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都有效吗?

2019-05-17 01:38方正宇
现代家庭 2019年4期
关键词:彭先生条款女士

方正宇

案情介紹

“是不是所有的白纸黑字都必须作数啊?”吴女士在咨询过程好几次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她担心自己已经签署了可能很不利的法律文件。

根据吴女士的介绍,她与彭先生在三年前登记结婚。由于长期经商,所以彭先生始终给人以一种非常精明的感觉。吴女士现在回忆起来,记得彭先生当初曾拿来一份名为《婚前财产协议》的文件,然后说这是很多夫妻结婚时都会签署的规范文件,结果吴女士也没细看就在文件上签名,唯一的原件也被彭先生单独保留。

结果在婚后的几年时间里,吴女士发现彭先生身上存在着很多缺点,比如时常有夜不归宿的情况,说起来都是在忙事业,但吴女士怀疑对方是否与其他女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结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吴女士打算提出离婚。

没想到在听到吴女士的离婚打算之后,彭先生那里倒是显得不慌不忙。他对吴女士说,在当初那份《婚前财产协议》中曾有约定,如果哪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就会失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彭先生用近乎威胁的语气表示,如果吴女士打算离婚的话,将落得一个“净身出户”的下场。

听到这番话之后,吴女士感到既吃惊又气愤。她如今回想起来,好像当初的协议中的确存在这方面的约定。于是吴女士觉得自己陷入到两难境地:如果提出离婚,可能会在财产分配问题上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继续忍气吞声,自己又可能在这段勉强维持的婚姻中愈陷愈深。所以她前来向律师进行咨询,想了解当初在文件上签字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来一点家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将无法参与财产分配,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到底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通过签署书面文件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也包括夫妻双方针对财产分配问题订立协议。在《婚姻法》中专门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形式,并且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在离婚诉讼中各自主张权益的重要依据。

而在本次案例中,吴女士显然并未充分意识到婚前财产协议的重要性,非但在没有充分了解内容的情况下就盲目签字,而且还没有专门保留一份正本,导致自己在打算离婚时陷入相对被动的地位。

好在这并不代表吴女士就只能吞下“净身出户”的苦果。实际上,尽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但不代表其中的条款就全都有效。如果相关条款本身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打个比方说,如果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中80%归丈夫、20%归妻子,那么只要双方都认可这样的分配比例并签字,就属于对于财产的合法处置,其内容很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是在本次案例中,彭先生所拟定的条款将提出离婚与失去财产挂钩,表面上似乎只是对于财产分配问题的约定,实际上却侵犯到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离婚的正当权利,可能有悖“婚姻自由”的重要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条款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我们给吴女士提出的建议是,如果已经下决心要跟彭先生离婚,那么在未来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张婚前财产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无效,并且据此争取自己应当获得的那一份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吴女士手中并没有协议正本,我们还建议她最好尽快向彭先生讨要正本,最起码也应当争取获得复印件,以了解其中是否还有其他可能对她不利的条款,以及确定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在确定效力过程中有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协议只能针对财产分配问题进行约定,而不能进一步限制正当的人身权利。比如在有些婚前协议中,约定了“在离婚之后不得改嫁”之类的条款,也会因其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而被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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