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思维下的环境法理念探讨

2019-07-10 17:06何曾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8期
关键词:客体调整主体

摘 要:在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对环境法理念的选择经历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从这些观念中可以看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在本质上讲是一种主客体地位的关注,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的处理。然而这种关系必然是,也一定是以主体“人”为中心,并对其做不断的调整,以动态发展的眼光发现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理念。一切“人为的”行动必定要以人的最终,最大,最长远幸福出发。只有如此,一切相关制度的建构才是正當的,也必然是合乎理性的。

关键词:理念;主体;客体;调整;进化理性

前言

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表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然而,制度的建设则需要正确的理念和原则对其进行指引。因此,为了使现有的制度更加完善合理,就需要我们对其背后的理念进行思考和探讨。而环境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需要对环境法理念进行重新界定和选择。

一、环境法理念的概念解析

(一)理念

以上我们讲到理念的探讨对于制度建构的必要,而这里所说的理念主要是指制度背后的价值和在法律制度建构过程中法律主体所要遵守的原则。《辞海》对于“理念”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理念是一种人类思维活动的结果,即人的看法和思想。二是指,一种高度完善而有组织的特殊物质,是人脑中特有的一种机能,在在哲学领域,与其思维在一定范围内是同一类之概念。在心理学上讲,意识是指认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反映。我以为,对于任何一种制度的理解,无论从它产生、存在、发展到终结都要首先从“人”这一主体出发。

(二)环境法理念

环境法理念是环境生态伦理在环境制度中的一种应然体现。 它是人类在历史过程中对外部环境问题做出的一种应激性的理性选择。当然它也应该是一种应然的、理想的存在。从以上对于理念的界定能够基本推定出环境理念的概念,环境法理念即是指环境法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理想状态,同时作为理念它必然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而且是以人作为最终评价标准的一种应然性的环境法价值。

二、环境法理念的历史沿革

我们探讨今天环境法的理念必然需要去梳理历史上关于环境法理念的发展变化,并且从中找到某种规律,准确把握当前环境问题的本质。

(一)“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的建构

在人们初次建构环境法制度之时,其主要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来建构环境法制度。在环境法中“环境是客体,而法律的主体只能是人或拟制的人。环境是作为人类的生存场所而存在的。它的存在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活提供资源。没有人类,环境所固有的价值便没有了任何意义。我们可以看到,此种以人为中心所架构出来的理念其本身是是符合人类之存在价值的。然而,自西方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这一时代被称为“人被发现的时代”尤其到了19世纪启蒙运动的开展,人类理性被不断发展,“理性主义”、“科学主义”深入人心,一个世纪的发展甚至超过了之前所以时代的总和。此时的人类自以为已经成为宇宙的中心,其所掌握的力量足以主宰整个世界,人类的欲望被不断放大和扩展。“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并非是一种错误的价值选择,只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中的价值因素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这是一种认为建构起来的制度所必然会产生的结果,我以为,针对这样的现象,不是给予感性化的,甚至是情绪化的否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输入其他恰当的精神理念给予应有的平衡,使其能够正常化的运行。

(二)“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论述

当然,人类依然有他理性的一面。在今天,人类已经意识到环境问题,并开始关注和思考环境保护问题。在生态学领域,生态学家提出了“生态中心主义”,“以人与自然整体视为价值取向,以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为追求目标。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不局限于对人类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且扩大到生态整体的利益,它是对人之理性主义的超越和发展”。主张生态共同体之间的共同发展,而人类也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在整个环境背景之下,人类不具有其特别的方面。在今天,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发展上的问题,人类本身的生存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一些国家民众的温饱问题依然严峻,一些人依然活着生死的边缘。所以,在我看来,环境法价值理念选择,在根本上必定是要处理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之间的关系,即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的处理。忽视任何一方或是侧重于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

(三)“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

基于前两者观点的局限和片面,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在学界,人们希望走一种中间路线,即“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也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观。此观点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秉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扬弃。它既坚持了人类对发展的追求,又兼顾了生态整体利益。一种理论最终是要以人为唯一的服务对象,这一原则是不能够被改变的,尽管可以在此基础上加入了更多的限制和条件,事实上却依然改变不了理念中以人为本的属性。

自然与人类利益如何平衡,当代人与后代人的这种代际关系如何处理,甚至这种关系本身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任何一种价值理念的选择,尽管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但我以为,这其间更多的是人有意识的理性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不可能是纯主观的一厢情愿或是永恒而一成不变的,理念和价值应该是随着空间,时间,主体,对象的改变而改变,这种改变应该是微妙的,深刻的和复杂的。我们要始终明白一点,我们能够确定的是什么,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建立一种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我以为只有一个,那便是整个人类最大,最长远的幸福。只有这点确定了,一切行为就是明确的和肯定的。所以,我以为,无论选择哪一种价值理念,都要清楚它应该是以“人”的立场和价值为取向。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人提出的,更重要的它是人的利益的体现,并且这也只可能是人的利益,不存在有别的其他的利益。这样一个主体的确定对于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义的,只有如此,一些观点的提出才是绝对理性的。

三、环境法进化理念

环境法的本质就是在于处理两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最为根本的即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任何一种制度的建构最终必然是要回归到人类本身。从这一点出发,环境法的理念便是要在此种关系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契合点。

哈耶克在他的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相对于结构理性提出了进化理性,他认为,“个人理性是十分有限和不完全的,理性建构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各种实在的制度,并不是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进化而来的”。人类在自己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会自发的形成一种有限的制度建构,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自动调整,形成内部规则。国家便以此将其固定形成外部规则。这样一来既可以弥补人类理性的缺陷,也可使制度建构更趋于自由和灵活。

四、结语

以此建立起来的制度必然是僵化的、短视的。这一点是要认识到的。一种价值理念的选择应是动态的,具有主体性的。它是一种主客体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是一种不断进化的过程。这种进化需是自发的,自由的选择,是由内部生发,并经过外部确立和检验的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2291.

[2][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何曾(1988-),男,汉,陕西渭南,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甘肃省高校科研项目(2014H-088)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项目(SFWM201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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