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家风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深化路径

2019-07-12 11:02
观察与思考 2019年7期
关键词:家风领导干部

田 坤

提 要:加强家风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挺向纵深的必然要求,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遏制腐败动机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家风建设在载体、内容、机制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家风建设滋润人心、涵养正气、型塑良俗等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区在开展家风建设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主体职责分工不清、没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问题。应完善党内法规“家风条款”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全方位、立体化深化家风建设成果。

家风又称门风,是指家庭或家族的传统风尚或作风。中国具有历史悠久、内涵丰富、自成体系的“家文化”,“齐家”历来被视为承接“正心修身”和“治国平天下”的必经环节,作为“家文化”灵魂的优良家风,被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所一体尊崇。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53页。党的十八大以来,“家风”逐渐成为政治话语体系中的高频词,“家风条款”写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新形势下政治生活准则》)等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之下,“正家,而天下定矣”的家国互动理念重新得到重视,复兴优良家风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实践支撑。

一、新时代加强家风建设意义重大

优良家风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在新时代具有历久弥新的实践价值。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引导督促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优良家风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加强家风建设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参加中央纪委全会、会见焦裕禄子女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小组审议、参加新春团拜会等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①参见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人民政协报》2016年12月16日。习近平同志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人更是优良家风的践行者。我们要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认识家风建设的重要性,把习近平同志关于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新实践之中。

第二,加强家风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树立良好家风方面自应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党风建设,引导党员培育优良家风,教育、惩戒对配偶、子女等亲属失管失教的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还是党以身作则、引领风气,厚植执政基础和政治信用的重要方式。我们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高度把握家风建设的战略意义,把树立良好家风的“软要求”升级为长牙带电的“硬杠杠”。

第三,加强家风建设是坚定“四个自信”,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载体。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很多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我们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精神。”②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2015年版,第29页。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家教、家风,优良家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家文化将中国的政治、传统宗教、礼俗和文化生活融为一体,具备巨大的兼容性,可以说,家文化不仅是理解中国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密码,也左右着中国未来的内在发展逻辑,是中国文化之根。”③李存山主编:《家风十章》,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中国历史上,有很多优良家风的典型代表,也积累了丰富的“齐家”经验,其中蕴含的人生哲理和政治智慧至今仍是涵养中华民族品格的重要资源。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修身虽是个人事,齐家却关天下安。加强家风建设,是“四个自信”(特别是文化自信)的具体体现,是优秀传统文化古为今用的重要载体,也是构建新时代社会廉洁文化的重要基础。

第四,加强家风建设是遏制腐败动机,筑牢防腐堤坝的有效途径。“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④陈良运主编:《中国历代文章学论著选》,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68页。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树立良好家风,把小家管好,既是对家庭成员负责,又是对党和国家、对自己负责。从近年来查处的苏荣、周本顺、刘铁男、赵少麟、杨家才等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走向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重要原因,“贪渎夫妻店”“腐化父子兵”等问题易发高发态势屡禁难止。比如,云南省临沧市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近七成与党员干部的家属及生活作风有关。⑤《让好家风蔚然成风——对云南开展家风建设的观察》,《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1月7日。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折射作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关系到遏制深层贪腐动机、建构“零容忍”防线的重大战略问题。在遏制腐败动机方面,家庭成员具有先天的情感优势、信任优势,好的家风就是天然的防腐堤坝。

二、新时代家风建设的实践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把家风建设与党的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宣传、妇联、新闻广电、文化等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全面推进家风建设,形成了较为扎实的实践基础。当前的家风建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上率下。党的十八大之前,一些地区和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宣传部门、妇联组织等已经注意到家庭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独特积极作用,开始尝试以家庭为突破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比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开展专题廉洁教育,邀请他们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定期给他们发送廉洁提示短信、签订“廉洁家庭保证书”等;有的妇联组织从女性特点出发,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女性家属开展了一些廉洁教育活动。这些举措充分发挥了配偶的廉洁影响力,与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廉政教育相呼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举措往往呈点状分布,没有统摄于“家风建设”之下,不成体系、没有规模,随意性、机动性较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并对开展家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他一再提醒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一场自上而下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优良家风创建活动在全国开展起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特别强调:“全党看着中央政治局,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①《习近平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同志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反对特权现象,树立好的家风家规”②王子晖:《十九大后首次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提出哪些要求》,新华网,2017年12月28日。。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专门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作出规定。把家风建设作为中央政治局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为全党家风建设树立了榜样和标杆。中央在制定家风建设相关规范时,特别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比普通党员干部更高的要求。比如,《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的“家风条款”都将适用主体限定为“领导干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副厅局级以上干部。③上海市纳入“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范畴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这些举措清晰地表明中央抓家风建设的基本思路:先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以上率下的示范效应,以党风的好转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

