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州草鞋》来看禅宗公案的特点

2019-06-06 04:19丁丽
青年文学家 2019年12期

摘  要:禪宗乃佛教的一个分支,二者虽根本思想、目标一致,但禅宗提出“教外别传、不立文字”的主张,甚至有呵佛骂祖之举,遂有不合佛教之处,从禅宗公案中便可见一斑。在不了解禅宗背景的情况下读其公案,难免有不知所云的怪诞感,因此无法以日常的思维模式、情感经验阐释之。结合具体的《赵州草鞋》公案,来领略禅僧富有禅意的语言动作,从而进一步总结出此类公案的总体特征。

关键词:禅宗公案;赵州草鞋;不立文字;非逻辑

作者简介:丁丽(1994-),女,汉,河南信阳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9)-12-0-02

“公案”,原指官府用以判断是非的案牍,在佛教禅宗中则指禅宗祖师、大德在接引参禅学徒时所作的问答或带有启迪性的动作。之所以借用世俗之“案”名,因此类“斗机锋”的往来过程,可资后人参考学习,犹如古代官府的文书成例。禅宗所追求的是参透生死大事,追求大彻大悟、桶底脱落的境界,且注重参的过程,强调自证自悟,旁人无可着力。故禅宗在接引学人的方法上讲求“不立文字”,即不以只言片语来回应,以免落入文字泥沼,有时也以行为动作来开悟之。然高僧终究不忍弟子不悟,遂时或以言语答之,只此语不可以世俗问答语视之,处处玄机,且不涉理路,为后世阐释留下了想象空间。

一、《赵州草鞋》公案解析

“赵州草鞋”[1],是《碧岩录》中的第六十四则公案,与前一则公案“南泉斩猫”紧密相连,即围绕“猫”而开展的一场师勘验开悟僧徒的活动,兹将两则公案原文抄录如下:

举:南泉一日东西两堂争猫儿,南泉见,遂提起云:“道得即不斩。”众无对。泉斩猫儿为两段。

举:南泉复举前话,问赵州。州便脱草鞋,于头上戴出。南泉云:“子若在,恰救得猫儿。”[2]

从中可知,该则公案的背景是:南泉禅师见东西两堂的僧人为一只猫的归属问题而起争执,师适时而提出“如果能说出‘道(真如佛性)就不斩杀猫”的问题,众僧一时无言以对,师遂斩杀了猫儿。事发之际,高徒赵州和尚正外出,固有开头问赵州之举。赵州听完,只将脚下之鞋脱下戴在头上,出去了。至此,若以我们正常思维来看,必心生疑虑,为何将鞋戴之于顶?此举与师问何关?只语不言便出,独留老师一人,岂是尊师重道之举?佛教严禁杀生,此南泉禅师何以斩猫?然赵州看似令人一头雾水之举,反得到师傅“子若在,恰救得猫儿”之赞,更令读者不知何起。下文便简要解析其中的禅机,以解答诸惑。

师曰“道得即不斩”,赵州即戴履而出,这种不合理路言诠的问答,起到一种截断众流的效果。两堂僧众,前定执着于哪一堂养此猫,猫即属之;在师傅提起猫并有所问的当下,必集中于如何回答师问,以救下此猫。但佛教讲求无念、无相、无住[3],且猫无定性,故无定属,僧众自然已落入物执、文字执,所以南泉才破“物”,赵州则破“文字”。同时也是不执着于师问之验,又符合“问圣将凡对”[4]的思想。禅宗公案中多有对于“祖师西来意”、“道”、“佛性”等此类终极意义的询问,而祖师以凡俗之事答之,如“庭前柏树子”、“麻三斤”,因“超时空的永恒的具有终极意义的‘道,其实都只能通过人对‘目前‘脚下的此在的体悟去把握”[5]。又鞋戴头上有一种本末倒置的意涵,禅僧的主要任务是参禅,以了悟生死大事,如今却聚众争猫,而“猫”是一种利益的代表,是爱欲的体现,对于禅门来说是万不可如此的。佛教所说的“爱”,是大爱,是博爱,非占有之爱,爱欲之爱,因此赵州以此行为来警戒之。

