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层面探析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完善

2019-07-09 03:17郝冉
好日子(下旬) 2019年9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摘 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一直存在且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在2016年正式立法。《反家庭暴力 法》是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进行防治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推进家庭暴力的防治带来重要作用。但由于尊卑思想自古存在,家暴现象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根治。本文通过探究现有法律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入手,对未来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优化。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法律防治

一、家庭暴力概述

由于封建尊卑思想的影响,在古代社会尊者殴打卑者几乎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使得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的规制,甚至被家庭暴力者不敢寻求法律的帮助,认为这是个人的私事。随着时代的进步,个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女性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大大加强,家庭暴力问题又重新进入大家的视野,被热烈讨论。在2016年我国颁布首部关注家庭暴力的法律——《反家庭暴力 法》,对家暴行为进行统一的法律规制,为家庭暴力的预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也加深了性别平 等和人人平等的观念,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社会治理中,家暴问题不绝,仍然是痛点之一。因此需要从法律方面,对现有的防治措施进行完善和规制,从而更加有效的遏制家暴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根据所暴力的对象分可大致分为两类:对肉体实施家暴和在精神上实施家暴。

最为常见的及对家属的肉体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强奸、猥亵、囚禁,或者其他严重伤害人身健康的行为。对行动能力不健全的老人或幼童,断送水、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其次,家庭暴力也表现在精神层面。言语或使用通讯工具侮辱、恐吓、辱骂、骚扰被家暴者。或者对家暴者的人生自由、财产进行剥夺、非法占有或控制。或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偷拍和跟踪。另外,由于人的感官是互通的,对被侵害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严重侵害,也会导致精神方面饱受折磨。

在家庭暴力中所暴力的对象不仅针对夫妻之间,也针对兄弟姐妹之间、父母或孩子。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无论是其直接被施以暴力,还是目睹其亲属被另一亲属暴力相对,都会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和影响,这种伤害是不可有普通价值标准进行衡量的。

三、家暴问题中立法的缺陷

(一)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我国新出台的《反家 庭家暴法》对于原有的治理家庭暴 力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漏洞进行了弥补,但是在解决具体案例,运用该法律进行保护被家暴者的权益的实用性并不强。在该法律中用人身安 全保护令这样的保护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支持,但是法律对于,保护令的使用者范围,规定较为模糊,同时可以适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较为局限。尤其是对受到家长暴力侵害的未成 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没有进行法律相关的严格规定,但是在实际司法审理家暴事件中,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比例较大,给法官的工作带 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虽然反家暴法,已经颁布,但是其实际可 操作性很低。比如在最近的某一案例中,某妇女长期被丈夫殴打、家暴,别无他法后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后期回访中,发现该妇女被家暴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后续法院所做的惩罚决定也仅是拘留家暴丈夫十日。

(二)反抗行为过激的处罚,不能一概以刑事案件定罪

该类现象是指受害人在经受施暴者长期的家庭暴力下,实在是无可忍受而反过来对施暴者的施暴行为进行反抗,在受到长期压迫的条件下,受害者的身心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采取了过激行为,可能导致施暴者严 重受伤或者死亡。在出台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之前,这种现象很少判决为正当防卫或者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而是以刑事 案件来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发现时往往忽略了被害人所长期经受的身体和精神的折磨与痛苦,同时由于男女的力量悬殊,女性在一般情况下很难通过实力对决,暴力战胜男性,因此可能会用其他的方式和手段对暴力进行反抗。比如趁施暴者疏忽 大意或者处于睡眠状态时。如若对该类案件一律定性为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则是丧失法律的温度和对长期经受家暴者的人身保护。在出台了新的反家暴法律后,更应当对该类案件进行反思和规制。被虐者所受到的虐待是否是长期且连续的;长期所受的折磨,对精神和生身健康产生的损害严重程度;所实施的侵害是否是无可避免的,且通过正常一切的手段无法规避和逃脱,都应当被法官纳入综合考虑。

四、改善现有反家暴法的法律建议

(一)扩大家暴法所保护的对象

对于长期经受家庭暴力的被侵害者,解决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寻求法律 的相关救济,这是最正当、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但是现有的,家暴救济主体的范畴过于狭窄,应当对现有的范围进行扩大,使得个人甚至乃至社会的机构都受到反家暴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当更加关注,被家暴且短期内无法摆脱 困境的被侵害者的问题,通过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家暴者的思想教育以及通过其亲属好友,或者子女对其提供帮助或帮忙查找证据。同时我们也应当对法律意识较为浅薄,或者自身因行动能力不足,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的弱 势群体进行关注,比如未成年和老人。可以对其实施紧急保护令,将其强制带离受侵害现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其统一安置。让他们提供特殊的帮助,向其展示社会的温暖和法律的正义。

(二)细化和扩大现有的家 暴概念

在我国2016年所颁布的反家暴法中已经较为清晰的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畴,同时还将原本不存在法律中的精神伤害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是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同时在该部法律中还规定了长期生 活在一起,虽然并非是家庭 成员关系,但如若存在暴力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情况。这是对原有的家庭暴力概念的扩大。但是在该法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概念模糊。比如对家庭暴力的描述中认为,除了精神和肉 体的暴力外,还有等其他行为,其他行为虽然为兜底 条款,但是由于实在界定模糊,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较大的对暴力行为认定的自由裁 量权,从而使得公平正 义有时难以实现。根据学界的各种理解,笔者归纳总结。无论家庭暴力为何 种形态,他都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严重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家暴本身大多发生于家 庭生活中,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 隐蔽性,更应当细化家庭暴力的暴力形式。因此对兜底条款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可以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有效的防 治家暴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发挥舆论作用

在家庭與社会之中起到沟通作用的,即为社区,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邻里应当是最为接近案件事实的旁观者,因此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过于艰难时,Lily应当发挥帮助的精神出面为受害者进行家暴的证明,同时在日常的生活和相处前也应当互帮互助,给予被施暴者更多的人身关怀,同时依靠邻里间的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对施暴者的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同时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普法宣传,更应当设立相关的部门,为其提供咨询和保护,在必要的时候为其提供紧急避难的场所。

要发挥媒体的舆论优势,对于家暴等性质过于恶劣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当及时真实的报道,不仅是对公众的起到警示的作用,也是对法律的宣传起到了重要的好处。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网络自由言论越来越普遍,媒体也应当加强正确方向的引导,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反对家暴 是法律所倡导的正义的行为,而不是什么羞耻的私事。只有公民每个人的反家暴意识增强,家暴现 象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五、结语

家庭暴力严重危及 家庭成员的身心和精神健康,对社会的影响非常恶劣,他不仅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和谐和建设,也不仅仅反映一个人的道德素质,更是一种旧思想和旧观念的外在表现。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都有不利影响,因此应当尽快解决和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应当改变其根深蒂 固的腐败思想,法律做到对家暴受害者的切实保护,尤其是对妇女、儿 童和老人等弱 势群体的帮扶,解决法律所面临的各种难题。这场战役是持久战,要坚持信心、脚踏实地,对问题釜底抽薪,保护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建设美好 幸福家园。

参考文献

[1]马冰.探究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优化路径[J].法制博览,2020(04):209-210.

[2]郭松珅.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完善[J].法制博览,2019(34):187-188.

[3]张丽娜.《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J].理论观察,2019(11):109-111.

作者简介:

郝冉(1999-5-24),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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