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2019-05-20 06:42涌夫
乐活老年 2019年4期
关键词:杜某保险费保险金

杜某是某机械厂的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签署了3年的工作合同。随后,杜某想要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于是,杜某向原来的机械厂提出辞职申请,希望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经过协商,单位同意了他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后来杜某并没去新单位上班,一直待业在家,于是杜某来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的事宜。失业保险经办人员在查阅了他的失业保险登记资料后,发现杜某无法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杜某不理解,为什么自己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如果把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上,杜某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律师解答:

失业人员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必须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满足了相关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的条件可以看出,不是每个失业的人员都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可以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之所以管理这么严格,是因为要防止那些故意失业而获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发生,所以特别规定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失业人员并不是因为客观原因而失去工作的,这种情况都属于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是指由于本人的主观因素,或者基于获取更理想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的工资待遇,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主动申请离开当时所在的工作岗位而导致的失业现象,这种情况应当由本人自己负责,国家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这种失业情况,与非自愿失业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国家设立失业保险,是针对那些由于客观原因,诸如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破产,造成企业职工失去工作的情况,为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本案中,杜某是由于自己主观的工作调动意向,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从而造成暂时性自愿失业,不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即使他把少缴的失业保险费补上,他也不可以享受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纳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工作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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