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工作中监督机制的探索

2019-07-08 02:44方仙美
时代金融 2019年13期
关键词:资金运用监督机制精准扶贫

方仙美

摘要:精准扶贫是为了抵消经济减贫效应的下降而必需采取的措施,将成为未来中国农村扶贫的主要形式。在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保障扶贫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的运用是完成扶贫任务,帮助贫困民众治贫、脱贫的根本。因此,为保证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有效的开展,监督工作尤为重要。本文以安徽省为例,分析该省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现实困难,并提出为保障扶贫专项资金的有效运用,引入法制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三种监督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切实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关键词:精准扶贫 监督机制  资金运用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即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标志着我国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1]。就安徽省而言,自2011年国家实施新一轮扶贫开发以来,安徽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扶贫开发作为战略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2015年12月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决不让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掉队,确保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开发长效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体系,并完善在长期扶贫工作中的监督机制,实现贫困人口同步小康[2]。

一、安徽省精准扶贫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一)全省贫困人口大幅下降

安徽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均大幅下降。根据安徽扶贫网统计数据可知,2011年安徽省全省贫困人口790.2万人,到2015年全省贫困人口下降到308.8万人,减少481.4万人,下降60.9%;截至2017年底,安徽省贫困人口下降到120.2万人,贫困人口年平均下降幅度达12.1%。安徽省贫困发生率也呈逐年快速下降趋势,2011年安徽省贫困发生率为14.7%,高于全国贫困发生率2个百分点,2015年安徽省贫困率下降到5.72%,与全国贫困发生率几乎在同一水平;2016年安徽省贫困发生率为3.8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强化脱贫攻坚保障体系,实施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截至2017年底,安徽全省贫困发生率下降到2.02%,且下降幅度明显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投入保障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增强

近年来,安徽省扶贫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根据安徽省扶贫网统计数据可知,安徽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呈现逐年增加趋势,2011年省级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12040万元,2016年增加至110000万元;2017年安徽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17.2亿元,比上年增长56.4%;此外,安徽各市、县财政共安排47.4亿元,增长89.6%;统筹安排31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保障不断创新,切实加强了财政金融支持,大大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和监管力度,保障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三)以产业扶贫为本,完成脱贫攻坚阶段性任务

安徽省把产业扶贫作为稳定脱贫的治本之策,引导农村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利益相结合,建立两者的联结机制,并同时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在进行产业脱贫工程中制定各项扶贫政策,主要打造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的产业联合体,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实现脱贫致富。例如,黄山市贫困村结合当地特色,有效利用山区流水资源,用扶贫资金和小额信贷作为投资建立生态养鱼池3000多个,2016年养鱼收入达到3000多万元,成功带动了当地贫困村民稳定脱贫。

二、精准扶贫工作中的现实困难

自2015年安徽省坚持精准扶贫以来,坚持不断创新扶贫机制,以产业扶贫为抓手,激活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引导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脱困[3]。但是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需要攻克的问题。例如,贫困对象识别不精准、干部驻村帮扶机制不健全、扶贫资金整合困难等。

(一)扶貧对象精准扶贫识别困难

全省贫困人口数量庞大,如何精准识别各贫困群众的贫困状况与程度着实困难。而且大部分的贫困人口分布在特困地区,地理位置偏远,自然环境十分恶劣,又在一定程度上给精准扶贫工作的精细化开展增加了难度。

(二)干部驻村帮扶机制不健全

干部驻村帮扶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在政府分配各单位实施对应贫困村的扶贫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由于分配单位对驻村工作队的基本要求认识不够到位、职能定位不够清楚、任务不够明确,出现人员、资金缺乏等问题,可能会导致其在思想上出现畏难情绪而难以顺利开展扶贫工作,完成扶贫任务[4]。第二,个别驻村干部对定点包扶村的扶贫工作任务“浅尝辄止”,只为完成表面任务,比如仅逢年过节补给生活物资,而没有真正从贫困的源头和根本上下功夫切实改变包扶村的贫困面貌,所谓“赠人以鱼,不如赠人与渔”,只有让贫困村民自立更生,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现状。第三,存在各单位资金投入较少、不平衡等问题,甚至有些单位基本没有投入,只做表面形式工作,走马观花的工作态度导致驻村工作任务未落到实处。

