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视域下领导干部创新能力提升研究

2019-06-26 00:33王芸
海外文摘·艺术 2019年8期
关键词:司法领导人工智能

王芸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1 什么是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由现代计算机科学奠基者、英国应用数学家图灵,在1947年首次提出(简称:AI)。经过不断地努力,人工智能已经可以在很多领域辅佐和代替人类智力思维,促成了信息收集(informationcollection)与筛选以及自主抉择与行为的优化,肩负了大量的识别应答等任务。给人们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阿尔法狗(AlphaGo)以4:1战胜了韩国围棋名将李世石九段。从人工智能的发展演进来看,可以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以及超级人工智能三个梯度。目前市场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较为成熟的监督学习还需要大量数据标注,而无监督学习才是人类大脑的学习模式。产业界和学术界在该领域的长期目标是“强人工智能”,如表1所示。

图1所有的情况都在发出征兆:人类正面临着一个全新的、充满挑战性的人工智能时代。以“自然选择”“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为核心的达尔文进化论用科学的方法证明了包括人在内的有机界和无机界一样是“前进的”“上升的”,从政府领导者个体发展的角度来分析,领导者是充分发挥变革思想并且付诸实践的先行者,基于此,政府领导者首先应以敏锐的思维察觉时代变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审时度势出台一系列政策、方针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因此,政府领导干部应该充分理解人工智能带给人类世界的机遇和挑战,理性认识人工智能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影响和治理困境,并且要明确人工智能时代政府领导干部精准创新的方向与原则。

2 人工智能与领导干部创新

2.1 人工智能增强了领导干部在立法方面的创新

(1)应用人工智能,推进科学立法。2016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全国第一家智慧法院实践基地。有学者认为,“智慧立法建设”可以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纳入到全面领导和推动依法治国的议事日程中,并且全国人大、司法部也可以参与到“智慧立法”的规划和试点工作中。因此,当前立法部门所必须面对的课题是如何用理性温和的人机“合作”观,而不是非黑即白的人机“替代”观来应对人工智能给立法工作者带来的挑战。

(2)以创新思维促进跨界融合,提高立法效率。2009年6月27日,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做出,会议上还废止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部法律。此外,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以“包裹立法”的形式,审议了关于修改其他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拟修订法律59件、141条。这样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也节省了很多的时间成本。

2.2 人工智能增强了领导干部在行政方面的创新

人工智能政务管理系统建设并非建成即竣工,需要不断地在实际过程中进行优化调整,并对其安全和可靠性提供保障。

表1 人工智能演进过

图1 人工智能时代的演变

(1)功能需求的调整和完善。在政务管理系统建成之前,首先要明确地定位其功能,不要对政府工作泛泛的全覆盖。在具体的工作系统设计中,首先要分析该工作事项的需求,不仅包括各行政层级的需求,还包括部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了确定系统涵盖需求的完善度,首先要综合模拟实际情况,以满足实际要求。另外还必须考虑到智能政务管理系统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系统过于复杂会导致使用过程中故障频出,难以有效导出运算结果。因此,系统不仅需要智能化,还需要具备有效地人机交互界面。

(2)系统功能框架与工作流程设计。在分析系统需求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功能框架,设置系统功能模块,然后根据系统设置的实际需求设计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构造的系统功能结构框架和流程如图2所示。

该系统的具体任务从外部接收,然后输入给智能数据库系统,通过此系统综合处理其任务,最后人工神经网络对其进行全方位审查。在上述过程中,绝大数一般性事务由系统进行解决,结果会被发送到系统终端接口,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结果审核。但遇到复杂任务时,系统将根据设置的法律、行政伦理、行政目标、个案预案等多个参数优化模型,交叉验证多个运行结果,可供决策者抉择。无法有效处理的任务将会送交给政府领导和专家机构,由他们对此进行自主抉择。

2.3 人工智能增强了领导干部在司法方面的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大力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发展成熟后进行了技术大融合,之后催生出了人工智能技术,这不仅是前述技术的集大成者,也是现代科技的热点所在。

