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审案例看不授权客体的认定和说理

2019-08-01 02:18丰睿李慧洁武晓林
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 2019年4期
关键词: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客体

丰睿 李慧洁 武晓林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三个实审案例的分析,讨论了在对不授权客体进行审查和说理时,应当着重对技术手段、自然规律、技术问题等进行把握,并给出了建议的审查方式。

关键词:G09B;客体;技术问题;技术手段;自然规律

引言

国际分类号G09B的內容主要涉及的知识领域相对较宽,包括了各类学科,如建筑、医学、数学以及其他的工业类学科等,而对于模型类发明申请,与一般的工业应用不同,其解决方案是要解决演示和教学中的相关问题,相对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社会科学的层面,因此难免会遇到有关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情况。 此外,教学系统也属于国际分类号G09B下常见的发明申请,其中大量申请涉及指导和帮助人们学习的教学方法与计算机和互联网相结合的情况,因而许多申请涉及客体判断。

关于不授权客体的法条,《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对上述内容做出进一步补充:“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上述规定仅仅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这种一般性规定在专利审查中常常遇到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新审查员,虽然明确在审查实践中可以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进行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但是由于其对法条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对客体问题进行认定和说理的过程中,生搬硬套式的通知书使得其与申请人各执一词,沟通效率低下。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三个G09B领域实审案例分析审查过程中对不授权客体的审查和说理。

一、案情

【案例1】

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强效记忆学习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S1预先存储或输入若干个待记忆单词组,建立待测试单词数据库;

S2选择至少一个待记忆单词组,所述移动终端基于选择的待记忆单词组输出相应的测试内容;

S3 向所述移动终端输入与所述测试内容对应的测试答案;

S4 间隔预定记忆周期,所述移动终端再次输出测试内容;

S5 向所述移动终端输入与所述测试内容对应的测试答案

依次类推,直至所述的待记忆单词组的合格次数为阈值时,将所述待记忆单词组输入永久记忆单词数据库,同时更新待测试单词数据库。

【申请人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较短时间内永久记得大量的有一定意义的记忆材料。

【审查过程】

该学习方法采用了数据库对学习者进行单词测试,并根据反馈情况及遗忘规律,在遗忘临界点找出当前和下一时间需要复习的单词,并将用户识记的单词作为永久记忆单词保存,实质上是一种基于人为规定的记忆单词的方法,虽然该学习方法中包括对学习者进行测试、计数以及建立单词组和数据库的过程,但是其实质并非是对上述过程的改进,而是对人的记忆规律的利用。

申请人坚持认为本申请文件利用了大脑中的组织结构功能和相互作用产生记忆,而且长期记忆是大脑皮层存储区不断作用的结果,记忆数据在海马体和大脑皮层之间转移的自然规律,且解决的问题是关于有意义记忆材料的遗忘规律,不是一套人为的、随心所欲规定的方法,它是在长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发现的一种记忆规律,属于对自然规律中记忆规律的利用,解决了技术问题。

最终本案因不符合法2条2款走向驳回,但是反观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说理情况可以看出,审查员虽然对本案客体问题进行了正确的认定,且从技术问题、自然规律等角度进行了分析,但是仅仅是笼统地将其归纳到不属于自然规律、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范畴,未对案件本身进行两个概念的深入解读。

【案例2】

一种音乐训练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a.音乐训练系统学习,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a1.找来n个音乐训练人,m个专家,评价n或n+1个技术指标;

步骤a2.对训练项目进行参数化,联立方程组;

步骤a3.求解方程组;

步骤b.根据音乐训练系统的学习结果,对待训练人进行评分;

步骤c.根据步骤b的评分进行针对性训练,直到评分满意为止。

【申请人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

多位专家参与学生音乐训练并输出改进方向。

【审查过程】

本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减弱教师主观影响对学生训练产生的误导,其解决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依赖于教师对各项指标的主观化认定结果(即评分),且最终确定训练完毕的条件也依赖于教师的主观认定(即评分满意),训练过程和结果认定主要源于训练者的思维判断,并未采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和自然规律,虽然技术方案中涉及了相应的硬件模块,但是相应的模块是用于对数据进行处理,而非指导训练结果,也就是说本申请实质属于一种基于人思维活动的训练方法,属于智力活动规则,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案例3】