第二,由软变硬。按照传统观点,家风属于家庭私事、道德范畴。过去,不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党员干部,家风出现问题,如子女失管失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只会受到道德谴责,名誉声誉受到一定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家里出了“腐内助”“不肖子孙”,组织也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提醒,没有干部仅因为家风不良而受到纪律处分。纪检监察、宣传、妇联等机构开展的与家风相关的活动,均以宣教、引导为主题,家风建设主要靠党员干部自觉。党的十八大之后,这种情况有了根本性转变。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廉洁自律准则》第8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要求。党内基础性法规专条规定“家风条款”,在党内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标志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已经从倡议性的建议变成了纪律性要求。此后不久,《新形势下政治生活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具体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也规定了“家风条款”:“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该规定与《廉洁自律准则》《新形势下政治生活准则》相呼应,为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健全党内家风规范体系开了好头。

除了前述宏观层面的“家风条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还从具体事项着手,步步为营、各个击破,在家风建设方面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比如,1984年以来,党中央发布的涉及“禁止官员及亲属经商”的规定有20余份,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该规定适用于哪一层级的官员”“哪些亲属在禁止的范围之内”“禁止亲属从事哪些商业行为”等问题均无“标准答案”。①参见韩亚栋:《扎紧制度笼子严管“亲属经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年11月25日。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案例表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也了解到群众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反映非常强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先从上海试点,2015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规范哪些领导干部、对于执行情况如何核实核查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后,党中央又将试点工作拓展至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省(区、市)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禁止官员及亲属经商”正式破题,摆脱了长期以来对于类似问题无规可依的困境。再如,为进一步加强家风建设,中央于2016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进行修订,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要求一定范围的领导干部报告8项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家属移居国外、家属从业、家属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和6项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及其本人家属的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存款和投资等情况)。②参见《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充分释放从严管党治吏制度优势——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答记者问》,新华网,2017年4月19日。同时,各级组织部门加大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核查力度,倒逼领导干部管好家事、规范家产、整治家风。

第三,多措并举。家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落实中央关于家风建设要求的过程中,各地区、各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综合运用多种途径培育优良家风。

一是古为今用。古代家风文化是家风建设的富矿,可资利用的资源非常丰富。虽然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倡立的新家风与封建时代旧家风在阶级属性、伦理基础、意识形态土壤、政治目的等方面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包容性决定了古代优良家风中历久弥新的“正能量”可以在新时代焕发生机。党的十八大以来,与火热的家风建设实践和优秀传统文化复兴相呼应,一大批研究传统家风文化的论文和学术著作出版。不少地区都深入发掘梳理本地历史名人、乡贤的家风传统、家风故事和经典家训,作为教育素材印发给党员干部。

二是多媒融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充分运用电影、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网络直播、抖音等新媒体全方位、立体化传播好家风。“家风”日益成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重要选题,产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专题节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中央电视台推出了《新春走基层·家风是什么》《谢谢了,我的家》等一系列温暖人心、启迪人生的家风主题节目。洛阳等地拍摄并在电视台播放家风主题电视专题片。多地根据真人真事拍摄的家风主题微电影取得社会广泛共鸣。有的地区举办家风主题展览,通过展板讲述正反两个方面的家风故事,激浊扬清、弘扬正能量。