人工智能主导下的司法创新实现的前提是一定的外在设施或者载体的改造创新。首先,在法院基础设施和硬件升级上,广泛的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前述也提到“智慧法院建设”,智慧法院的本质在于将现代科技技术和司法审判活动深入结合在一起,其目的就是对于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改造、转型升级,达到实现我国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其次,互联网法院作为体现人工智能引领司法创新的载体,是司法审判活动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大制度创新。2017年8月18日,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正式揭牌建立,现代信息技术与法院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的产物催生出了互联网法院,其必然也包含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的特性,同时将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各项工作纳入了同一个范畴体系框架内。第三,司法部门领导者需合理使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构筑人工智能诉讼服务系统。运用司法大数据可以统一裁判标准,也有助于更为便捷地实现公平正义。

图2 系统功能结构框架和流程

图3 多元协同共治

毋庸置疑,人类创造出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又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司法审判活动也无法超然物外。人工智能信息技术视野下的司法创新,既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司法智慧的运用,亦体现了司法规律中的自然规律。经验的总结和智慧的应用,不仅是人类认识和掌握各项客观规律的过程,而且可以据此改造原有的行为方式,更进一步创造出新的规则、制度。然而,尽管如此,人工智能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是有限度的,且其必须尊重和遵循司法审判活动固有的规律,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一味地追求效率,往往会适得其反。

3 人工智能开发视域下领导干部创新路径探析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推进,政府内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现今对于政府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网络政府、数据政府、智慧政府,相应的政府领导创新能力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相对于企业和第三部门而言,政府领导干部创新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但其在顺应时代发展、率先示范改革等层面略有所滞后。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也应该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一是“协同型”创新。信息交换在党委政府、工商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机构、人民群众等各种主体之间通过网络进行,并通过信息的“反馈”持续进行自我调整、自我革新,主动适应网络社会对于领导干部创新的发展需求,探索网络社会的竞争、合作治理之道。与之相适应的是,领导干部需要发挥政府当局统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应主动引导工商组织、社会组织和网民群众等多元主体,通过建言献策、舆论监督、技术革新、公益慈善等多种方式加强“协同型创新”,拓宽“善治”的治理格局。

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供了广阔的技术路径和智能化参与的平台,其与政府的互动方式也得到极大地改变,亦改变了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为政府领导者提供了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政府通过新技术实现政务服务的变革,依靠新的信息技术简化公共治理的参与流程、简化参与规则、拓宽参与渠道等,强有力地连接了市场—政府—公众的关系,这三者之间形成有效的需求—输出—反馈的智能循环网络,精确地调节和平衡三者的动态关系,实现“多元共治”的格局。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催生了多元资源协同供给、多元信息协同交流、多元规则协同平衡等“多样化”的协同治理模式,见图3。

二是“数字化”创新。数字化创新是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技术,通过统计量化手段来管理对象与管理行为,实现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创新的一种策略。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网络效应在不断凸显。众所周知,在现代网络社会,规模效益递增规律是信息的产出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因此,就目前而言,为了吸引更多用户,绝大部分互联网公司积极推出免费软件,并免费制作和共享音乐、视频、新闻和知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也应该被领导干部积极贯彻,当前我国政府官员对于数字化创新这个概念仍然存在很大的误解,需要领导干部在这一方面加强培训,增强意识,有助于加快我国数字化创新战略步伐,也推进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三是“精准性”创新。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计算能力的发展呈现指数式爆炸性增长。为了与时俱进,跟紧时代发展的步伐,领导干部不仅要熟悉本行业、本领域内的互联网产品发展的成熟度,更要即时掌握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大趋势,在合适的时间节点选择合适的互联网技术,进行“精准性创新”。例如,2014年以来,浙江省政府在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和飞天技术刚刚成功之时,审时度势,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淘宝政务体系—政务服务网,这就为网民群众提供了精准化服务。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了领导干部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创新,而领导干部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有所创新的同时,反过来又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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