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审视

2019-06-14 08:33余子侠牛君霞
高教探索 2019年5期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台湾地区研究所

余子侠 牛君霞

关键词:台湾地区;“大学法”;研究生教育;研究所

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生教育,于日据时期的台北帝国大学时已开始培养博士。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投降,台湾回归祖国怀抱,台北帝国大学改名为台湾大学,且继续培育研究生。1949年底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并在1950年代参照1940年代所定的教育法规基础上,陆续在台湾政治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等校成立各种研究所,扩大研究生教育,由是拉开了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帷幕。自此,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走过了近70年的历程。学界关于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已有一定的探讨,较早关注此问题的成果,主要集中在1980年前后①及2013年②。但相对而言,既有研究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的文字,都是就当下现实问题展开讨论,缺少对较长时间段的历史审视。大陆学者对台湾地区高教研究居多,对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本世纪以来,而且大部分成果从宏观的视角去概括分析研究生教育的特征、现状或发展趋势,当然也有学者就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某一方面进行探讨。③综合观之,可以发现两岸既有的学术成果,缺少从法律修正视角窥探或解析研究生教育整体变迁发展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在全面解读历年《“立法院”公报》及其他一手法规文献的基础上,挖掘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的最上位法律“大学法”对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和变革情形,企望从制度层面揭示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变迁规律。

 一、“大学法”的制定与修正

台湾地区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育法律,主要是“大学法”“学位授予法”等以及它们的“施行细则”。“大学法”作为最上位的法律,从制度层面保障着研究生教育的有序发展。然而,在1948年“大学法”颁布之前,中国从清末才有了现代意义上教育法规的出台,其后历经民国时期,一直到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之前,才演进到“大学法”。其演变过程如下。

近代中国在维新变法时期创立了高等学府京师大学堂,出台了《京师大学堂章程》,此可视为中国最早的高等教育法规或准大学法。进入民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及随后的北京国民政府,先后于1912年及1913年分别公布《大学令》与《大学规程》。[1]这些章程或法令,均发挥过如后来公布之“大学法”的作用,但均属行政命令,修改手续简单,内容常常更张,与大学教育的改进固然较为容易,然而对大学教育的规范不太稳固。中国大学教育的真正立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出台的《大学组织法》。该部《大学组织法》自1929年公布后,曾在1934年小规模修订过一次,但是不久中国进入全面抗战,接着胜利复员,抗战中大学教育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直到1949年底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15年间再也未能亦无法修订。1947年国民政府已感觉原法不甚切合实际,于是将《大学组织法》与《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加以合并,并在此基础上修正成新的“大学法”,并于1948年正式颁布实施。[2]自此而后,直到2015年12月,“大学法”历经4次全文修正,9次部分修正,旨在适应台湾地区建设并配合社会变迁之实际需要,使大学教育不仅只限于量的发展,而且有助于质的提升。[3]现将“大学法”修正历程开列如下(见表1)。

綜览上表所列关于“大学法”的13次修正,关于研究生教育内容的修正主要集中于4次全文修正,即1972年、1982年、1994年和2005年,现将其历史背景分述如下。

1949年底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后,从1950年代开始在美国的援助下,使战后的通膨压力受到控制,经济获得初步稳定。台湾岛内实施土地改革,农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人口不断增加,各级学校升学人数年有增加,致使大专院校逐年扩充或升格。[4]为了改善岛内学术环境,配合经济发展,推动实用科学,避免人才外流,培育大专院校师资,政府决定全力增设各种研究所。[5]此时台湾当局发现1948年的“大学法”已不符现时实际需要,故于1972年全文修正“大学法”,对研究生教育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新的规定,为其后的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办学指南。

自1970年代开始,因外在环境的变化,导致台湾地区社会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都呈现出大幅度的转变。在政治上,不仅遭逢一连串的外交挫折,而且政治反对势力崛起,使既往的统治权威受到严重挑战。在经济上,因两次石油危机导致全球性经济萎缩而使岛内以外贸为主的经济体系受到影响。[6]台湾当局为适应岛内外情势,遂重视大学之研究功能,更加积极培育外交和科学技术复合型人才,并竭力推动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希冀扩大台湾的影响力。[7]为了使研究生教育更适应此时的社会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于1980年再度着手“大学法”的修正,并于1982年颁布实施。

