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中的分析思考

2019-07-24 10:33周雅婧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关键词:市场管理人身保险保险市场

【摘 要】1995年,我国首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正式投放市场,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行业正式进入商业化运行阶段。20多年来,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人身商业保险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指标连续多年快速增长,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几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人身保险行业中应用越来越普遍和深入,提高了行业信息化应用管理水平,市场效率提高,但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市场问题,引起业界普遍关注。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介绍。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管理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重、生活节奏的加快、自然环境污染的加深,以及自然和社会灾害的多发等因素,公众日常生活中面对的各类人为和自然风险明显增多,个人风险管理和公共社会保障需求提高。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各区域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生活观念、生活习惯和文化价值体系多样,特别是城乡之间多年来形成的巨大差异,使得国家仅仅依靠现有社保体系很难实现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国民健康保障总体目标。为此,上世纪90年末期以来,我国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先进管理经验,大力发展人身商业保险体系,调动公民在实现个人和家庭保障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市场手段、市场资源破解社会保障难题,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20多年来已取得的实际成效看,前期目标基本实现,在人身商业保险的供给方面,目前全国共有大、中、小不同规模的人身商业保险公司100家左右,各类人身商业保险从业人员680余万,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人身商业保险产品1200余种,人身商业保险原保费收入连续多年高速增长,以健康险为例,2014—2018年的5年间,平均增长率在50%左右,平均保险密度2200元/人,年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全国保险深度接近5%,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14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我国人身商业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动人身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也标志着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历史新阶段。人身商业保险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的“挑大梁”作用日益显现出来。

也应该看到,近些年来,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关注,采取及时应对措施,则可能对整体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间接引发社会不公或群体性事件,影响公众切身利益,扰乱行业发展秩序,破坏产业结构体系。近些年来出现的互联网保险则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接下来,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介绍。

一、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风险与狭义风险

人类在自然界中从事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发生相互关系,由于外界环境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行为能力的局限性,总会有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存在,且在一定条件下引发不确定性事件,这里所说的不确定性,后来人们定义为风险,不确定性事件称为风险事件。风险最早产生于人类的航海实践,海洋是人类开展货物运输活动的天然通道,海上运输也是人类开展最早的生产实践活动,由于海上氣候环境复杂多变,风浪来袭时,极易造成船毁人亡,因此,“风”与“险”联在一起,表示不确定性及其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一直沿用到现在。

从风险的概念的起源可以看出,它一开始是泛指对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具有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的总称,称为狭义风险。后来,人类生产实践活动中,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有些不确定性事件发生时,也会给人们带来收益,它也是一种风险,只不过风险事件的结果是积极的有益的,比如: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通过购买股票,可以获取超过原投资股本的投机性收入,或者有人买奖券,意外中奖。这种情况下的风险,是人们主动设置和利用,利用其不确定性,达到服务社会活动的目的,包含这层涵义的风险,理论上定义为广义风险。在保险学领域中,我们所谈的风险均指狭义风险,它具有普遍性、社会性、动态性和可测性等几个特点。

