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北京城乡规划条例

2019-07-19 10:20宋龙艳
投资北京 2019年5期
关键词:依法违法条例

宋龙艳

历经三次审议、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4月28日起正式施行。据悉,《条例》作为北京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充分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新版城市总规,为“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为疏整促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其中有几处亮点值得关注。

违建惩治力度大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被称为“寸土寸金”的北京并没有完全开展针对违建的大,力度查处工作,违建较为普遍。近年来,特别是随着“疏整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对新生违建采取了“零容忍”态度。特别是2018年初,北京市政府提出2018年全市将拆除违法建设建筑面积4000万平方米,确保新生违建“零增长”,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基本无违法建设的目标,可见北京市对于违建拆除的力度之大。本次《条例》从多方面人手,加大了对违建的惩治、处罚力度。

违建不得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此外,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辦理相关证照。从这条新规定来看,对于新增违建无疑给了重重的一拳。

强制拆除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并可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可加处滞纳金。

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罚款两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投人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可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将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人员心存侥幸,因贪图私利偷建、抢建,然而面对执法人员又负隅顽抗,公然挑战城市规划权威,阻碍拆除。《条例》规定,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将受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另外,拒不拆违或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执法公开透明

长期以来,在众多公共事件中,因执法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引发的争议颇多,利用现代影像技术保留一定的影音资料,得到了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条例》注重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完善了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实际上,部分违法建设者其建房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通过这种违法行为,在平时的房屋出租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腾退补偿安置中获取非法利益。然而这样的违法行为就会造成遵纪守法的人权益受到损害,日常生活受到影响,而违建者却获利的不公平现象,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由此可见,违法建设危害公众利益。

为了多渠道获取信息,执法更加高效透明,《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也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今年I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2月,北京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按照《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明确街道作为执法主体可以直接开展执法工作,提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除上级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真正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状。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形成查处合力,《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表示,在审议《条例》草案二审稿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央、市委对街道有了新的职能定位,《条例》要做好衔接,体现新的改革精神。考虑到法规的稳定性,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北京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执法机关。

此外,《条例》还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予以固化。为进一步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定本市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条例》减少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的不确定性要求。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精简了需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文件。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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