至于“杀生”问题,此乃“方便”行事。《维摩诘经·佛道品第八》中有“菩萨行于非道,是为通达佛道”[6]之说,《瑜伽菩萨戒》也云:“善权方便为利他故,于诸性罪少分现行,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多生功德。”[7]弟子们虽入禅门,但仍未放下爱欲之心,故心生怜悯,必解救之。因此南泉“非由怀恨起瞋恚心而杀之,而是由利他故,以慈悯心,使禅僧弟子平息纷争,体会到生死如幻、命如悬丝,故以最震撼的方法,手起刀落,断猫性命,以期弟子藉此最强烈的外缘激荡,心智内转,不往外驰,明心见性,启动本有生命智慧,终于能自证自悟”[8]。此“杀”正是为了“救”,是善于智度、通达方便之举,且不畏来世堕入畜生道,首座曾问及“和尚百年后向甚么处去”,答之以“山下作一头水牯牛去”[9],大有“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慈悲济世精神。

二、禅宗公案的特点

经上述分析,可看出禅宗的度世情怀及其语言、行为的截断众流、破除执着,若更细言,此截断众流即是“不立文字”的体现,而这种截断众流又给人一种非逻辑、非理性之感,这些均是禅宗公案的特点。

(一)不立文字

禅宗的十六字心传主张“教外别传,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其中“不立文字”是核心,即不凭借语言文字来解释、传授教义。所谓“青青翠竹,无非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世界万法无时无刻不在自我述说,而言语在表达传递意义之时又遮蔽了部分含义。正如周裕铠先生所云:“人为的语言永远不能揭示世界的真相,在‘能指与‘所指之间有一条永远无法跨越的鸿沟,因此最好的办法是‘言语道断。”[10]因任何言语都不可避免带有说话者个人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认同,所以在表述的过程中这些倾向也会顺带传送给对方。“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禅宗尤其如此,“一句合头语,万劫系驴橛”,自证自悟至为重要。通过学习大德们的言语、动作,此乃言语执的表现,哪怕只字不差或动作无二,也只是不懂装懂,终未达到大彻大悟的境界。俱胝禅师断脂即为显证。此外,香严智闲履乞其师沩山为其解惑,其师曰:“我若说似汝;汝以后骂我去。我说的是我的,终不干汝事。”此亦为“不立文字”很好的批注。

禅宗公案中存在大量以无言或动作的方式来应答的例子便不难理解,如灵佑踢倒净瓶,仰山从西过东立等。德山棒、临济喝亦可作此观,“临济四喝”之“喝”或如金刚王宝剑,或如距地狮子,或如探竿影草,或一喝不作一喝用;德山所谓道得道不得均三十棒。不论是“棒”,还是“喝”, 都是要打断参学者正常的理路言诠,破除文字执,使思维无路可走,从而能够在一瞬间以超出常情的直觉体验直接悟道。

(二)非逻辑性

宗师们在斗机锋或接引学人时,总是不正面回答问题,或率性任真的随意作答,或暗设机巧的指东道西,或故弄玄虚的羚羊挂角,让人摸不着头脑。这是非理性、非逻辑的应答,以极端非理性的言词消除人们对语言义理的任何幻想,从而在利用语言的同时又解构了语言,既存在于语言之中,又超越于语言之外,即仍附着于语言的直接感性形式,然超越语言的指义功能,达到截断众流的目的。“看话禅”正是这种应答方式的极致,“把‘话头理路逻辑上的矛盾推向极限,达到逻辑思维无法把握的状态,即消除一切思维的空白状态……在此‘心无所之的情况下,‘忽然如睡梦觉,如莲花开,如披云见日,到恁么时自然成一片矣”[11]。除非逻辑式言语外,更甚者为无言,只通过动作行为接机,“默照禅”即是这种提倡无思无念乃至无言的语言虚无主义的禅,但二者均是“不立文字”原则的一种变通方式。关于无言的例子,在上文已有论述,至于无逻辑言语之应答,如有僧问南泉:“路向甚么处去?”泉拈起镰子曰:“我这茆镰子,三十钱买得。”[12]此外,著名的“庭前柏树子”、“吃茶去”、“镇州出大萝卜头”等公案亦同。这些公案共有一点,即答非所问,问答之间毫无联系,各自处在自己的独立思维体系之中,若以凡俗中人际交往的模式来理解,完全无从着手。

