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2019-07-08 03:51李帆
教育界·中旬 2019年4期

李帆

【摘要】英国法理学家赫伯特·哈特是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是在评析前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上提出的,即著名的“法律规则论”这个核心思想,这标志着实证主义法学开始重新焕发光彩,确定了其在法哲学史上不可忽视的地位。文章重点通过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简述以及哈特对其思想的批判,来梳理哈特“法律规则论”的形成。

【关键词】命令说;规则说;批判与继承

赫伯特·哈特(1907-1992)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人物之一、一名划时代的大师。哈特的著作丰富,在他所有的著作中,《法律的概念》毫无疑问是哈特最具有影响力和代表力的一本著作。在书中,哈特继承约翰·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传统,并在批判占据主导地位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法律规则说”,将实证主义法学推向更高一层,并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更完善的法理学体系,从而在法律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开辟了一番新天地。

在了解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且是一种普遍性质的“命令”[1]。“命令”这个词是奥斯丁关于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对“命令”的定义是:“如果你表达或者宣布一个要求,意思是我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而且,当我没有服从你的要求的时候,你会用对我不利的后果来处罚我,那么你所表达或宣布的要求,就是一个‘命令。”[1]换句话说,奥斯丁认为命令是一种制裁,是一种具有不好后果的行为,它的最大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奥斯丁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来自主权者的强制力,如果不服从,就会有不利后果。同时命令还包含着义务,奥斯丁认为命令、义务和制裁具有一致性的联系,有命令就意味着有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制裁,而义务和制裁的基础就是命令。在奥斯丁的理论中,命令贯穿法律的始终,法律的本质就是命令,法律是政治优势者即主权者向政治劣势者发布的命令。

哈特反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法律命令说”的缺陷。(1)“命令说”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这是哈特认为奥斯丁理论缺陷的根源。(2)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说,立法者也要受到这种法律的约束,而“命令说”恰恰排除了立法者。(3)命令是无法解释习惯上升为法律的过程。法律并不都是通过立法者确立的,也有通过日积累月的习惯形成的。(4)“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的连续性。所以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因为“该理论由于构建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2]。于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章中就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对象进行探讨,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相当于持枪抢劫的放大版本。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持枪抢劫:一个强盗命令银行职员交出存款,如果拒绝就会被开枪打死。在这种情形下,强盗对于职员来说具有绝对的优势,强盗这个优势者就相当于奥斯丁法律命令论中的主权者;强盗让职员交出存款,这是命令;如果职员拒绝交出就会开枪,这是制裁。在这个情形中,强盗对银行职员的命令就具备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论”的全部要素:主权者、命令和制裁。但哈特指出“法律命令说”与这个情形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命令说是指对大多数人的命令,而强盗是单对银行职员的命令。哈特认为这就使法律的定义过于简单甚至狭隘,并不能揭示法律的实质,也不适用于内容和形式复杂的法律制度。

为了修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缺陷,更好地对法律进行解释,哈特指出“显然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开端”,而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法律规则说”[3]。至此,哈特将规则理论引入到人们视野中,实证主义焕然一新。哈特法律思想的核心是:法律是初级规则(primary rule)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结合而构成的规则体系。初级规则(有的也译为原初规则)是要求人们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而不论人们希望什么,它的功能是设定义务。在任何法律制度中,这种义务性规则都是基本的或首要的。次级规则(也译为衍生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足,它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来引入新的初级规则,或者废除修改旧的规则,或者以某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它的功能是设定权力。这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次级规则之所以被冠以“次级”,并不是说它是不重要的,而是因为次级规则不能单独存在,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规则。哈特还强调指出:“真正的‘法律科学之关键就是两种规则的结合。”[4]

其实在一个大的复杂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单单依靠初级规则是不够的,因为初级规则具有以下缺陷。(1)非确定性。由于没有官方的证实,对什么是规则、规则调整的范围等都没有非常确切的说法。(2)静止性。规则的成熟过程是非常平缓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不能够产生新规则或废除旧规则,那这个社会便死气沉沉甚至停滞不前。(3)无效率性。在简单的社会结构中,若违反了初级规则,由于没有特别解决争议的权威机构,而只能通过无组织的形式加以管理,这分明是无效率的,必然会导致社会无序,哈特认为这是最严重的缺陷。于是哈特对自己的理論进行补充说:“对这种最简单的社会结构形式的上述三个主要缺陷的每一个缺陷,其补救的办法就在于以不同种类的次级规则来补充义务性的初级规则,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被认为是从前法律世界进入法律世界的第一步。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足以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3]次级规则便应时而生。

哈特提出用次级规则来辅助初级规则的运行,并且认为次级规则赋予了初级规则有效的法律地位。在初级规则中,哈特认为初级规则主要有非确定性、静止性和无序性这三个缺陷,因此在次级规则中,哈特分别提出三个规则来补救初级规则的缺陷,分别是承认规则(a rule of recognition/rules of recognition)(关于承认规则,哈特先后使用了两种表述:一种是单数形式a rule of recognition,一种是复数形式rules of recognition)、变更规则(rules of change)以及裁判规则(rules of adjudication)。

承认规则是规定某个或某些特征,如果一个规则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那么该规则就会被认为是法律规则。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律规则理论”的核心命题之一,它具有权威性,是法律制度具有效力的评判标准。承认规则规定了一个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规则的范围,确定哪些是有效力的“法律规则”,这就克服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局限,法律的效力不以主权者政治上的优势为条件和依据,也不以臣民对某一主权者的习惯性服从作为依据。因此通过承认规则来弥补非确定性的缺陷。

变更规则授权给某個人或某些人,为整个群体的生活或其中某一阶级的生活引入新的初级规则以及废止旧的规则。正是因为变更规则的产生,我们才能根据社会、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新的行为规则,废除不适应的旧规则。因此以变更规则来弥补静止性的缺陷。

裁判规则委托给某些人在特定的场合中,对于初级规则是否被违反,做出权威性的决定。审判机关授权个人或机关在一定情况下的某一初级规则是否破坏,以及如何制裁的权威性规定,并进一步授权法官依照一定的司法程序裁决个人或机关之间的争端。因此以裁判规则来弥补无效性的缺陷。

总的来说,在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中,包括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而其中次级规则又被分为三类: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因而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必须由两类规则来构成:初级规则设定义务,次级规则授予权利、公权力或私权利[5]。

哈特有关法律的思想是在奥斯丁思想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人们常常把奥斯丁的思想当作哈特思想的来源。虽然是一脉相承,但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不十分完善,仍存在一些瑕疵,于是哈特并没有完全接收奥斯丁的思想,而是批判继承,在奥斯丁思想的基础上做出一些改变与调整,重新论述了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和立场,开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也成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巅峰之作。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提出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也是对当代多元化发展的社会中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等问题的梳理。虽然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并非尽善尽美,仍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也出现了许多对于其思想的批判者,但他严肃认真的实证分析的态度和对法律概念的深刻研究,为世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对法的概念的深度探究做出了贡献,也推动了后世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实证主义法学不可动摇的地位。

【参考文献】

[1](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17-18.

[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7.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3,95.

[4]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M].Ofxord University Press,1961: 79.

[5]吕世伦.现代西方流派[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3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