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安交管部门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9-06-11 09:22王奉赵司聪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期
关键词:闯红灯合法性合理性

王奉 赵司聪

摘 要:山东、江苏等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手段,在十字路口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曝光和查处,有效地震慑了闯红灯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定的争议。为此,本文专门对公安交管部门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供公安交管部门借鉴。

关键词:曝光;闯红灯;合法性;合理性;隐私权

Lega lanalysis on the use of High Definition face recognition device in the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to capture and expose the illegal behavior of running a red light

WANG Feng, ZHAO Sico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r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Beijing100062, China)

Abstract: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Shandong,Jiangsu and some other provinces innovate positively law enforcement means, enabling HD face recognition device at the crossroads of pedestrians and non-motor vehicles running red lights to capture traffic violations, exposure and investigate, which effectively deterring the red light violation, having obtained the good effect of governance. However, it also caused the wide attention of society and some controversy. For this reas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itimacy, rationality and legal risks of the illegal behavior of running a red light, which is captured and exposed by HD face recognition equipment in the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for the reference of the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Keywords: Exposure; running a red light; validity; reasonability; privacy right

2017年5月,山東济南等地在多个路口启用了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曝光,对抓拍到的违法行人,将其闯红灯视频及放大后的头像即时曝光在路口的显示屏上。该套设备采用高清人脸识别系统,即便夜间也能清晰成像,同时与居民身份信息系统相连,能够通过人脸识别出违法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这是一种新的执法取证措施和方法,在总体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和隐患,有待进一步防范和完善。

1 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1.1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当前,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多发频发,特别是“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已经成为常态化。从统计数据看,2015年,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约占事故总量的10%,其中,因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导致死亡的数量排名第三,因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导致死亡的数量排名第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极大,整治迫在眉睫。从现有治理手段来看,总体以罚款为主,辅之劝诫、警告、教育等,治理方式单一,治理效果并不显著。因此,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积极创新执法取证手段,有效遏制和打击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1.2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弥补现场执法警力不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类似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约束,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只能依靠民警现场执法,但受警力不足的制约,各地均很难部署充足的警力现场有效查处;另一方面,闯红灯等违法过程转瞬即逝,违法证据不容易获取且较难固定,因此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查处和整治。而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的做法,既有利于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又为非现场执法带来可能,有效弥补了警力不足的难题,提升了交通违法成本。

1.3适度曝光“交通违法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个人事务决定权。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明确,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受到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限制,如果公民从事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害的活动,其个人信息保护将受到法律的干预,如审判公开等制度就是这种原则的体现。具体到交通管理领域,由于交通违法行为影响了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因而交通违法信息一般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隐私,在不涉及个人身份信息条件下,适度曝光交通违法信息并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1.4本质上属于教育手段不违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原则

当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普遍认为闯红灯等行为不构成违法,因此,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将闯红灯视频及放大后的头像曝光在路口显示屏,能够有效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营造全民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抓拍曝光本质上属于教育手段,不涉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二次处罚”“法外施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1.5充分把握违法心理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而社会舆论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武器。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视频及放大后的头像曝光在显示屏上,既能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人心理,形成强烈的心理威慑和道德压力,倒逼其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也可以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体现社会监督、协同治理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2 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

2.1过分曝光“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

虽然交通违法信息一般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隐私,适度曝光交通违法信息通常不侵犯公民隐私权等人格权,但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在抓拍曝光闯红灯行为时,除了显示闯红灯行为人的违法视频和头像外,还在大屏幕上显示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住址和单位信息等,可能涉及不宜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甚至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容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以及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泄露。

2.2曝光的个人身份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闯红灯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后,其身份信息、住址等内容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威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3 对策建议

3.1合理把握信息曝光尺度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尊重保障人权原则和比例原则,公安交管部门在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怕曝光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现场大屏幕或者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曝光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但要切实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对相关人员权益最小的损害。在曝光信息时,有必要立足法律规定,按照部交管局发布的《关于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查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7〕450号),对曝光的具体内容和信息范围加以规范和限制,可以公开当事人姓名,但不得公开当事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和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的信息,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违法侵权。

3.2确保执法公开透明 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根据行政执法公开原则,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提前向社会公众告知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安装的区域、时段及抓拍曝光的违法行为,规范设备安装设置,并可以通过语音、提示牌等提醒方式提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即将进入人臉识别区域,以起到警示作用。

3.3加强与现场执法有机结合构建综合治理网络

在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曝光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固定抓拍到的视听资料,充分运用违法证据材料,用足现有法律手段,及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进行现场查处;同时,积极创新多种教育手段,如将公务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以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整治闯红灯违法行为的综合立体防控网络,切实提升法律的震慑作用。

3.4及时掌握负面舆情 防范舆论风险

随着近日来多地公安交管部门纷纷尝试推行采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应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关注交通参与者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反应,准确掌握舆情动态,注意防范舆论风险,并积极通过多种渠道配合宣传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合理引导公民遵法守法,防止激化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参考文献

[1] 济南交警整治违章过马路使用上了人脸识别系统.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705/ t20170526_15970590.htm

[2] 王霁霞.《行政法实施效果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3] 潘俊.《隐私权保护范围的认识——表现形态及其边界》,《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4]张源、王妍.《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制博览》,2018年第23期.

[5] 杨飞.《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法制博览》,2018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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