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

2019-07-15 03:35贺志明张君丽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

贺志明 张君丽

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19WTB05);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18C10)

【摘 要】 文章从三个维度深入分析法治在国家治理与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途径提出了五点建议: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法治环境

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才能提高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一、法治在国家治理与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自党确立“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便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两者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理念,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治理方式。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依法执政,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同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执政党做不到依法执政就难以实现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执政党做到依法执政,把党的执政行为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规划之中,将党的意志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如果党不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将自身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那就无法依法执政,也就必将有害于依法治国,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现实层面来看,全面依法治国受到依法执政水平和状况的影响。没有依法执政作为首要环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难以落实与推进,甚至无法启动。

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总体目标。依法治国是总体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与构成部分。依法执政对于执政党来说,就是要追求依法治國的有效实施与充分实现,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目标。依法执政就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治国理政,确保自己的政治意图、策略能够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方式得以现实化。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追求。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执政党所治理的国家才可能井然有序、和平安宁,其执政地位才能不断得到巩固与强化。

2、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和通讯工具进一步增强了舆论监督力量,传统的市域社会治理方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社会急剧转型导致心理失衡,诱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权热情高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社会的某些管理方式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适应时代发展并长期有效的治理方式。陈旧的行政方式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亟需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创新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机制。为此,应当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为社会组织从行政相对人向公共行政主体的角色转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此外,在公共管理社会化过程中,政府应当对其加以有效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避免他们突破社会底线,危害社会稳定,这是人权保障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双重需要。最后,要强化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和应对。

3、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否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因素。考核和识别领导干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对于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当然要进行检查和评定,以确定其工作成绩和潜在能力。其中工作成绩显然特别重要,且由诸多方面构成。判断一个领导干部的工作成绩,不仅要看在其领导下GDP增长了多少,工作进展如何,廉洁从政的情况,以及群众工作做得好不好等因素,还必须考察其能否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律。领导干部是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是社会遵纪守法的风向标。他们是否依法办事、是否遵守宪法法律,直接影响着工作的合法状态,并影响着普通民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和行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与带头守法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坚决反对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进违反法律规定的政策和制度,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贯彻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程序。强化法律程序意识,领导干部要按法律程序办事,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无原则,从制度规范和行为习惯上杜绝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要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对待公民和各种组织,要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思想,不歧视、不偏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总之,法律是标准和尺度,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二、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途径

法治环境是指在现实社会中形成的,有利于推动法制发展、实现法治目标的客观条件。笔者所说的法治环境,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特色社会条件。法治环境是通过长期潜移默化逐渐形成。它以法治文化为支撑,是法治中国建设产生较好效果、达成较高程度的客观条件。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推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1、办事依法

办事依法即依法办事,它的词义既包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包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办事依法”的提法,关涉四个基本问题,即谁办事,办何事,依何法,怎样依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办事依法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是主要是指后者。从消极方面看,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相比,前者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如不能有效控制就很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法律作为对公权力授权与控权最有效的手段,要求公权力机关在获得宪法法律授权(即人民的授权)的同时,必须接受宪法、法律的监督制约(人民的控权)。办事依法是法治状态中对公权力机关进行授权和控权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从积极方面看,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将属于自己的主权权力的一部分,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使授予各级各类公权力主体,目的是让他们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职能复杂多样,现代管理分工细化,如何使庞然大物的国家机器分工合作、有效运行,需要通过法律来做出科学合理的职能、职权、职责安排。通过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保证国家机器的良好运行。因此,办事依法不仅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运行国家机器、实现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自价值的要求。

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依法,所办之事应当是法定之事、分内之事、责任所在之事。对于某些法律规定不清楚、职责分工不明确或者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事情,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先把事情接下来,再辨明情况、进行协调、做出处理,决不能置之不理、相互推诿或敷衍了事。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依法,所依之法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来对待:有法律者依法律,无法律者依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无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者依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无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者依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依法办事,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必要时还要依照我国签署批准的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办事。

2、遇事找法

对于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人员来说,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和人民群众遇事找法。这里的“法”绝不仅仅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书文本,而且还包括找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例如警察、法官、检察官等。因为在广大群众的眼中,政法机关高挂国旗、高悬国徽,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头戴国徽执法司法,他们就是“法”,遇事找“法”就是找他们;依靠“法”解决困难问题,就是依照政法机关和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解决矛盾纠纷等问题。