进入1980年代后,台湾地区先是1986年民进党成立,其后1987年蒋经国宣布台湾地区解除“戒严”,遂开放党禁、报禁,使整个台湾地区社会的权力机构发生很大的改变。在政治上,强人威权体制逐步松动,结束一党专政统治局面,进入政党竞争。在经济上,因长期保持出口部门的扩展,经济发展稳定,民众的基本民生问题得到适当解决。[8]民众开始将视野自家内转向社会,对高教的需求孔殷,要求改革大学教育制度,保障学术自由,实现大学自治。[9]是故在1988年,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大学法修订咨询小组,广泛征询各界意见,并经多次研议及参考欧美国家之立法例,拟具大学法修正草案,以适应大学教育发展之实际需要。[10]最终在1994年重新修正颁布“大学法”。

新旧世纪交替之际,科学技术发展的显著特征,是学科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出现综合化、整体化趋势。这一发展大势,要求研究生教育不仅要培养掌握某一学科背景的人才,而且要培养具有交叉学科、跨领域背景的复合型人才。[11]面对这种时代变局,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在这一时期改革的一个突出重点,就是注重克服专业过细,课程面狭窄的倾向,积极推行整合策略,努力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12]由是从1998年起,台湾当局多次研议大学法修正草案,经多方努力,终于在2005年完成草案,并于同年修正颁布实施。[13]

 二、“大学法”中研究生教育的修正

前文所揭台湾地区“大学法”的4次全文修正中,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研究所的设置条件;研究所所长出任资格、产生方式及任期;研究生入学资格、入学方式及修业年限④。现将每个层面在4次全文修正中的变化分述如次。

(一)研究所的设置

目前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场所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大学或学院单独设立的研究所,一是在大学的学系(department)⑤所开设的博士班和硕士班。但这样的现状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历程。1946年,时在大陆的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各研究所与学系打成一片。由此,建立了研究所与学系的关系,研究所的设置要直接和学系相关。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法”,从制度上强化了这一理念,其第七条规定,大学或独立学院各学系,办理完善成绩优良者,得设研究所,即研究所为学系之延伸。至此立定了战后台湾地区“大学法”修正中研究所设置的起点。

1949年底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后,考虑到为了让政治大学、清华大学、交通大学等过去的公立名校在台顺利复校,以此更快更好地培养人才和师资,故而让这些学校先行办理研究所,再办理大学部(包括学系)。后来不少高校受此影响,也在无大学部无学系基础之上办起了研究所。其中最突出者如中国文化学院,因为滥设研究所而受到很多人诟病。[14]1965年,台湾地区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黄季陆倡议修正“大学法”,初拟修正大学法修正草案,嗣后经阎振兴、钟皎光两任负责人先后继续研议,于1970年递交“立法院”大学法修正草案。[15]在研究所设置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在草案中欲将前期著名大学直接设立研究所的历史事实合法化,不仅学系办理完善成绩优良者可设研究所,大学因实际需要也可单独设立研究所。[16]但大部分立法委员认为,过去名校先设研究所是一种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不能让立法来迁就历史事实。[17]还有的立法委员认为,从大学的组织系统看,是由学系而学院而研究所,所以“大学没有系没有院,何能设研究所!”[18]在综合考量之后,台湾当局在1972年修正“大学法”时,从提高研究所的水准出发,采取从严政策,继承1948年“大学法”的规定,即研究所的设置须建立在学系基础上,不能单设。

1980年教育主管部门在修正“大学法”时,经先后广泛征求社会及各大学校院意见,邀约学者专家及有关人员综合研究,并邀约大学及独立学院校长、教务长及教师代表等分别举行会议,反复修正,并于1982年初拟定大学法修正草案。[19]在研究所的设置方面,随着前期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使研究所的设立和隶属出现了问题。在设立方面,1972年“大学法”明文规定研究所为学系之延伸,其设立需以学系为基础,但到1982年时,因前期学术之发展和新兴学系逐渐产生,设立现状出现如下三种情形:其一,有高校在没有学系时先设研究所,如淡江大学的战略研究所;[20]其二,有高校综合多个学系设立研究所,课程也涵盖多个学系,如环境科学研究所就综合公共卫生系、都市计划系、生化系、水利工程系;其三,有高校为了方便利用图书、设备及师资等,研究所和学系并列设立,如某师范大学的教育研究所和辅导咨商学系。在行政隶属方面,有隶属于学院的,亦有直接隶属于校长的。[21]以上现象,显然与原来条文之规定相违。台湾当局考虑到培养台湾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研究所的研究范围不能仅限于一个学系,应鼓励跨系研究,由几个系合办研究所。基于上述诸因,1982年“大学法”修正时,将研究所的设置以学系为基础转变为学院之隶属,配合当时研究所设置现状及社会需要。