三是创新方式。各地区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文化传统和实践基础,与时俱进地积极创新家风建设载体,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有的地区和单位的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把家风建设作为党校各类主体班、专题班和培训的必修课;有的地区要求领导干部示范召开家庭会、撰写家风建设实践报告;有的单位召开“聊聊您的家风”座谈会。有的地区把家风建设活动与群众性文化活动相结合,邀请干部群众讲述家庭邻里和睦相处之道。①参见鲍爽:《河南洛阳:开展家风建设系列活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8年3月5日。不少地区充分发挥“身边人、身边事”的教育作用,选树当代优良家风典型,通过评比表彰、报告会等形式向社会传递正能量。有些地区和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廉政家访”,了解党员干部家庭情况、配偶子女行为规范,并过问家庭经济收入、外出活动、朋友交往等。各级妇联组织延续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展的“五好家庭”争创活动,创新地在各地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好家庭好家风巡讲等活动,还推出了“家家幸福安康工程”,统筹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家庭服务、家庭研究等工作,以加强对广大家庭的团结引领和联系服务。②徐旭、耿兴敏:《黄晓薇委员:进一步加大家教家风社会宣传力度》,《中国妇女报》2019年3月4日。

三、当前家风建设面临的问题

家风文化在新时代得到复兴,在滋润人心、涵养正气、型塑良俗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我们也要注意到,遽然火热的家风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家风建设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的重大障碍。

(一)家风建设主体职责分工不清

在党中央号召下,各地区普遍把家风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但由于体制机制尚未捋顺,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合力,缺乏宏观性规划和前瞻性部署,各地开展活动情况很不均衡。中央虽对家风建设有具体要求,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明确牵头单位。各地开展的家风建设活动有深有浅,主管主办部门五花八门。有的地区主要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由宣传部门(文明办)牵头开展家风建设活动;有的地区重视妇女在家庭、家风、家教中特殊角色和重要作用,由妇联牵头开展家风建设活动。政出多门的家风建设组织模式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和规划,实践中可能出现“重”和“漏”的问题。所谓“重”,是指不同部门采用相同的家风建设载体(比如评选“家风优良家庭”),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所谓“漏”,是指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一些重要的家风建设维度没有相应的部门承接,形成家风建设短板。

还有不少地区重点关注良好家风对于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堤坝的意义,从党员干部监督和违纪违法犯罪预防的角度,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开展家风建设活动。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抓家风建设有“混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嫌。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持续高压反腐,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取得立下汗马功劳。纪检监察工作之所以取得如此成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内涵式发展,持续“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清理退出与主责主业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党的十九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正,明确了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职责的专责机关。家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理应发挥其作用,但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冲在一线,牵头协调其他部门推进家风建设,则混淆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又走回“包打天下、全能纪委”的老路上。在家风建设中,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应当:一是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关于家风建设的部署,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二是监督党员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中的“家风条款”,处置反映党员违反“家风条款”的问题线索,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更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

(二)党内法规“家风条款”体系尚存不足

党的十八大之前,党内法规鲜见“家风条款”。近年来,《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了“家风条款”,使家风建设有了刚性党内法规支撑。但毋庸讳言,党内法规的“家风条款”体系尚不完善,主要表现:

一是缺乏《党章》根据。《党章》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母法”和“上位法”,所有党内法规都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习近平同志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对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将之固定于《党章》之中,为党内家风立法提供党内根本法依据。现行《党章》没有专门的“家风条款”,有必要考虑在修正《党章》时增加相关内容。

二是覆盖面尚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习近平同志的系列重要讲话之中。目前仅有《党纪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新形势下政治生活准则》等规定了原则性的“家风条款”。党内关于家风的立法与中央对家风问题的重视程度尚不尽匹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没有规定“家风条款”,党内法规的“家风条款”仍有很大制度建设空间。

三是操作性和系统性有待提升。《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了“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廉洁自律规范;《新形势下政治生活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此类规范具有旗帜鲜明的引导作用,但规定内容一般比较原则,管党治党实践中仍较缺乏配套性、系统性制度安排。而且,《党纪处分条例》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失管失教”等概念的内涵尚难作出详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需在监督执纪实践中通过案例和经验积累不断加以完善。