(二)保险起源与人身保险

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有两类财产具有突出的共性和敏感性,一类是各类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另一类是人身生命财产。前者出现问题,将使人类失去基本的物质生产生活条件,个人和社会整体物质财富消失或减少,后者则更为重要,一旦发生生命安全损失,将使人们丧失生产生活能力,甚至直接导致生命结束,人类社会行为的主观能动性缺失。显然,这两种风险与人类社会正常实践活动直接相关,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它们的识别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根本性意义。以此为背景,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诞生了。起初发展起来的是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和人寿保险。其中,火灾保险最早起源于公元1118年,但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公元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产生的,发生在英国伦敦,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1667年独资创办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保险商行,3年后又与其他人共同筹集资43000英镑,成立规模更大、赔偿能力更强的火灾保险合伙组织,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巴蓬也因此享有了“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从此,“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商业保险思想在英国得到普遍认同,带动了其他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人身保险方面,德国著名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于1693年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他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1687-1691年死亡统计资料数据源,以年龄为统计依据,从数理角度为现代人寿保险确立了基础,沿用至今,他也因此成了人寿保险领域的先驱。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意外伤害或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责任金。主要分为三个类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标的,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合险(也叫两全保险)三种,保险期限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种情况。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四个类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保险原则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利益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商务契约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权利义务关系确认的集合,也是市场机制运作过程中公认的一种商务作业形式。对于保险合同,《保险法》中有明确定义,指出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保险人来说,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是其基本权利,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事件时履行赔偿行为是其基本义务。同样,对于投保人来说,缴纳保费是其基本义务,保险事件发生时从保险人获取保险赔付是其基本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为实现这种基本思想和功能,必须具备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有偿性。人身保险关系的确立,是一种商业行为,不是纯公益性的,伴随着货币的支付、风险的承担、约定的履行,合同双方通过货币价值实现利益交换,有一种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作。二是保障性。保险人在服务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两种形式的基本保障,即有形保障和无形保障,有形保障指一定额度的有货币赔偿金,无形保障指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精神安慰,使其消除后顾之忧,获得心理安慰。三是射幸性。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并得到了法律保护。但是,合同期间,何时发生风险事件,损失程度大小, 是不确定性的,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因此,有形保障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确立有三个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利益产生于人和人之间,而不是人和财产或财产和财产之间,二是在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三是保险标的人的寿命或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确定关系时,彼此都不可能完全了解,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往情况只能了解大致情况,且只能通过投保人告知获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可能像投保人那样准确全面。因此,双方要建立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如实告知,明确权利义务,明确条款解释原则。

第三,近因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件的发生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风险直接导致的,二者之间存在前后逻辑关系。当风险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事件原因时,近因的确定和使用是非常关键的,它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备启动赔偿条件。也是人身保险业务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的环节之一。

三、我国人身保险销售环节中主要问题

(一)人身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

当前,人身保险市场业务实践中存在问题比较多,体现在市场销售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同销售渠道产品的非一致性问题。各商业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方式有电话、银行和个体代理人三种主要形式,各销售渠道的产品种类、价格互不相同,销售主体管理机制独立,不利于为用户集中配置统一完整保障方案。二是个体代理人销售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诺向用户返佣,或者于正式签单前先行向客户递送贵重礼品,造成极坏的市场影响。三是代理人销售过程中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用户对产品的准确认知,甚至将保险产品与证券、银行存款之类的金融产品进行收益比对,从根本上混淆保险产品的核心功能以及与其他产品之间的本质差别。四是近些年来市场上出现所谓的互联网保险,在没有独立经营主体,没有业务经营资质审批许可,没有保险专业化资源配置的情况下,打着人身保险的名义,向公众随意夸大宣传,收取资金,不兑现承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运营状况。

(二)主要应对思路

实际上,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远不止上面谈到的那几点,而且在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早做研究,加强治理,从源头上加以遏制。首先,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规范体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消除全局性的业务管理漏洞。加大公共宣传力度,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其次,人身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要加强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优化产品,提升服务能力,提倡公平竞争、正当竞争,把提高自身内涵放在首位。最后,公众也要不断增加保险意识,提高保险认知水平,结合自身情况,做好人身风险的早期防范,降低个体人身保障的外部依赖性。

四、结束语

发展人身商业保险行业,是社会需要,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逐步完善,渐进式实施。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幅员辽阔,情况复杂,推进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公众要积极参与,勇于担当,履行各自职责,既是参与者,也是受益者。

【参考文献】

[1] 李晓君.人身保险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2] 郭颂平.保险基础知识(2014)[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周雅婧(1988—),女,湖南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金融学专业。

猜你喜欢
市场管理人身保险保险市场
上海市保险业务情况综合表(2019)
简析我国人身保险的利益问题
市场的功能管理法制化
玉米种子市场管理现状及对策
百慕大保险市场结构研究
我国海上救捞市场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上海市保险业务情况综合表(2013)
农村女性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扩展
河北省保险市场运行情况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各人身保险分公司业务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