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池塘偷倒垃圾,两男子被罚2.75万元

2019-05-24 02:32梁光源黄芳
环境 2019年5期
关键词:梁某执法人员东海

梁光源 黄芳

近日,佛山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一名男子为非法牟利,竟私自占用公共池塘,并通过指使他人向池塘内倾倒建筑垃圾,收取垃圾清理费。最终,该男子举动瞒不过云东海街道环保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1日,云东海街道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途经云东海街道学海北路附近,发现一名男子张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现场正在向池塘内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马上对张某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制止。

经多次询问调查,张某供认,之前已向池塘倾倒了11车建筑垃圾,这些垃圾来源于多个建筑工地,主要为砖渣和铁皮。同时,他已经向池塘“主人”梁某支付了垃圾清理费作为补偿。执法人员随即对梁某進行询问调查,梁某承认其利用公共池塘牟利。

由于梁某和张某涉嫌存在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去年12月28日依法向梁某和张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梁某和张某两周内清走倾倒在池塘内的建筑垃圾。

处罚结果

2019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池塘进行复查,发现池塘内的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3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梁某和张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梁某和张某列为共同当事人,对二人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未按相关规定填埋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国家规定豁免管理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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