1986年,台湾地区经建会通过人力需求调查,发现具有硕士学位人才最感缺乏,故而台湾当局宣布未来数年以发展研究所为重点。[22]研究生教育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以下诸般现象:其一,学系师资雄厚,但经费不足,而研究所经费充裕,却缺乏师资;其二,有高校因为某些原因单独设立研究所,但无相应的学系。[23]在1994年“大学法”修正时,立法委员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都坚持,根据目前的现状,台湾未来研究生教育应该淡化学系和研究所的界限,让学系参与到研究生培养的队伍中来,强调系所合一。即学系除了开设学士班之外,还可以开设与学系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硕士班、博士班。[24]这样可以通用师资、设备,方便调动人力物力。当然,各个大学亦可因实际需要,在大学单独设立研究所,并非硬性规定要设,而由大学自行规定。若设立,此研究所的性质不能和学校的学系性质重复或相近。在此情况下,为了配合大学发展趋势,适应未来各学校的实际需要,删除“学院别”,以保留弹性。[25]进入新世纪以后,2005年“大学法”修正时,延续了1994年“大学法”对于研究所设置的规定。但为了因应科技整合的趋势,在研究生教育中引入学程⑥制度,研究所可设学分学程和学位学程。这一规定延续至今,作为当今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研究所设置的条件之一,它对于研究生教育的数量增长、质量保证、专业调整等方面发挥着根本性的影响。

(二)研究所主管的任命

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学术行政主管,研究所的所长是研究所管理、运行等各方面的核心人物。在“大学法”中,对于所长任命的规定有三个方面,即出任资格、产生方式和任期。其在每次“大学法”的修正变化,与研究所设置条件的变化一脉相承。现将每个方面的修正情形分述如下。

1.所长出任资格

1972年“大學法”规定,研究所为学系之延伸,故而此时所长的出任资格为本学系主任或本学系的教授。[26]1982年,研究所设置条件放宽到学院,且在研究范围方面研究所不必与学系相一致,可以跨系,所以此时所长的出任资格亦调整修正为相关学系主任或教授。[27]1994年,强调系所合一,“大学法”规定学系可开设硕士班和博士班,大学或学院亦得单独设置研究所。这种独立的研究所,其所长由该所教授兼任。⑦2005年,“大学法”再次修正,放宽大学学术主管聘任资格,研究所所长可由副教授或教授职称者中选出;且为了推动大学全球化,延揽海外人才,增订不涉及台湾机密的学术主管,可以由外国籍教师担任。[28]所长资格的修正,使更多有能力而资历尚不够的副教授级教师也有机会主管研究生教育,甚至外籍教师也被允许担任所长,以便揽才岛外。

2.所长产生方式

台湾地区研究所所长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为校长聘请,其二为院长商请校长聘请,其三为教授按照学校组织规程互选后推报校长聘请。1949年时,台湾地区最初新设立的研究所是过去大学在台复校所设。其时的负责人,由院长或系主任担任,称为研究所主任,由校长直接聘请。事实上,政大复校时初设四所,已非由主管部门领导人或行政院长决定所长人选,而是直接上报蒋介石。[29]1972年“大学法”修正,删除“研究所主任”,改为“所长”,仍由校长直接聘任,以体现其时教育主管部门对研究生教育的管控。

随着社会的发展,既往所长由校长直接聘请的方式带来不少弊端,易造成校长在决策中的专制和独断,而且由于各系有不同的人际关系之集团,也易造成不正常的学阀现象。随着台湾地区研究所及其所长数量的增多,行政会议越来越难以举行,导致行政系统效率低下,所长产生方式不改不行。此外,1982年“大学法”已将研究所的设置条件放宽到学院,为了因应此举,并保持行政上的统一,[30]遂将研究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改为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为宜。[31]1994年“大学法”修正时,在研究所的设置上强调系所合一、科技整合,大学亦单独设研究所。为了更好的适应学校的个别需要,使推选出来的行政主管更能对全体师生负责,符合“大学自治”之民主原则,[32]于是将研究所所长的产生方式修改为:“由各院、系、所依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33]换言之,此种方式乃所长实由所内专任教师相互推选。这一规定使研究生教育的行政组织变得民主化,对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范化产生重要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作为台湾各校选举所长的法理依据。

