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自助旅游的法律困境及对策思考

2019-07-12 09:40谢源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19年39期
关键词:驴友旅游者法规

谢源成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近几年来,旅游已经开始成为了人们享受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出去旅游。而且,相对于老年人喜欢的跟团旅游来说,年轻一代的人们更喜欢自助旅游。这是一种新型的、时尚的旅游方式,在当前社会中也广受人们的青睐。目前,也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自助旅游。但是,由于自助旅游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某些“驴友”在旅游过程中也容易发生意外问题,面临着一定的法律困境。

一、“驴友”自助旅游存在的法律相关问题

(一)旅游者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欠缺

当前我国“驴友”自助旅游现象越来越常见,大量旅游者选择了自助出游。但是大部分旅游者的安全意识都较为淡薄,在他们看来旅游更应当考虑如何游玩,而非思量怎样保障安全。与此同时,选择自助旅游的旅游者学历、职业、阅历均存在极大差异,其中鲜有接受过旅游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人,大部分都欠缺法律意识。这就导致了自助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较易出现各种安全问题,并且难以从法律层面进行自主维权,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严重侵害。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判定与赔偿复杂

近年来,我国旅游行业快速发展,选择自助旅游的“驴友”人数显著增加,相应的“驴友”伤亡事件也频频发生。而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法律判定极为复杂,这既是因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原因本就十分多,同时自助旅游者之间的关系也较复杂。尤其是在一些由天灾引发的旅游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判定更为困难。如选择徒步穿越泸西峡的18名上海“驴友”遭遇突发山洪,导致其中3名旅游者遇难,很难直接判定其中的法律责任。而自主旅游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法律责任的判定与赔偿更为复杂和困难,如发起人和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组队自助旅游的其中部分人出现伤亡事故,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二、关于“驴友”自助旅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有关自助旅游的立法不足

在现实情况中,虽然《旅游法》在2013年就已经开始施行。《旅游法》的出台和施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旅游资源加大了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行社的行为,加大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为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从《旅游法》中的相关条例来看,这些法律条文中适用于自助旅游的非常少,而能够完全与自助旅游相关法律适用并完全契合的则更少。在现实中,自助旅游者本身与景区、交通等经营者是存在着法律关系的,为了保护自助旅游者的权益,《旅游法》还应该在关于自助旅游的组织形式、旅游安全、旅游保险等方面加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规范。

(二)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中缺少有关自助旅游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国内,已经有30多个省级政府制定了与旅游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而且,某些旅游城市甚至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旅游的规范性文件。比方说,就以著名的旅游城市丽江为例,丽江市关于旅游政策规定的文件有很多,包括《云南省旅游条例》、《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方法》等等。这些都是有关丽江旅游的地方习惯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虽然涵盖了旅游业的各个方面,却几乎没有涉及到自助旅游的内容,缺乏有关自助旅游的相关规定。

(三)基于行业的自助旅游相关法律政策调整较为滞后

随着旅游行业的飞速发展,自助旅游已经成为现代旅游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大量旅游者均选择通过这种方式旅游。相应的,该种旅游方式的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及国家法律政策应当得到适当调整,为广大自助旅游者提供稳定的行业规范性服务及完善的法律援助。旅游产业正在积极对自助旅游的相关规范进行调整与优化,致力于实现旅游服务者与旅游者之前的和谐共处,并为后者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但是当前我国应用的旅游相关政策法规基本上都是早就已经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虽然在近年来有所调整与完善,但却对自助旅游这种全新的旅游形式关注不够,并没有全面落实针对自助旅游的司法完善工作,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滞后状态,导致大量选择自助旅游的“驴友”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三、关于应对“驴友”自助旅游法律困境的相关对策

