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工智能艺术的价值

2019-07-15 03:30冯浏洋
北方文学 2019年20期
关键词:艺术价值艺术创作人工智能

冯浏洋

摘要:对于人工智能艺术,一些人认为它会将艺术家取而代之,而一些则认为它只是艺术家创作的新媒介、新方法。文章从人工智能艺术的概念与其法律依据角度出发,讨论了人工智能艺术的价值与意义。科技的发展是不可逆的,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发展浪潮里,艺术家们要辩证地看待并科学地融合。

关键词:人工智能;艺术创作;艺术价值

人工智能,被认为是一次科技革命的突破,在多个领域的应用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这其中也包括艺术领域。2015年,Google公司举办了“画家”Deep Dream的艺术展“深梦:神经网络艺术”(Deep Dream)——利用深度学习技术识别图片,再把自己解读的画面呈现出来;2016年,微软公司开展了一项名为“下一个伦勃朗”的人工智能项目,即试图“教授”一个AI“学会”伦勃朗的绘画选题与技巧,最终生成了一幅与博物馆里伦勃朗亲笔画作毫无异样的伦勃朗式的男子肖像画;2018年10月25日,佳士得纽约拍卖上以高价拍得法国Obvious团队创作的AI作品《爱德蒙·贝拉米,来自贝拉米家族》(Edmod Belamy,from La Famile de Belamy),佳士得也因此成為全球第一家出售人工智能艺术作品的拍卖行。

艺术领域包含音乐、美术、文学等许多方面,文章将艺术领域狭义地视为美术。在艺术领域里,创造力与生命力是其主要特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这些能力?人工智能会不会像在围棋领域打败人类一样在艺术领域替代艺术家?这些都是我们亟需去探索的。

一、人工智能艺术

“人工智能”概念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1956年的Dartmouth会议上。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 AI,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是研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

人工智能艺术是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具体表现为人工智能参与到艺术的创作中,是人工智能技术与艺术领域的跨界融合。人工智能艺术可解读为两种:一是人工智能作为艺术家的创作辅助工具,由艺术家主导其完成艺术创作;二是人工智能作为类似艺术家这样的创作主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自主创作出的作品。“Painting Fool”(1)创作的系列绘画作品(图1)则是后者的代表。“Painting Fool”是伦敦帝国理工学院计算创造力研究员西蒙·科尔顿博士开发出的功能程序,科尔顿希望将它训练成一个非人类智能的艺术家。他在《计算系统中创造力与创造力感知》论文中提到,如果软件要被认真地视为具有创造性,那么它需要表现出真正被称为技巧、欣赏和富有想象力的行为;如果它没有想象力,它永远不会超越其程序员的化身身份。

对于一件“艺术品”来说,其实质是“创作”的过程,它要求“创作”的主体具有丰富想象力和创作力,不能凭空捏造,或是单调地重复和效仿,它是一种完全的、彻底的“新东西”,甚至是对传统事物的彻底抛弃。若想真正成为艺术家,想象力和创造力是绘画主体所必备的关键能力;独特性和崭新性是绘画客体所具有的关键条件。由于科技的发展现状,我们现在所了解的人工智能艺术更多的是人工智能作为艺术家的辅助工具,协助其进行艺术作品的创作,尚不能真正的被称为艺术或艺术品。

二、人工智能艺术的合法性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产业,打破了传统法律的界限。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壮大,其创作物所涉及的隐私、侵权等问题,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如何保护人工智能艺术的合法性都是亟需解决的。现阶段大多数的人工智能艺术都缺乏独创性。大部分都是将前人的作品大批量地输入系统,研发成相应的一套程序,通过一种固定的算法,表达自己的思想。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更多充当的是艺术家的工具,帮助艺术家解决其计算、技术等问题。极少数是人工智能通过自己的主观想象和设计构思,独立思考创造出的产物,而非艺术家的直接创作。

人工智能艺术所涉及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其产物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形式;但让人工智能成为权利主体,又不符合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著作权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是出于对人类思想和智慧的智力成果保护这一角度出发。相反,创作力是一种能力,是人或物所具备的特定属性,不应将其作为法律所要保护的权利。尽管机器存在一定程度的创造力,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体应仅限于自然人。尽管完全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未尽合理,但著作权法是体系化的,将体系之外的内容凭借外观特征而纳入体系保护之内,必然有损立法的系统性、规律性。因此,人工智能艺术的合法性仍需更进一步的研究与确立。