3.所长任期制

1948年实施的“大学法”,对研究所所长的任期没有任何规定,故而在实际上也就潜存着任期“终身制”。但终身制易造成研究所派系林立,行政学阀化现象。[34]相反,任期制有利于年轻一代有机会出头,使研究所保持焕发的朝气,充满新的活力,杜绝倖进之徒进入钻营而妨碍教育的发展,这是教育行政上的革新与进步。[35]1972年修正后的“大学法”规定,各研究所所长均应采取“任期制”。关于任期的年限和连任次数则在其子法“大学规程”(1994年之前)和“大学法施行细则”(1994年之后)中。1972年,规定所长任期均为三年,必要时可连任一次。[36]自此之后,1982年、1994年、2005年这三次“大学法”修正时,一直保持这种任期制,并持续至今。只是在1984年的“大学规程”中,增加规定了所长年龄“以不超过六十五岁为限”。[37]修法对于所长从无任期制到有任期制,以及任期次数和年龄的规定,保障了所长的质量,为研究生教育和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三)研究生入学资格

1934年国民政府出台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在规定招收研究生方面,以各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生经公开考试及格者为限,并不得限于本校毕业生。[38]1946年订立的《大学研究所组织规程》,延续这一规定未变。1949年底,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后,在研究生招生方面亦延续该项规定。1972年修正的“大学法”规定,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为大学或独立学院有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而且要通过研究生招生的公开考试。[39]此种严格的入学条件是可以保证研究生的质量,但在客观上也会阻碍另一部分条件不够而潜质有余的人脱颖而出,造成教育的某种不公平。1981年2月,台中青年学子石朝锭向“立法院”递交请愿书,请求放宽报考研究所入学条件,增加“同等学力者”。[40]针对此案,当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朱汇森亦认为,现行的“大学法”将研究所入学考试之报考资格限制为大学毕业,规定太严且缺乏弹性,而且前美、日各国研究所均已规定同等学力者得以报考,教育主管部门基于为台湾培育人才并鼓励青年学子进修之观点,表示对该请愿案赞成。[41]立法委员们认为:其一,当时台湾升学主义及文凭主义盛行,此案修正通过,可增加青年进修途径,对于革除升学主义及文凭主义流弊将有莫大助益;其二,台湾各级学校入学考试均准许以同等学力报考,唯独研究所不得以同等学力报考,此一规定显然不妥;其三,放寬研究所对入读者的限制,足以鼓励青年学子进修途径,并为台湾地区开发培育人才。因仍须经考试,且有录取名额之限制,当不致降低研究所之水准。[42]鉴于上述诸般事实,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在1982年的“大学法”修正时,增加了具有同等学力者可以报考研究所的字样。同时,为了防止招生浮滥,于1983年4月又发布了“报考大学及独立学院研究所同等学力之标准及办法”,以确保研究所的招生水准。

为了更好的建立制度,培植人才,在接下来的“大学法”修正中,除继续保持同等学力可报考研究所外,还放宽到博士研究生招生。如1994年“大学法”修正时,就增列了同等学力报考研究所博士班之规定。[43]研究生的入学资格的放宽,对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产生两方面明显而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台湾地区逐渐建立起“不拘一格”的研究生招生制度,促使不同类型的高层次人才涌现;另一方面,不同起点的学生均有机会进入研究生教育机构,通过接受高层次的教育而实现向上流动的梦想,教育公平性不断加强。

 三、“大学法”修正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影响

台湾地区“大学法”在1948年颁布后,正式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战后该地区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础。此举为1949年底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后,在战乱的环境中,通过研究生教育较快地培植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亦为台湾战后的经济起飞、社会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从此,“大学法”作为台湾地区推进包括研究生培养在内的高教事业教育法案的“火车头”,从制度层面保障着研究生教育的有序发展。纵观4次全文修正过程,首先,“大学法”的修正其实质为一种教育制度的变革,修正过程具有自身的特点;其次,“大学法”每次的修正结果对研究生教育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