(三)截断众流

云门三句,曰涵盖乾坤,曰随波逐浪,曰截断众流,后者即指使一切思维意识流被截断而停顿,正是“教人义解卜度不得”。正如南泉提猫之时、赵州戴履之际,均属此类。这是以一种突如出来的行为,而且是不合此时此景的行为,暂时斩断旁人情思,从而起到从困境中跳脱出来的作用。除行为禅之外,以语言同样可达到此目的,姑举两例以明之。一、南泉救鹅。宣州刺史陆亘大夫(一云李翱)问南泉:“古人瓶中养一鹅,鹅渐长大,出瓶不得。如今不得毁瓶,不得损鹅,和尚作么生出得?”泉召大夫,陆应诺。泉曰:“出也。”[13]通过突然一声叫喊,使其从思虑中抽离出来,当你不执迷于如何救鹅,心思便从那个没有出路的八阵图里出来了,难题自然释之。世俗中亦有此类似说法,“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二、黄檗安名。唐朝丞相裴休一日拓一尊佛于檗师前,请师安名。黄檗召曰:“裴休。”休应诺。师曰:“与汝安名竟。”[14]此与前一公案可等视之。

通过对《赵州草鞋》一则公案的分析解读,以小见大,以一斑而窥全豹,从而揭示出整个禅宗公案所具有的总体特征,如不立文字的原则,非逻辑性的问答语,截断众流的方式方法等。以此为指导原则再来读禅宗公案,便不至于如堕烟海,不知所以。

注释:

[1]“赵州草鞋”乃《禅宗全书》第八十九册<碧岩集定本>所拟定名称,除该名外,此则公案还有“赵州戴履”、“南泉问赵州”之名。

[2]《大正新修大藏经》第四十八册<佛果圆悟禅师碧岩录>,东京:大藏出版株式会社,1993年,第194页下栏,第195页上栏。

[3]《壇經·定慧品第四》:“無念為宗,無相為体,無住為本。”又“于諸法上,念念不住,即無縛也。此是以無住為本”,“外离一切相,名為無相。能离于相,即法体清凈。此是以無相為体”,“于諸境上,心不染,曰無念。……立無念為宗”。(賴永海主編,陳秋平等譯註《佛教十三經·壇經》,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237-238頁)

[4]《壇經·付囑品第十》:“若有人問汝義,問有將無對,問無將有對,問凡以聖對,問聖以凡對。二道相因,生中道義。”(賴永海主編,陳秋平等譯註《佛教十三經·壇經》,第334頁)

[5]周裕鎧著,《禪宗語言》,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40頁。

[6]賴永海主編:《佛教十三經·維摩詰經》,高永旺译注,第125頁。

[7]彌勒菩薩說,玄奘法師譯,《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1043頁。

[8]李潤生著,《禪宗公案》,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70-71頁。

[9](宋)普济《五燈會元·上冊》<南泉普願禪師>,苏渊雷点校,北京:中华书局,第142頁。

[10]周裕鎧著,《禪宗語言》,第61頁。

[11]周裕鎧著,《禪宗語言,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207頁。

[12](宋)普济著,《五灯会元·上册》<南泉普愿禅师>,第140頁。

[13]《五燈會元·上冊》<陸亙大夫>,第217頁。

[14]《五燈會元·上冊》<黃檗希運禪師>,第189頁。

参考文献:

[1]大正新修大藏经[Z].东京:大藏出版株式会社,1993.

[2]赖永海、陈秋平等.佛教十三经[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周裕锴.禅宗语言[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4]弥勒菩萨、玄奘.瑜伽师地论[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5](宋)普济.五灯会元[M].苏渊雷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6]李润生.禅宗公案[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