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政府投资“立规矩”

2019-05-30 02:23严碧华
民生周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条例政府

严碧华

投资与出口、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95%,民间投资占比保持在60%以上。虽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高,但作用非常重要。

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开创独特的发展模式,各级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发展是原因之一,而政府参与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就是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范围涉及宏观和微观,事关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的重要抓手。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近年来地方政府投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因盲目投资造成产能过剩,大规模投资造成债务高企,与民争利影响社会投资,等等。

诸如此类问题,日积月累,在一些地方开始集中显现、问题频发。究其根源,与这些地方盲目追求GDP息息相关。在投资、出口和消费三驾马车中,出口、消费相对来说地方政府难以把控,见效也较慢,而投资则不一样,尤其是基建类投资,既能快速促进经济增长,又能很快看到政绩。

一些地方政府盲目造城,建特色小镇就是如此。没有科学论证,缺乏长远规划,不量力而行,不考虑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就为了在任几年有看得见的显绩。

在唯GDP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投资也将盈利与否视为最主要的衡量指标之一,其结果是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

5月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直指上述问题,给政府投资“立规矩”。对政府投资目的、原则、项目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债务高的问题,明确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债借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在规范投资范围方面,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目的就是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配置资源,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创造条件。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比如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等方面,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月1日,《条例》将正式实施,政府投資将加速进入法治化轨道,考虑到其所规范和调整的政府投资领域非常复杂,落实好相关配套制度,以强化《条例》的可操作性,也很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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