(一)在《旅游法》中对自助旅游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于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驴友”自助旅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那么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进行解决,直接将相关内容纳入旅游相关法律体系之中,对自助旅游进行明确的行政规定与法律规范。比方说,将来在修订《旅游法》的过程中,便可以在《旅游法》中有关旅游服务合同以及有关旅游安全之间再额外增加一章有关自助旅游的内容,对自助旅游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有关自助旅游的法条内容可以包括自助旅游的登记制度、自助旅游的组织形式以及保险制度等等,但凡涉及到自助旅游法律相关的内容都应当被高度重视及反复思考,并在充分考虑其可实践性后再将其补充到行政法规之中,确保法律能够为自助旅游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借助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制定有关自助旅游的规范

在现实社会中,为了能够有效地解决“驴友”自助旅游方面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那么在将来修订《旅游法》的过程中,就必须要重视自助旅游的相关内容。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旅游法》的修订可能还会在很多年之后。因此,在修订《旅游法》之前,便可以充分地借助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具有的作用,通过制定有关自助旅游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对自助旅游进行规范,为自助旅游提供法律保障。之后等到时机成熟之后,便可以再将这些条例适当地修改和调整,并引入到《旅游法》中。毫无疑问,这种方式更具有可实践性,是自助旅游相关内容被纳入《旅游法》的有效过渡手段,同时也是短期内有效解决自助旅游法律困境的重要方法。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对我国自助旅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相关市场,结合旅游产业规范与发展需求,制定并颁布具有高度实践性的行政法规及规章政策。而且在颁布实施这些法规政策后,还需要不断关注其对旅游产业和自助旅游市场的影响,深入了解其是否真正发挥作用,为广大“驴友”的自助旅游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优化与完善,充分保障其能有效发挥作用,对自助旅游进行科学规定与合理规范,为后续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良好基础。

(三)将自助旅游的相关规定补充到有关旅游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当中

除了国家出台并实施的《旅游法》之外,各个地区的有关旅游的地方性法律和地方性政策文件也能够在约束和限制当地的旅游行为,为旅游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为了能够有效地解决“驴友”自助旅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那么就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政策文件中增加有关自助旅游的相关规定,将自助旅游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规范,从而促进自助旅游的正常发展,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法律保障。实际上,地方性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当地自助旅游的发展有着更为明显的促进意义。这是因为这些法规及文件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为重点,以保障自助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充分展现当地旅游特色,在提供法律规范及援助的同时,推动当地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性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旅游法》及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章程为基础,不得与后者相悖,必须秉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国家司法旅游体系的原则,决不能擅自对此进行改动。

(四)构建并完善相关制度

当前自助旅游的管理极为混乱,给旅游者法律权益的保障带来了较大阻碍,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构建并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自助旅游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就当前来看,自主旅游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含四大部分,分别为咨询、备案、保险及救助制度,为旅游者的出游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首先是自助旅游咨询制度,地方政府应当积极组建专门的自助旅游咨询机构,并投入足够资源、规范运行机制,为广大旅游者提供出游咨询服务,尤其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咨询服务力度,让旅游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并能掌握快速、有效获取法律援助的方法。其次是自助旅游备案制度。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自助旅游数据库,其中包括旅游备案资料,同时出台对应的备案制度,要求选择自助出游的“驴友”必须提前进行备案,填写相关资料。而在“驴友”备案时,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出游的注意事项并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提高旅游者法律意识及水平。然后是保险制度,国家应当积极引导自助旅游相关保险的快速发展,为广大“驴友”提供更多可选的保险。最后是在自主旅游救助制度,政府应当积极联合社会团体、旅游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发展自主旅游救助机构,对旅游中的伤亡事故进行快速应对、正确处理,提高救助质量与效率。

结束语:总而言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旅游活动当中。其中,“驴友”自助旅游的形式在近年来广受人们推崇,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旅游形式。但是这种旅游形式的危险性和盲目性比较强,在社会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比较多,并使得大量自助旅游者陷入了法律困境。对此,应当不断推进《旅游法》中明确规定自助旅游相关内容的进程,同时借助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规范进行过渡,大力发展地方性旅游政策,构建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多个方面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出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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