一种书法练习格,其特征在于:包括椭圆形外宫、五边形内宫、中竖线、中横线和上横线;

所述中竖线、中横线、上横线将五边形内宫分割成6个宫格。

【申请人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

帮助习字者更清晰地把握笔画的起笔收笔位置以及笔画的长短、间距。

【审查过程】

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习字者更好地掌握字的整体结构和布局,而这种结构和布局是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上述问题并不构成技术问题,上述方案采用的手段实质上也是根据申请人人为制定的规则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格子,其没有包含利用了自然规律的任何技术手段,仅仅是人为的设定,其所产生的能帮助习字者更好的把握汉字笔画的位置、长短、角度,笔画间的距离,以及字的大小比例,从而掌握字的整体结构和布局,提高汉字练习效果的效果,不符合自然规律,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二、原因分析

对于存在客体问题的案件,由于其不同于新颖性、创造性采用对比文件进行比对的审查方式,一般情况仅通过对申请文件本身事实认定而做出判断。面对客体问题的说理,由于专利法、细则和指南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评述方式,对于审查员来说,没有充分说理的套话往往容易显得理屈词穷,或难以切中其要害。而对申请人来说,审查员不结合案情分析、浮于表面的判断似乎没有真正理解发明所做出的贡献所在,因而通常显得难以接受。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存在客体问题的案件,理清并深入理解法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在充分理解发明实质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比较异同才是提供客观、高效审查意见,实现充分有效沟通的前提。

三、相关概念再分析

对于G09B分类号下的客体问题认定,应当紧紧抓住对技术手段、技术问题、自然规律等基本概念的分析,本文先就以上几个用语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做出说明。

(一)何为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应当是与客观规律相联系的,如果未利用客观规律的则不能称为技术。专利法中的“技术”概念随着技术发展不断变化,例如:早期技术被普遍认定为是有形的物理产品,而排除步骤、方法等内容,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明已经包括了对产品和方法两类客体的保护。

(二)技術方案

技术手段是技术特征的集合,技术特征是对“自然规律”(自然力)的加以利用的技术手段的体现。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三)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应方面,从这两方面同时对一个解决方案进行考虑,通常更具有客观性。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角度入手,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性的把握,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究竟是什么。

(四)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说的自然规律,是与人为规定、社会经济规律相对的,其所要保护的,正是这种以自然规律为基础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创造出的成果。

四、建议和做法

(一)对于案例1,争议的焦点实质在于记忆规律是否属于自然规律

结合前一部分对自然规律的剖析可知,自然规律是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而记忆是人脑对经验过的事物保持、再认的能力,与各人大脑海马结构和大脑内部的化学成分有关,但其实质属于一种心理过程。也就是说,记忆过程的进行实质需要引入个体特征的参与。同时,结合我们的日常实践可知,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反应能力、思维方式、接受能力等均会对记忆过程产生影响。虽然现在记忆规律已经逐渐被大家接受并认可,但其仅能认为是一种基于大量调查、研究所获得的心理学统计规律,并不是自然规律,更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自然规律。

基于现有的记忆规律,申请人虽然认为其发明的记忆方法能够获得良好的记忆效果,但不同个体在利用该方法进行记忆时,并不能够必然获得类似的结果,从侧面进一步论证了记忆规律的非客观性。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知,案例1是对记忆规律这种研究成果的再利用,在对记忆规律的利用过程中,实质是在执行发明人人为设置的规则。

另一方面,记忆既然属于心理过程,属于人类智力或精神活动,其自然不属于技术问题,因此在进行上述分析后自然可以得到相应的审查结论。

(二)对于案例2,争议的焦点实质在于方程是否属于技术手段

根据前一部分对相关概念的分析可知,本案实际是利用公式进行了数值计算,这种情况下对技术手段的认定需要判断数据处理过程中是否反映出不同数值之间固然存在的相互关系,即是否依赖了自然规律。

