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内外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制度

2019-06-25 01:25武文星
数字通信世界 2019年5期
关键词:核准型号南非

袁 博,武文星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北京 100041)

作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重要部分,国际上普遍采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准入制度保障无线电设备入市的安全性,在无线电发射设备上市前对其要求进行检测。无线电发射设备准入制度包括认证制度及核准制度等。

1 国外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现状

对无线电设备的安全特性和频谱特性进行准入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发达国家早在20年前就依据国际电信联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各自的无线电设备市场准入制度。部分新兴经济体国家也根据发达国家的无线电设备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准入制度。本节将研究美国、欧盟和南非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现状。

1.1 美国

1.1.1 主管部门

美国无线电设备监管机构是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FCC 是一个独立的美国政府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FCC 是根据1934年《通信法》成立的。FCC 负责管理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及国内和国际协调工作。其中,FCC 的工程技术部负责委员会主要履行的技术支持和设备认可方面的事务。

1.1.2 法律法规

美国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立法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1934年《通信法》,是管理美国境内和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有线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五章(有线和无线通信)第三节(301-399b 条)规定了有关无线电管理的内容。美国联邦行政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其中与电信管理有关的是第47编,即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电信卷(CFR 47),由五个分卷组成。

1.1.3 管理现状

CFR 47规定为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减少无线电干扰,凡进入美国市场的无线电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计算机等)必须通过FCC 认证。FCC 把无线电设备上市前的认证制度视为保证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防止无线电干扰产生的重要手段。

FCC 认证比较常见的方式有三种:认证(Certification)、自声明(DoC)、验证(Verif ication)。不同产品类型进行FCC 认证应依据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情况如表1所示:

1.2 欧盟

1.2.1 主管部门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是欧洲大陆28个国家组成的一个独特的经济和政治联盟,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指令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

表1 FCC认证依据标准划分

1.2.2 法律法规

2014 年5 月22 日,《无线电设备指令》(Directive 2014/53/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of radio equipmen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1999/5/EC)正式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上公布,并于2014年6月12日生效。该指令取代了《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 指令,1999/5/EC),2016年6月12日之前,成员国应将该指令转化为成员国法律,原R&TTE指令也随之作废。2016年6月13日起,成员国应采用新无线电设备指令。

1.2.3 管理现状

欧盟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无线电设备采取统一的CE 认证制度。欧盟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无线电设备要按照欧盟的法令履行相应的CE 认证流程,产品测试合格并通过认证后,粘贴与之相对应的CE 认证标志。无线电设备进入欧盟市场流通前就必须满足相应的无线电技术标准(欧盟颁布的各类协调标准)只有完全RED 基本要求的无线电产品,履行相应的CE 认证程序,并粘贴对应的CE 标志,才可以合法进入欧盟市场。

1.3 南非

1.3.1 主管部门

独立通信监管局(The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 South Africa,ICASA)是南非通信、广播、邮政的官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通信、广播、邮政的法规、发放电信广播服务商执照、监测法规合规性、制定并管理频谱划分以及保障消费者免于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以及低质量服务等。

1.3.2 法律法规

南非涉及到通信和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2000年《电 信 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2000);2014 年《南 非独立通信监管机构法》(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 South Africa Act 2014);2014 年《电 子 通 信 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ct 2014);《2013 年 型 式 核 准 规 定》(Type Approval Regulations 2013);《2013 年标识管理规定》(Labelling Regulations 2013); 《技术设备和电子通信设备相关标准规定》(List of Regulated Standards for Technical Equipment and Elect ronic Communicat ions Equipment Regulations);《2018年型式核准收费规定》(Type Approval Fees 2018)等。

1.3.3 管理现状

南非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开展型号核准(Type approval)准入许可。南非《电子通信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供应、销售、要约销售、出租或租赁任何类型的电子通信设备,包括使用或用于电子通信的无线电设备,除非这种电子通信设备或无线电设备已根据第二款由管理局核准。因此,未经型式核准或未经豁免的设备,不得在南非使用,否则会被查封或者没收。

参与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当地和外国实体可在主办特别活动期间申请设备型号核准豁免。

2 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现状

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以下简称为“型号核准”)。型号核准是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在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进行的管理,主要是对其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或发射信号的频谱特性)、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准。型号核准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涵盖了公众网移动通信、专用通信、无线接入、卫星通信、广播发射、雷达、导航、卫星通信、其他设备等8大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者包括国防、航空、航天、政府、企业、电信运营商、行业用户及个人消费者,涉及到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多个方面。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是世界各国针对无线电设备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从源头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科学、有效利用的重要管理手段。

3 结束语

国际上,美国、欧盟和南非等国家均采取无线电发射设备上市前的检测认证等准入制度,以保障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市的安全性。如果产品在上市前缺乏检测环节,势必会导致部分与现行无线电频率规划政策不一致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入市场,会对现有的合法无线电业务带来干扰隐患,不利于从源头上对无线电设备进行监管。其中,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采用认证制度作为准入制度,而我国及南非等国家采用核准制度。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由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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