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究

2019-07-12 09:40金昌建南开大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9期
关键词:区块金融节点

金昌建 南开大学

一、区块链技术发展状况与运行机制

(一)区块链的技术发展

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账本的智能共识协议,是基于非对称加密算法,检验经过节点共识机制的每笔交易形成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其本质是多节点连接形成的可信交互长链条网络媒介,每个交易参与节点都有存储和共享数据信息的权利,无须社区成员相互担保或外部机构核发信用证书,依靠去中心化属性对链上存储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踪性进行节点信任保证。按照区块链的节点分布范围可分为公有链(节点无需任何身份验证机制,遵守共同协议,即可获取全部链上数据,参与到共识机制中)、联盟链(只针对某些特定机构开放)和私有链(被某个组织机构完全控制并使用)。

区块链的兴起并非偶然,是经济全球化促使各国社会制度进行自我革新的大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区块链的雏形产生在很早以前,在电子商务刚刚开始发展时,一个名为DigiCash的数字货币系统出现了,它是最早出现的第一个无法被用户跟踪的匿名交易系统,虽然随后也出现了许多其他的交易模式,但都逐渐被遗忘了。数字货币其实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到2009年,中本聪的比特币出现并成为数字货币的“开山之作”后,各种数字货币相继涌现,而作为这些数字货币的基础技术—区块链技术,因拥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等特点,被人们注意到它在其他领域广泛应用的巨大价值。于是,在2017年,区块链成为全球经济热点,开始其“黄金”发展时期。

(二)区块链的特征

区块链可以比作一种分布式账本数据库,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记账(即“挖矿”)。以比特币为例,每笔交易出现时都需要在全网络进行广播,广播到达每个节点才能让全网承认有效。当矿工节点接收到交易信息后,会拿出账簿记录该次交易,在记账完成时,可获得系统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如比特币)。但是,这个奖励只有一份,只有最先通过算法的矿工,也就是“挖矿”成功的人,才能获得记账权。拥有记账权的矿工将向全网广播该笔交易,公开账簿让其他矿工核对确认这些账目,交易达到6个确认以上,该记录就可确认合法。然后,矿工在每笔交易中形成的记录,都会成为一个带有时间戳的区块,而每一个新生成的区块都会按严格的时间顺序推进,构成不可逆的链条(chain),最后成为区块链(Blockchain)。

因此,区块链拥有以下五个特征:一是分布式(即去中心化)。区块链是一个不需要中心管理机制的数据系统,其用户的节点分布在世界各地,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节点参与存储,并且任何节点的故障都不会影响该系统正常运行。二是不可纂改。新的信息被更新到区块链时,会加上“时间戳”以验证信息时间真实性,随后拷贝至每个用户节点,单一节点用户修改信息将不会影响其他用户节点的数据库。三是公开透明。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使系统中所有数据记录都可以通过节点或相关应用被任意查阅,从而减少了信用风险成本及人工投入费用。四是隐私保护。区块链系统中,交易双方通过随机散列的数字签名来确认对方信息并进行验证,无须担心对方信用问题以及本人身份信息泄露,从而实现匿名交易。五是智能合约。将代码写入区块链的底层,当满足代码中约定的规则条件时,合约将自动强制执行,且不会受到外界因素干扰。

二、区块链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可能性

面对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巨大冲击,互联网金融也在积极探索这场变革并在竞争中求生存。虽然关于区块链对整个互联网金融是有利还是有害的讨论争论不休,但是人们都有着一个共识,就是区块链是一个积极的“破坏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区块链与其有着天然的融合优势。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服务设施覆盖范围持续扩大,金融产品服务可得性、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新兴互联网技术使社会群众享受移动支付、网络理财等金融创新服务。创新型金融机构和平台以及BAT等互联网企业的新兴金融业务崭露头角,如P2P网贷、众筹金融、蚂蚁金服等,实现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和普惠。

而互联网金融供给增加,包括支付、保险、信贷的金融服务覆盖范围和深度均全面提升。边远地区金融中介机构数量逐年攀升,分布网络更加广泛。商业银行网点、代理网点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也日益增加,新型金融服务机构(村镇银行、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互联网金融专营机构等也为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作了有力补充。国内在移动和小额支付形成三级支付体系;P2P网贷投向的普惠特性日益显著;金融牌照发放兼顾互联网金融;小微服务成效显著,储值交易账户、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持续扩大;债券、股票和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也不断更新;门槛较低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得到了更高的用户使用率。

如支付宝于2010年推出的 “阿里小贷”,开创了“310模式”网络贷款,在满足阿里体系内用户的贷款需求起了积极作用。国内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担保交易体系更加规范和可靠,而区块链的介入,将能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加更多的可能性。

三、区块链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方向

(一)加强金融和区块链技术知识普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应用区块链技术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增加国内网络设施系统的覆盖范围,直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服务效率,推动建立国内金融服务提供方式的多元化体系,容纳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代理机构以及科技金融公司等基础金融服务提供者,加大边远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利用移动网络等技术力量实现线上线下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覆盖,延伸服务触角,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到服务不平衡不充分领域。

通过文字信息、网络传播等多种层次渠道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消费用户对新兴区块链技术和创新型金融服务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更具商业可行性的用户基础。同时通过对金融服务人员的技术知识和业务水平的更新,实现高质量服务水平的同时,对交易运行流程潜在的金融风险和新兴技术带来的操作、道德风险等进行有效防范。

(二)统一区块链金融行业应用标准,实现科学管理

区块链技术行业标准化领域存在模糊空白,底层架构执行标准未能达成一致共识,链上项目和区块链机构平台持续增长,多个领域的细分标准难以被通用。国家机关应结合技术的前沿动态,把握市场的导向原则,出台行政层面上的参考规定,研制行业标准,避免市场参与者基于区块链技术采用不同的算法标准或时间周期可能产生的兼容性问题。同时主动参与国际对链上安全标准、技术要求、应用场景规范的制定。金融企业和科技机构等市场参与者可以密切关注区块链技术的最新发展以及可能对现有市场体系带来的影响,通过对区块链技术潜在安全风险,和不断更新的攻击破坏手段,形成各环节的安全检测技术和应对预警方案的部署,形成更为健全的安全架构体系,降低由于对风险的反应滞后造成的高额冲击成本。

(三)推动金融监管机制创新应用,允许创新容错

在鼓励更多金融创新服务进入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由此伴生的诸多细分领域的潜在风险进行防范,及时纠正市场失灵和激励扭曲,形成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相互补充的良好局面。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市场上的现存风险发布相应的指导和警示;加强对新兴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准入条件、开展规模、信用评级等方面的监测;通过制度制定明确市场上各层级主体的责任;重拳出击危害消费主体权益的违法违规活动乱象。国家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以更多的结构化内容,在已有监管框架的前提下,对政策的松紧程度进行实时的修正或调整,在不断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完善规则,为新技术在市场上的合理充分实践应用提供满足各方诉求的稳定创新环境基础,在实现积极监控、规避风险的同时推动技术的创新。

(四)出台激励机制,推动原始创新

政府建立和强化传统金融机构和区块链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出台激励机制,加大对市场科研项目的财政补贴力度,建立鼓励创新、允许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创造宽松的科研探索氛围,加以完善区块链产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精细化的立体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实施区块链产业示范工程,高效集成要素资源,深化区块链与实体领域的产业融合,在保持商业可持续性的同时设计试点工程的退出处理预案,推动形成具有操作可复制性、普适性范围广的典型示范应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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