通过分析可知,方程实质是等式,作为一种常用的数学手段,其是否具有技术性,取决于其中涉及的参数的具体定义是否符合自然规律。例如在数学领域中设置未知数x、y之和等于10,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仅仅是一种假设,此时的方程属于缺乏依据的人为假设。而在物理领域中,例如:电阻、电流、电压的关系,或者速度、时间、路程的关系,其均是经过实验验证证明的等量关系,同时在化学领域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按照其分子量等比例参与反应,也是一种等量关系的存在,其中涉及的参数及参数间的关系遵从相应的定律及定理,此时的方程应当被认定为技术手段。

本案方程中涉及的参数a为技术指标,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具体举例技术指标可以是拿麦克风的角度,那么判断方程是否成立,就变成了判断上述技术指标与音乐美感之间是否存在等量关系。

音乐领域中,普遍接受的影响音乐美感的因素包括音准、音调、音频等,而本申请中技术指标的含义实际是申请人人为定义的指标,不能准确表征对音乐技术的认定。此外,不同人对同一首歌曲的美感认定也有不同,音准、音调、音频等因素与美好音乐之间并不存在某种特定的定量关系。申请人的上述设置,仅属于对统计结果的利用,而不能真正反映自然规律在音乐训练中所起的作用。

此外,方程中涉及的另一参数b是专家打分,音乐的悦耳与否属于人为感受,因此分值的大小并不是从技术上进行的认定,而是专家源自人为感受的主观体现, 也就是说,分值本身属于客观数据,但给出分值的依据并未以自然规律为基础,将其两者相等属于申请人人为规定,由此本案中涉及的方程并不能被认定为技术手段。

(三)对于案例3,争议焦点在于技术问题的认定

回归到本申请的背景技术,现有的书法练习格为传统的田字格,米字格,回字格等,其实际上是用于帮助书写者书写出更加规范、美观的字体,而非帮助不能书写者写出字体,即用于解决书法练习过程中由于对笔画、角度、距离等把握不好而导致的不美观的问题。美观本就是人的主观感受,不同人对同一事物也会呈现出不同的主观感受,主观感受不受客观规律约束,而我们所理解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具有实际物理意义的问题,而非具有主观感受意义的问题,因此上述问题实质不属于技术问题。

换个角度,由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对应面,因此对技术效果进行分析也能够推导技术问题是否成立。本申请最终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书写更加规范、美观,能不能写出字属于技术层面的效果,而字写得是否规范、美观则属于主观认定层面的效果,由此可知该方案也未获得技术效果。

另外,在解决书写不美观问题的过程中,申请人采用的是自己创造的练习格,该练习格的产生并未以任何自然规律作为基础,其依赖的是申请人自身通过大量实践而获得的,能够较为容易地书写出美观字体的经验,实际是申请人自身主观意志的体现,即在该方案中实际上也未采用技术手段。由此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发明。

五、结语

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是技术方案三要素,其中技术问题是核心。在分析技术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性把握,发明创造多是涉及产业中某一或某些方面客观存在的不足而做出的改进,技术问题常常与技术效果对应,当判断技术问题是否成立遇到困难时,可以通过反观技术效果判断,即该方案产生的效果是否属于技术效果(案例3)。

对于技术手段,需要分清的是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利用相关手段综合作用的过程,而手段是否为技术手段,则需要看该手段是否受限于自然规律,也就是说手段背后有相应的自然规律导致与该手段对应的某一效果的产生,任何人使用该手段均能产生类似的效果,而非一人一标准(案例1,2)。

客体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第一步,对法条中涉及的概念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能够帮助我们加强对客体问题的敏感度,同时增强审查意见的说服力,避免照搬指南带来的窘境。

以上笔者结合自己审查中涉及的三个案例对涉及專利法第2条2款和专利法法第25条1款2项谈了一点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各位指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19-129.

[2]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3] 王琦琳,张曦.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J].专利审查实务,200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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