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9-06-11 05:49高倩
财讯 2019年12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企业

高倩

摘 要:企业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受到世界经济金融领域的学者们广泛关注。由投资银行推出的“企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尝试,随着我国“莞深高速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的首次推出,我国一系列企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继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本文先对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特征简要说明,然后分析了我国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性和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技术和过程。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来自于该项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投资者购买到这些资产担保证券后,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主要有四种,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劃。其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最为迅猛,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作为企业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在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化解不良风险和助力普惠金融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越来越多,例如基础建设项目、应收账款和建筑物不动产等的证券化。那么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传统的融资方式以企业的资产信用评级结果为依据,并且需要企业进行资产抵押,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直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保证,不必进行资产抵押,降低了企业的抵押风险,并且可以更大程度地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打破了传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限制。(2)增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通过对企业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重组,将其升级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既缓解了企业资金短缺的困境,又达到了盘活资产的目的。这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应用较为广泛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就可以体现出来。(3)降低了融资风险,提高了融资效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非负债型融资,避免了传统债务融资提升的财务风险。此外,资产证券化采用结构重组的技术提升了资产组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资产支持证券的高信用要求。且SPV(特殊目的实体)将证券化资产与企业其他资产隔离,减弱了企业破产风险对证券化资产的影响,因而减少了企业需要偿付给投资者的破产风险补偿。资产证券化从以上两个方面节约了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了融资效率。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与成熟的美国市场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几经探索,发展并不平稳。2005年初,随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启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逐渐拉开了序幕,但好景不长,2008年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一度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到2012年重启试点以来,由于监管政策的放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蓬勃发展,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发行更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6年全市场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503只,总规模9013.82亿元,同比增长47.01%,具体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增长最为迅猛,全面赶超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数量为387只,发行规模为4940.72亿元,跃居首位;而信贷资产证券化趋于常态化,发行规模为3908.53亿元,较上期稍有下降;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市场由于起步较晚,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总体来说,得益于我国近年来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和鼓励创新的政策,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持续增长、稳健运行、创新迭出的良好发展态势,市场存量规模突破万亿,基础资产类型日益丰富,发行主体不断增多,投资者日趋多元化。

然而,风险总是与机遇并存,虽然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发展过程中也显露出许多问题,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如下: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首先,特殊目的实体的法律性质不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发起人将资产转让SPV(特殊目的实体),SPV对资产信用增级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我国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特殊目的实体主要采用信托方式设立。那么采用信托设立的特定目的实体在法律上性质如何界定? 按照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或收益人的利益对资产进行管理。财产未完全与委托人分割开。因此当委托人出现破产时,证券化资产并不能从破产财产分离出来。如此一来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并未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分隔开来。所以特定目的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信托不完全相符,其性质究竟为何难以确定。其次,担保权益制度未完善,我国担保制度不完善,无法保证资产证券持有人的担保权益,而且关于动产担保制度也存在缺乏,担保权益的履行和执行纷繁复杂,界定不明。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记账、税收政策等方面内容,但资产证券化属于较大的运作规模局势,交易环节多,如何对资产证券进行会计计量和终止确认、降低税收成本等都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基础资产类型有限,市场主体活跃度不够。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受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影响,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较高,范围相对狭窄。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但现阶段,我国可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资产,而且从实践中看,监管机构更鼓励水电气类资产、路桥收费类、基础设施、设备租赁、应收账款类等资产进行证券化。而且,受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过大的影响,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者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此次进入到负面清单的范围中,这无疑又限制了一类体量较大的基础资产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企业资产证券化从开展试点以来,产品的发行数量不多,发行总量远远不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同时,由于我国对基础资产类型的监管要求较严,开展证券化实践的企业范围得不到扩大,导致选择企业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企业屈指可数,这无疑影响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活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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