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治理

2019-06-11 07:07
公民导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低龄恶性刑法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公众的讨论和关切。不久前发生的湖南沅江12岁男童吴某因母亲管教太严而将其刺死一事,再次挑动了公众的神经。

在公众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低龄未成年人事实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实施了手段残忍的犯罪就应该予以严肃惩处,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现有法规所实施的应对举措,并不能对这些孩子罚当其罪。不少人认为,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应该进行修改。

最新消息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年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少年的罪依然是罪

周成惠 (退休教师)

作为一名曾经的教育工作者,笔者接触过很多未成年人,他们当中自然也有犯过各种各样错误的。但是,大部分犯错的人,事前都清楚地知道这件事是不对的。

一个在考场上作弊的学生,他明确知道作弊是被禁止的;从同学抽屉里偷钱的少年,他十分明白这是不正当的行为……换句话说,其实我们对道德和是非的教育已经足够。

但为什么常有未成年人犯罪的事情发生?因为未成年人即使“肆意妄为”,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每一次在媒体或者一些微博号上,看到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却得到释放,甚至还能回到原校继续上课,有人夸赞此举人性化时,我很难想象这对学校里的其他孩子是一种怎样的威胁?低龄杀人犯所伤害的家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阴影所笼罩的班级、学校,甚至社区,又该如何获得“关照”呢?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低龄杀人犯“零成本”杀死了自己心中的敌人,这对其他青少年是一种怎样的示范?

作为一名教师,笔者极其不愿意看到低龄杀人犯“逍遥法外”。就像翻书一样,轻巧地将这一页翻过。

即使不是接受与成年人一样的审判,笔者也希望会有少年的法庭。

少年的罪依然是罪,少年的恶也依然是恶。无辜和柔弱需要得到保护,户口本上的低龄却不能是法外之地。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周新全 (知名刑辩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等。

但是,在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期及身体发育成熟期越来越提前的情况下,法律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相应的警示、教育作用,丧失了震慑力,更让一些低龄恶性犯罪者和恶意利用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责任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至8岁,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也应顺应社会发展进行下调。笔者认为,可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降至13岁。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接触过很多未成年犯,他们见到辩护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更不知道这种后果如此严重。”

对此,笔者提几点建议:建立由检察官、法官、律师组成的宣传队伍,进入学校进行案例分享,或通过模拟法庭向学生宣传刑法;针对有未成年人的家庭,由社区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可建立相应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

法律的“两难”

代依依 (资深媒体人)

我们在讨论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话题的时候,几乎都会把自己代入成可怜的受害者,希望罪有应得、以命偿命。

但是,如果把自己代入成犯罪孩子的家庭,也许会是另一种想法。留守儿童、单亲家庭、隔代抚育……每一个家庭的难处都能扯出一大筐,也正是每一个具体而细微的难处,造成了这些孩子暴戾、偏激、冷漠的性格。

当然,面对真正的受害人家属,请求挽救这个孩子,确实显得有点不近人情。毕竟死者无法复生,而犯罪者安然无恙,会让受害人家属更觉得生命被践踏,毫无尊严。

许多人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持公平,但在笔者看来,法律的意义是维持秩序。秩序是要让这个社会有序地运转,而不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所以,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这个年龄到底是多少合适。

现在的孩子成熟得早,14岁是不是太晚了一些?除了死刑和释放,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中间的解决之道?

2月12日,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之一,而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又是这一难题中的焦点问题。分级处分制度,体现出最高检的智慧,更见关爱未成年人的情怀。

避免陷入“塔西佗陷阱”

武春 (人大工作者)

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公安部门往往依法采取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的处置方式。这种做法与公众的心理预期产生了很大反差,致使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部门直接成为舆论批判的對象。

笔者认为,为了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避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陷入“塔西佗陷阱”,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应多方配合、综合治理。

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等相关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加以修改完善,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下调,具体下调多少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工读学校的就学程序,切实改变目前工读学校存在的办学难、入学难问题。

应加强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配合,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重监护人法律责任,让家长提高认识、承担责任;政府要引导全社会建立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针对不同情况的家庭和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提供更加专业、均衡、精准的家庭教育服务;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相关国家机关在处置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要尽力做到情与法的平衡,兼顾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合理权益,保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话题”稿件请投gmdkbjb@163.com  欢迎读者提供讨论话题

猜你喜欢
低龄恶性刑法
探讨促甲状腺激素与甲状腺球蛋白联合检测在甲状腺良恶性结节诊断中的效果
探讨超声检查在甲状腺肿块良恶性鉴别中的诊断价值
人民日报: 低龄不再是恶行的“免罪金牌”
我国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与实现途径思路构建
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评
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
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拟降低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
低龄留学当慎行
神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