(三)具体推进举措存在偏差

实践中,一些地区和单位为开展家风建设而采取的措施违背家风建设规律、偏离家风建设初衷,严重影响家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一是没有处理好家风建设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与基于宗教信仰、兴趣爱好、政治党派、工作关系等组成的其他社会单位相比,更具隐私性、自治性,这就要求公权力对家庭生活的干预要保持谦抑和克制,基于良好出发点的家风建设亦不能例外。如果过于强调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要从“八小时以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从“单位”延伸到“家庭”,党员干部必要的个人隐私就有被侵害的危险。例如,有的地区把“社区亮身份”作为家风建设的一个抓手,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己的党员身份和公职人员身份,邀请邻居街坊对党员干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但容易导致党员干部家庭生活隐私遭到侵犯。

二是没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早在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就指出了家风建设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在整个社会群体中,领导干部虽然人数不多,但他们是社会新风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毫无疑问是“关键少数”和“重点少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取得显著成效,法宝之一就是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全党形成了“头雁效应”。但一些地区在开展家风建设过程中,没有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牛鼻子”,没有区分主体、精准施策,所有活动都搞“大水漫灌”,党员干部群众一体参加。这些举措缺乏针对性,稀释了可资利用的行政资源,体现不出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地位,也容易引起普通党员干部、群众的反感。

三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影响家风建设实效。一些地区误读家风建设本质,屏蔽家风建设的新时代背景,滥用家风建设载体,在开展家风建设过程中出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地区搞“一刀切”,要求所有公职人员提炼并提交本人家庭的家风、家训,收取了这些“家风、家训”后便束之高阁。再如,有的地区不顾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搞“家风家训示范街”,大修“家风家训馆”“家风家训广场”,甚至要求“家风家训馆建设工作镇村全覆盖”。在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扶贫攻坚战处于关键阶段的节点要求每个村都建设“家风家训馆”显得不合时宜。这些家风建设中的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透支干部群众对组织的信任,不利于干部群众对家风建设认同感的形成。

四、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家风建设的几点建议

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家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总的发展趋势是好的。但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推进对策。对于深化新时代家风建设成果,我们认为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明确家风建设的《党章》依据。应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家风建设的重要精神固定于党内根本大法《党章》之中。建议《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八项在“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后增加“自觉树立优良家风家教”的内容。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第五项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之后增加“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二,完善家风建设监督检查机制。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家风建设“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有关情况”。建议将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家教情况列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抓一些“家风不廉、家教不严”的典型案例以儆效尤,进一步提升具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家风条款”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议修改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的“家风条款”。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该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突出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家风问题的监督,形成以上率下的“头雁效应”。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仅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规定“家风条款”,而“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等章没有涉及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家风的条款,容易给人以“树立良好家风是《党内监督条例》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特殊要求’”的误解。事实上,《廉洁自律准则》《新形势下政治生活准则》《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家风条款”对象均为“党员领导干部”。因此,有必要将《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升格为总则性条款。建议将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第七项“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修改为“家风家教、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同时可考虑适当修改第十四条专门针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家风条款”,将其精神实质作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性要求。

第三,把党员领导干部“齐家”情况作为日常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应充分利用选人用人指挥棒,将党员领导干部家风情况纳入干部识别指标体系,把“家风优良加分、家风败坏减分”的导向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建议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由“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修改为“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身边工作人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管教等情况”。

第四,进一步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应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中关于家事、家产的规定。应系统总结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试点的经验,将成熟的做法进一步推广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其他省区市,主要方向:一是扩大规范对象的范围。无论是中央国家机关还是省区市,处级干部均掌握着较为丰富的行政资源和人脉关系,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问题上的违规风险均较高。因此,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对象应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一致,即应由厅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拓展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二是扩充填写的内容。上海市等五个试点省(区、市)均将“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为投资行为和从业行为,前者包括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后者包括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北京市还特别规定“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也属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范畴。现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将“经商办企业”的范围限定为“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范围明显小于上海等五个试点省(区、市)的规定。从近几年上海市等五省(区、市)的试点情况来看,前述“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范围大体适当,被广泛接受认可。因此,有必要修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关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内容,使之与上海市等五省(区、市)的试点规定保持一致,以便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五,适时出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指导意见》。吸收有关地方和部门相关“廉洁齐家、从严治家”的实践探索和立规经验,制定适用于全党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优良家风”的基本内涵和家风建设的主要内容,明确落实家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对组织领导开展家风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应当明确家风建设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并详列各自分工;明确家风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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