的哲学基础和逻辑分析工具。在借鉴西方法律逻辑学的基础上,以中华法系为依托,进行符合中华民族思维方式和符合中华法系思维传统的内部知识结构体系的逻辑整合。在逻辑工具的利用上,我们除了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工具和辩证的逻辑演绎方法外,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给我们提供了巨大的思想宝库和丰富的逻辑演绎方法体系。

(二)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构建“总-分”式的全新逻辑理论框架

在“债之构成”理论的指导下,综合私法逻辑体系的历史及现实分析,可将上述七部法逻辑整合为“总-分”式的逻辑体系。

其中,“总论”部分以“债之构成”的逻辑法律行为制度模型为依托和主线,贯穿于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知识产权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等泛化私法行为体系中,构成共同的“债之运行结构”式的行为分析模式,并与民事诉讼法等的程序性“诉权结构”模式相对应。“分论”部分十章为:人身之债;传统财产即物之财产之债;亲权之债;知识产权之债;资本权利之债;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之债;市场规制权相关权利之债;宏观调控权相关权利之债;国际经济法律行为中的权益之债;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等十章。上述分类依据是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不同而进行分类;分类的共同基础是立足于上述市场经济法律行为或者商品经济和社会法律行为的同质性基础:即都立足于共同的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之上及以其为内核的当代社会结构之中,遵循共同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

(三)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对“总-分”式私法理论体系进行具体制度整合和逻辑演绎

在“总-分”式的私法全新理论框架和逻辑体系下,要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对“总-分”式私法理论体系进行具体制度整合和逻辑演绎。

首先,总论部分具体化为五章内容(基本原则;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债之构成”的逻辑要件;债权结构与民事、商事关系及其融合和适应、附则等五章)。附则主要涉及到期间和期日、诉讼时效以及相关民法和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总论部分原理的融合机制等制度的分析和界定。而新理论体系逻辑化的要义在于:在这一行为理论的指导下,新的私法逻辑体系中“总论”部分要以此行为理论为构架基础,包括行为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行为主体制度、“权、义”结构、法律事实理论、法律责任制度、相关法律适用制度等。无论是物权的运动、还是资本权利、知识产权等的运动,均以“债之构成”理论作为判断主体契约行为的事实判断标准和价值判断之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债”既表示传统民商法意义上的“私债”,也包含有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介入的、具有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的经济法上的“公债”。

其次,对“分论”部分十章内容的具体化与逻辑化。分论中第一、二、三章主要规范传统民法涉及的民事之债,第四章囊括了知识产权法涉及的相关民事之债;第五章资本之债主要涉及商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事之债,并可以适当的囊括银行、期货、信托等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中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六、七、八章主要涉及社会法和经济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九、十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涉及的债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在上述总论和分论的基础上,可以再附属上一个“附论”,对相关理论原则问题和具体制度适用等加以规范和说明。

最后,完善“总-分”式理论结构内部的逻辑链接。在制度层面,一个由“集中式的总论”和“分散化的分论”共同构成的“分散式法典”类型的制度体系可能要更好一点。这种编辑体系不仅有利于“总论”中理论的稳定性、抽象性、原则性、指导性要求和标准的实现,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分论”部分的具体性、实践性、务实性要求和标准。面对变动不拘、复杂繁芜的具体社会关系,可以依据实践的需要而对分论部分加以符合现实需要的修改,以适应实践发展趋势和巩固改革成果,同时又可以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和立法、司法資源。

总之,以“债之构成”理论为基础,构建“总-分”式的全新逻辑理论框架,是理论和实践的总结,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实践的回应。“债之构成”理论是私法逻辑体系重构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总论与分论间的主线和合理内核。当然,该观点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

注释: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主要内容及与议会的关系.中国人大杂志.2016(16).

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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