三、人工智能艺术的价值

人工智能艺术日前受到的最大质疑无疑是“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作品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问题,即是说人工智能在创作的过程中是否具有独立的思维模式,能否引起人类情感上的共鸣等问题。当前的艺术创作理论表明艺术作品是具有生命力的。美国艺术理论家M·H.艾布拉姆斯的“艺术四要素图式”大体勾勒出艺术创作的整体流程,即是“艺术家将其所体验的世界通过各艺术种类的独特艺术语言和表现手段转化为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承载了艺术家对世界的感悟并将其呈现给读者……”(王宏建,2010)(2)据此可知,艺术作品凝结了艺术家独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艺术家将抽象思维活动转化成的实际形式。

对于通过人工智能创造出的“作品”,目前大多数人认为它仍属于“商品”属性而非“艺术品”属性。不可否认,艺术创作与人的情感、经验、思维等密切相关,但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显然还不具备这些特性,其作品多限于模仿阶段。中山大学的翟振明教授在谈“人工智能和艺术的未来”时提到,人工智能没出现前也有类似的情况(简单的模仿)。有一种专门为画商画画的人:画商雇佣他们模仿著名艺术家的风格,分工合作……而人工智能的出现,正是替代了这些人的重复性劳力工作,但并未把人的创造力替代。而艺术品之所以称为“艺术”,是它融合了人的自由意志、主观能动性,这也正是区分艺术品与非艺术品的主要特征。由此来看,现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作品暂不能完全划分到艺术品的领域中。

人工智能创造出的作品虽然不完全具备现代艺术观念上对于艺术品的特定要求,但也不能因此将其完全排除在艺术之外。人工智能的发展让艺术领域掀起了一次新的浪潮,在笔者看来,人工智能的出现,彻底解放了人们简单的脑力劳动,并且解放脑力劳动是为了让我们进行更多富有创造性的活动。艺术创作过程中的劳动部分被人工智能替代了,但是成为艺术的那部分内容,人工智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我们可以让艺术家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将其看作是人类艺术精神和先进智能技术之间的合作。面对“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艺术家”的疑问,笔者认为是不会的,因为按照量子力学原理创造出的东西,未来才有可能变成自由意志。如果没有自由意志,那它就是工具。没有创造力,没有自由意志,就不是艺术。相反,正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把本该分走的东西分走了,最后剩下的,就是艺术家的回归。

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可以让艺术家摆脱低级的脑力活动而集中精力去进行创作的核心——构想;艺术家只需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将其创造力充分融入到作品创作中即可。同时,艺术家也可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工具,如中央美术学院刘小东教授结合远程信息處理和计算机视觉生成自动化系统创作了《失眠的重量》(3)(图2),将高科技融入到作品地创作中。由此可见,已经有很多艺术家们现在正通过科技的发展来革新自我、创造自我,成就自我。

四、结语

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正在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活,同时也为艺术家提供了新潮的表达工具。科技的发展是不可逆的,艺术家应积极迎接,科学融合,把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媒介和平台,或是创作的手段,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才能让艺术领域愈加丰富多彩。实际上,应辨证的看待科技与艺术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艺术的出现,既不能全面否认,亦不能全盘接受,应做好二者之间的平衡发展。

注释:

https://www.sohu.com/a/163033592_135045

王宏建.艺术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202.

https://new.qq.com/omn/20190130/20190130B0PKPO.html

参考文献:

[1]王宏建.艺术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2]E.H.贡布里希.艺术的故事[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15.

[3]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D].北京大学,2016.

[4]陈炯.人工智能,让艺术变得更廉价?[J].美术观察,2017,10.

[5]陈琦.从艺术发展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将是不可回避的艺术命题[J].世界美术,2018,06.

[6]刘润坤.人工智能取代艺术家?——从本体论视角看人工智能艺术创作[J].民族艺术研究,2017,05.

猜你喜欢
艺术价值艺术创作人工智能
一世哲布尊丹巴艺术创作考叙
人工智能与就业
艺术创作全面繁荣
丰富艺术创作
融合与创新:伪满洲国建筑研究
浅谈当代艺术在传统文化中的价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