作为一种制度变革,“大学法”的修正有以下特点。第一,从背景来看,“大学法”中对研究生教育内容的修正目的,都与当时台湾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方向一致,符合教育制度是一种历史产物的客观规律,显示教育制度是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革。第二,从“大学法”对研究生教育内容修正的时间跨度来看,全文修正排除特殊时期1948至1972這个时间段,之后从1972至1982,1982至1994,1994至2005,基本上都是每10年左右进行一次全文修正。稳定性是制度的重要特点,“过多的连续不断的教育制度变革势必扼杀制度变革,因为这样做不能给现有教育制度留有吸收新思想和使所有有关方面都能参与教育制度变革过程的必要时间”。[44]正是这种较为固定而稳定的修正频率,保障着研究生教育的规律正常运行。第三,从每次“大学法”提案⑧来源来看,1972年仅仅是台湾地区三任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提交“立法院”草案,1982年有民众请愿案(台中青年学子石朝锭)和“行政院”提案,1994年有立法委员提案(如林时机等三十三人、谢长廷等二十二人)以及“行政院”提案。由中可发现提案的来源日益多样化,彰显出台湾当局在修正“大学法”时较为重视民意代表、社会舆论、学术机关、专家学者以及立法委员的声音。第四,从修正的研究生教育内容自身来看,三个部分之间不是单独割裂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个整体协调发展的过程。“政府”权力的逐渐下放,研究所设置条件的变化连带导致行政主管的产生方式、资格等的变动。

“大学法”的修正结果,对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发生着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从正面来讲,第一,研究所设置条件的逐渐放宽,为研究生教育的量的逐年扩充奠定了基础。1972年时研究所建立必须在学系基础之上,1982年隶属于学院,1994年强调系所合一,学系和大学均可设置研究所,所以1994至2005年这个阶段研究所数的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3.30%,为历年中最高,可以说与研究所设置条件的放宽有关。第二,研究所所长产生方式的变化,体现了199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开始强调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和同侪选举的民主精神。所长主管资格以及任期制的施行,有利于更多年轻有为的教师施展才华,为研究所注入新鲜血液。第三,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放宽,促使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大门更为开放,对有志于入学者,将不致永远被摒弃于黉舍院墙之外。1949年时,全台湾地区只有4所研究所;1950年时,全台只有5位研究生,其中3位为文学专业,2位为农业专业;[45]而到2017年时,全台研究所数为3600所,[46]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为1768783人,[47]专业增至27类。[48]近70年来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不仅自身在质和量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为台湾地区社会培育了各方面的高级人才,是推动台湾地区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不得不说,背后制度的保障很重要。近代崛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制度会影响效率”。教育发展与进步背后的核心机制,无疑是教育制度的变迁。[49]

万物皆有两面。“大学法”的修正在促进台湾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或消极的影响。研究所设置条件放宽后,导致系所增多,出现招生浮滥,学生素质部分下降,使之前“凤毛麟角”的硕博士研究生,在这种扩招的情况下,变得如“过江之鲫”,造成供需失调,学历贬值,就业率下降,甚至出现“流浪博士”。早期所长由校长直接聘请,享有实权,易于展现抱负,发挥学校特色。目前,由于所长按照各校组织规程从所内副教授或教授中选出,送请校长聘任之,此举固可反映民主和民意,但是现实情况是所长更多担任一种服务的角色。对此,不少理工类科教授都不太愿意接任;且所长被选出后,一切所务行政都要所长一人承担,常常出现其他教授袖手旁观的情形,因而无形中给所长带来压力,于是教授们接任所长意愿多不积极,大家视当所长如当值日生,硬着头皮做一任就再也无心连任。研究生入学条件放宽后,部分私校当面临生源减少、招生压力时而降低进出标准,容易出现徇私舞弊,投机取巧,以致很难选拔到真正的学术人才。这些都是原本制度改革时未曾考虑到或已想到而未加防范的后遗症,也是现存制度所产生的非意图性后果和无效率现象,而这又确确实实反映了来自社会经济变迁的影响。

(感谢台湾师范大学教育系周愚文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供的建议。)

注释:

