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价值评估的研究述评

2019-06-11 08:07王瑜凤
科学与财富 2019年9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摘要:随着人们收入水平与理财观念的提高,同时企业融通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信托业可以同时解决这两大需求,所以很快就发展成为中国金融行业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同时,主管部门银监会也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管,最明显的就是建立了资本金制度,要求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与其开展的业务规模大小要匹配。所以,随着信托业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很多信托公司也在纷纷进行增资扩股,这一过程中,对信托公司的价值评估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信托公司企业价值评估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目前,信托业已经成为第二大金融子行业,2016年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到22万亿以上,信托公司为了使其抗风险能力匹配业务规模,从2016年到2017年已有16家信托公司先后宣布增资扩股,增资规模达207.03亿元,根据笔者目前收集到的7个信托公司增资扩股评估项目资料,从最终结果选用方法来看,收益法被采用5次,市场法被采用2次,由此可以看出,在信托公司价值的评估中,同样也存在市场法难以广泛使用的问题。

从对信托公司价值评估的意义来看,由于信托业具有投资门槛高、宣传方式少等劣势,很多人对于信托公司并不了解,通过采用因子分析优化的P/B估值法,可以很清楚看到信托公司哪些指标相对重要,对我们如何直观地去判断信托公司的发展优劣很有帮助;同时,也直接有利于在实务中评估专业人员科学合理地对信托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国内学者在市场法运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可比公司的选择、参数指标体系的构建以及指标权重的确定优化方面进行的研究几乎没有。信托业务包括自有业务和受托业务两种,受托业务作为表外业务,其收入及风险的衡量自然与自有业务有所不同,所以选择信托公司作为案例进行研究,具有代表性。以信托公司为例对上述问题解决优化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信托公司的评估特点

1、表外业务收入占主导

信托公司业务包含两部分:信托业务(表外业务)和固有业务(表内业务),所以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信托业务收入,即信托资产投资的手续费及佣金;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收入,即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从盈利特点上看,前者表现出资本占用低、盈利持续性强的特征,后者体现出波动性较强的特征。优质的信托公司聚焦于信托业务模块,且该部分业务贡献了总收入的59%-79%,是信托公司取得净资产利润率的最主要驱动力。

由于信托业务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主要部分,所以评估时,对于这部分表外业务收入的预测是准确预测未来收入的关键。同时,由于表外业务占主导,也决定了在评估时不适合使用资产基础法。

2、信托公司业务种类多,投资经营自主性强

信托业以资金需求方追求的回报率为导向,并且以私募投行方式从事投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集合信托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能够提供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使得信托资金实际上满足了很大部分社会资金需求。

不同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等业务活动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信托公司的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因此影响信托公司的投资策略和营运特点的因素较多。在评估时,需要考虑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向的方向才能确定公司的收入,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评估时,需要结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信托公司未來投资的方向是否会发生改变,哪些投资领域会被青睐,然后结合被投资的这些领域发展的情况,来判断信托的收益情况,具体的内容会在下一章中阐述。

3、政策影响明显

我国信托业发展时间不到四十年,但已经经历了六次大的整顿,每一次整顿都对信托公司的发展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从高峰时期的1000多家,缩减至目前的68家,也包括对于信托开展业务的规范,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等,都会对信托公司业务的类型、结构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开始转型。

在评估时,要仔细分析目前已有的政策法规,判断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只有较为准确的判断出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才能判断其盈利模式,从而预测收益。

4、损益项目收支的当期性

对信托公司价值进行估算,需要确定其现金流指标与损益指标的差异,信托公司损益项目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年度计提部分折旧外,年度收入、支出项目基本全部为当期实现,不存在递延型。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导致不同行业在价值评估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参数指标不同。例如,在信托公司评估时,对于风险的考虑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财务杠杆和经营杠杆,还有行业特有的信托项目正常清算率、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风险化解率等,而且这些指标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程度也是有所差别的。但只要在对所要研究的行业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所有可能影响的因素,然后充分发挥因子分析法的优势,就可以得到这些指标的权重,从而得到合理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

三、信托公司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所以,评估方法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只有恰当合适才是最好的方法。

由市场法的基本原理得,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市场法就具有可使用性:

(1)被评估对象有可比上市公司或交易案例;

(2)上市公司或交易案例的相关资料与参数可得。

在信托行业中,上市公司虽较少,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只有5家上市公司,包括安信信托、爱建集团、经纬纺机、陕国投A、中航资本,但也满足上市公司比较法的要求。经上述研究,市场法在信托公司评估中具有适用性。

四、信托公司市场法模型选择

上面已经分析了信托公司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法,所以下面就要结合信托公司价值评估的特点来考虑在对信托公司使用市场法评估中采用何种估值模型。第一节中已经阐述市场法常用的价值模型有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同时也了解了这些模型适用于什么类型的公司。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信托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金融企业,且其收入和盈利与资本市场的关联度较强,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导致信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也波动较大,而市盈率法(P/E)和市销率法(P/S)通常适用于盈利或营收相对稳定,波动性较小的行业,同时信托公司也属于轻资产类公司,折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比例较小,因此本次不适宜采用市盈率模型(P/E)和市销率模型(P/S),而选用市净率模型(P/B)。

基于市场法运用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如果能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计算相似公司的可比程度,根据其可比程度来选择可比公司,则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结果会更可靠、合理;同样将统计方法运用于调整指标选择时,分析哪些指标对于公司的价值是重要的,相应地权重就大些。这样信托企业价值评估结果会更加合理。

作者简介:王瑜凤,1993年生人,女,汉族,山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统计学、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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