(三)扶贫资金整合困难,监督检查难度大

对于贫困县而言,贫困县自身底子薄,资金上严重缺乏,其整体财力明显不足,自身可整合资金较少,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问题突出。另外,由于涉农资金的制度规定、来源渠道广泛、涉及部门较多等因素导致涉农资金整合投向是否违规很难界定,再加上对实施官员进行各类考核形成的要求与压力,大大限制了各部门资金整合的积极性,继而影响各级监督检查问责的执行。而且涉农资金整合未形成有效合力,部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尚停留在项目层面,资金整合成效不明显。

三、加强监督机制在精准扶贫中的应用

安徽省在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应针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现实困难,不断完善精准扶贫体制机制。保障扶贫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的运用是完成扶贫任务,帮助贫困民众治贫、脱贫的根本,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监督则是保障政府切实履行扶贫工作职能的关键。因此,对于如何加强監督机制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应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监督在精准扶贫中的应用

为更好的保障扶贫事业的有效发展,将扶贫任务与资金、责任与权力挂钩到位,必须严格预防职务犯罪,贯彻落实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而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执法部门的监督。建议我国制定全国性的统筹扶贫法案,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安徽省在扶贫工作中,亦严格规定“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督办同时,加强对下级办理问题线索的审核把关和督促指导,坚持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把握执纪尺度,防止徇私包庇、擅自降格处理、随意处置的现象发生。”因此,首先应建立和完善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制度体系,加强各部门对于精准扶贫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观念意识,革除各级领导干部的陈旧扶贫观念,必须树立依法扶贫、依法治贫的理念。其次,为保障精准扶贫有效法制化,需要政府领导层确切掌握了解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实践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全国性的统筹扶贫法案,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此外,还必须严格规范扶贫资金来源以及对其管理使用的办法,明确扶贫相关政策和法律保障体系[5]。

(二)加强社会监督在精准扶贫中的应用

社会监督是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变现形式,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强调社会行为主体对公共部门的有效监督,有助于实现多元化扶贫格局[6]。因此,首先需要提高民众社会监督的意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实现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由于社会群众的民主化程度还不够高,社会监督机制在扶贫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所以必须充分调动全社会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开通网络服务平台,保障社会监督参与扶贫工作有效路径的实现。对于精准扶贫对象实施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所有信息通过建档立卡在网络上透明公开,让社会监督机制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发挥其有效作用。为保证扶贫工作的精细化开展,可通过迅速、便捷、高效的网络化体系,让社会监督机制有效运行,保证扶真贫、真扶贫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加强审计监督在精准扶贫中的应用

审计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有无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审计扶贫措施是否精准到户、扶贫对象是否精准、审计扶贫脱贫是否达到目标成效等,这些问题能否顺利完成直接关系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成败。大数据可以促进持续审计方式及高效数据审计的发展、扩展审计模式、审计成果方面的应用[7]。通过审计核查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清查与发现,有助于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8]。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搭建精准扶贫绩效信息化平台,健全各贫困对象信息系统,保证扶贫信息披露制度透明 、公开,为扶贫资金的运用管理提供安全可靠的监督机制。第二,将审计事前咨询作为扶贫立项审核的重要环节。对于各扶贫项目在精准扶贫立项前期必须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扶贫项目选择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调研,从实际出发,合理选择。第三,为提高领导干部扶贫工作积极性,将绩效审计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健全扶贫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大数据共享平台,进行各部门数据的对接与分析,进行绩效审计,实施精准监控,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扶贫工作积极性,高质量完成扶贫工作任务。

四、结语

依法行政是党和政府治国理念的核心思想,精准扶贫的目标是让每一个贫困者能真正实现精准脱贫。安徽省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也依然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为保障扶贫专项资金的有效运用,实现贫困群众有效脱贫、脱困的目标,必须同时引入社会监督、审计监督以及法制监督三种监督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保证精准扶贫工作的长效进行,最终实现精准脱贫。

参考文献:

[1]令小雄,张全有.精准扶贫助推同步实现全面小康[J].党政干部论坛,2015.

[2]永红,史慧敏,石买红.大数据背景下精准扶贫的审计监督全覆盖研究[J].会计之友,2017.

[3]殷浩栋.产业扶贫:从“输血”到“造血”[J].农经,2016.

[4]周弋辉,姜小英,黄亚梅.建立和完善干部驻村帮扶机制的调查与思考[J].老区建设,2014.

[5]高杨.我国扶贫立法问题初探[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

[6]黄妮.在精准扶贫中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

[7]秦荣生.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审计的影响研究[J].审计研究,2014.

[8]宫莹.以“精准审计”助力精准扶贫[N].中国会计报,2016.

(作者单位:铜陵学院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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