①吕俊甫:《台湾各大学研究所现行教育设施之调查研究》(《东方杂志》1967年第5期);刘安彦:《谈研究所教育》(《师友月刊》1973年第77期);张玉法:《论研究所教育应从制度上谋求改进》(《教育资料文摘》第3卷1979年第4期);卢志远:《如何改进台湾研究所教育?》(《人文与社会》1979年第2期);刘广定:《支持大学的研究所》(《教育资料文摘》第3卷1979年第4期);李本京:《谈台湾研究所教育应走的方向》(载何福田主编《大学教育论文集》,台北:淡江大学教育研究中心1985年版);钟金汤:《检讨研究所教育的理念》(《中国论坛》第21卷1986年第248期);袁易:《研究所教育的新挑战》(《自由青年》第61卷1979年第4期);陈正昌:《研究所教育之发展及其问题》(《现代教育》1993年第31期);孙志麟:《台湾地区研究所教育发展策略之探讨》(《教育研究资讯》第2卷1994年第4期);郭添财:《台湾研究所教育的现况与发展》(《师友月刊》1994年第323期);郑经文、张鸣珊:《台湾研究所教育集中化现象研究》(《嘉南学报》2006年第32期)。

②杨宏琪:《“将才”还是“匠才”?论台湾研究所教育的终极目标》;杨国德:《从加深加广来提升研究所的质与量》;林永丰:《从量变到质变:研究所教育的普及和转型》;杨美雪:《浅谈研究所的目标与达成》;方永泉:《重思研究所教育的本质》;许铭津:《研究所的质与量-带领研究生的感想》;李大伟:《研究所的质与量》;黄鸿文:《研究生素质真的比较差?》;巫淑华:《研究生的招收:量与质的考量》;卓文君:《我对当今研究所教育品质的隐忧与建议》;林宜颖:《美国研究生教育及其对台湾研究生教育的启示》;邱琼慧:《谁该为现在的研究所现象负责?》;翁福元:《学术精品店或知识大卖场:台湾当前研究所教育品质的观察》。前列诸文均收录于《台湾教育评论月刊》第2卷2013年第3期。

③青觉、陈良伟:《现阶段台湾研究生教育探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左成:《台湾体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现状及其特点》(《体育学刊》2007年第6期);廖湘阳:《台湾技职校院研究生教育发展分析》(《高等教育研究》第34卷2013年第10期);肖聪:《台湾研究生就业问题及经验借鉴》(《教育与经济》2015年第6期);吴开俊、陈细娣:《台湾综合类公立高校硕士生学费与资助问题探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年第5期);王靖:《台湾研究生教育结构的演变及其特征分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年第1期);李家新、汤俊伟:《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结构与特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年第9期)。

④1994年之前,对“入学方式”和“修业年限”两项的规定,都在“大学法”的子法“大学规程”中,其后上升到“大学法”,成为其中具体条目。而“入学资格”的规定一直在“大学法”文本之内,故而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入学资格”。

⑤“学系”是台湾高等学校教学与研究的基本单位,其实质和大陆地区的“专业”相近。

⑥学程(program)为藉于系所课程与科目之间的一种弹性课程组合或教学组织。也就是说,可以在某种教育目标之下,将系所现有的科目,其性质接近或彼此相关的科目加以整合,有系统的组织成具有特别教育目的之学程,以供学生修习(数据来源:台湾师范大学教务处(2017-09-10)[2018-01-22].http://www.aa.ntnu.edu.tw/6intro/super_pages.php?ID=6intro6)。

⑦当时也有个别副教授担任所长,如黄昆辉在1973年8月为副教授时,即兼任台湾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所长,1974年8月才升为教授。其时规定只有教授才可出任所长,但是事实上已有副教授担任,如有教授资格当然更好(参见黄昆辉口述,魏柔宜撰文:诚的力量:黄昆辉八十忆往[M].台北:远流出版公司,2015:345-346)。

⑧所谓提案即是提出法律案,立法提案是立法过程的第一步。台湾地区可以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或主体包括:行政院、考试院、监察院、司法院、立法委员及台湾同胞请愿。

参考文献:

[1]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640-641,644-659.

[2]李奉儒.台湾全志(卷八)“教育志·学校教育篇”[M].南投:台湾文献馆,2009:203.

[3]吴正吉.台湾各级教育法[M].高雄:复文图书出版社,1983:20.

[4][15]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华民国”第四次教育年鉴[M].台北:台湾教育主管部门,1974:708-709.

[5]“台湾省议会第三届第五次定期大会记录”(1965年),台湾省议会史料总库藏:“提案议员提案教育”,典藏号003-03-05OA-01-5-3-05-05273,档案号教字第5008号。

[6]彭怀恩.台湾政治变迁四十年[M].台北:自立晚报社文化出版部,1987: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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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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