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占用共享单车 法院:构成盗窃罪

2019-05-30 09:02陆晔波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公私爱车

陆晔波

有人说“共享单车是一面国民素质的照妖镜”,也有人呼吁“共享单车别只方便自己”,但仍有一些用户为了自身利益,私藏共享单车,把“共享”变成了“独享”,这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可能触犯法律法规。2018年10月23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哈罗单车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私自改装并占有共享单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陈某见屋后水沟里有一辆哈罗单车被放倒几天了都没人骑走。“我上下班不是正缺一个代步工具吗?”于是陈某“捡回”了这辆哈罗单车,锯断车上的原锁,并自行加装一把挂锁。一个月后,陈某因害怕自己的行为被人发现,遂采用涂刷白漆覆盖该车标识的方法将所窃车子进行“改装”,实现“完美变身”。就这样,陈某开始骑着“自己的爱车”开心地上下班。

9月2日,陈某骑着“自己的爱车”到廊下镇派出所咨询办理居住证业务。派出所民警对他的“坐骑”产生了兴趣,于是对其进行了讯问。最终,陈某交代了自己私自“改装”并占用哈罗单车的事实。公安机关当即对他立案侦查,并实施了刑事拘留。经过鉴定,陈某私自“改装”并占用的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183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共享单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扫码即开、用完付费的共享单车不仅给市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实现了低碳环保的出行理念。但个别使用人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单车的目的,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鎖具”等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所有权转变成了私人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一千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最终将会被法律制裁。

对共享单车加把锁、卸个胎、挪个地都不是“小事”,希望大家文明使用,予人以便,予人以善,让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骑得舒心,骑得放心!让好事变得更好,让生活更为便利。(文中人名为化名)

猜你喜欢
数额较大公私爱车
汽车穿毛衣
有公私者,亦盗也;亡公私者,亦盗也
计算机网络犯罪“破坏”和“非法控制”行为的区分
共享单车中的刑法问题
这些车主都有毒吧
银监会出台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制度
他人损坏多少财物可以报案立案?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过重
张凌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