法治社会并不鼓励公民有任何困难或问题都找警察,也不鼓励所有矛盾纠纷都找法院解决,反对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非法介入。法治社会中的公民,凡是自己依法能克服的困难,就应尽可能自行依法克服;凡是自己能依法解决的矛盾糾纷,就应尽可能依法自行解决。在无法自行依法解决相关问题时,就应寻找执法、司法的帮助与救济。但是,对于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只要公民找到公检法机关,就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人民的政法机关决不能把人民群众拒之门外,不能“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更不能违规执法或司法,绝不能渎职、滥权、犯罪。

3、解决问题用法

社会出现问题、单位发生问题、家庭产生问题、个人遇到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犹如人会感冒生病,是社会的常态,不足为奇。关键是,遇到问题或者发生问题需要解决时怎么办?是鼓励人们通过找法官、拉关系、托人情、走后门等途径来解决问题,抑或依法解决问题,是两种不同的思路。前者往往不规范、不确定、不公正,并会发生包庇陷害、屈打成招、草菅人命等情况;后者具有规范性、统一性、平等性、公开公正性。因此,依法解决问题,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法律解决问题有着特别要求。如果面临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维护稳定、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就必须遵循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充分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来从战略上、全局上和整体上加以考量和解决。如果涉及人民群众的涉诉涉法信访、治安交通执法、民事行政经济诉讼案件等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也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注意情理法并用,讲究解决问题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当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时,首先需要判断这些问题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纪律、习俗等其他性质的问题。一般来讲,解决问题的法治原则是:法律问题依法解决,道德问题交由道德准则解决。当公民个人难以辨别或者无能力辨别问题的归属时,可以寻求社会帮助,例如法律咨询或聘请律师。其次,公民个人遇到问题需要动用法律解决时,多数情况下应当依法反映、依法维权,或者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来帮助解决。最后,公民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问题时,就应通过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来加以解决。在法治社会,私权利主体解决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用违法方式来实现合法目的,更要反对通过聚众闹事、堵截公路、断水断电、打砸抢烧、扣押人质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的非法手段,来达到所谓解决问题的目的。

4、化解矛盾靠法

何谓法律?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我国先哲对“法”或者“法律”有着非常深刻的认知。《管子》中讲:“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墨子》中讲:“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多与权利、利益等纠葛有关联,多与行为界限、利益归属、责任担当等不明确有关联。解决这些方面的矛盾纠纷,恰恰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功能。试想,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律规范作为标准和依据,人人都按照自己所谓的“标准”,打着“公正正义”的旗号维权,都不问对错是非,都要还自己一个“公道”、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为自己争取一笔赔款。即使是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依然无理取闹,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实现良法善治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安全和谐的幸福生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根本上还是需要依靠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最终渠道还是必须通过公正司法,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化解矛盾找法,就是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把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公正的办好每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努力让司法案件中的每一个矛盾纠纷都通过公正司法得到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5、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

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是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一方面,要求公民不能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公民通过不作为方式,如不杀人、不放火、不盗窃、不诈骗等,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要求公民自觉自愿守法,把被迫守法提升到主动守法、自觉守法的境界。任何社会的守法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心理、宗教、道德等基础之上。

在推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应当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文化,积极培育法治环境,推动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律。

【参考文献】

[1] 孟建柱.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科学指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01-29.

[2] 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06).

[3] 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努力建设法治中国[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3(03).

[4] 李林.习近平法治观八大要义[J]. 人民论坛,2014(33).

[5] 马怀德.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J].中国法学,2012 (02).

[6] 李林.建设法治社会应推进全民守法[J].法学杂志,2017(08).

[7] 马怀德.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J].中国司法,2018(05).

[8] 马怀德.弱势群体呼唤行政法治保护[J].人民论坛,2010(12).

[9] 江必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刍论[J].法学杂志,2017(12).

[10] 公丕祥.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探索之路[J].朝阳法律评论,2018(04).

[11] 蒋清华.论法治的基本要求与制度属性[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8(03).

【作者简介】

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業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授.

张君丽,湖南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研究所法学理论研究员,研究方向: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司法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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