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狗报仇,责任如何划分

2019-08-06 03:07
新传奇 2019年28期
关键词:公安刑法绳子

“狗咬狗,咬死狗,人打狗,被刑拘。”6月24日早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保利上城小区内,一条未拴绳子的贵宾犬突然冲向一只金毛犬,金毛犬将贵宾犬咬死。随后,贵宾犬的主人何某民先后用扳手、木棍等将金毛犬“殴打致死”。金毛犬主人的父母也在此过程中受伤住院。

6月29日凌晨,顺德公安发布通报:经初步调查,何某民交代因自家贵宾犬被同小区的金毛犬咬死,而动手将金毛犬打死的事实。

目前,何某民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正對该案加紧调查处理中。

当地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对何某民实施刑拘。有网友质疑,两个人遛狗时,都没能用绳子拴住自家的狗,双方都有过错。那么,造成冲突后,事件是否严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结合本案情况,涉案男子可能单独或同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若该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中被打死的金毛犬价值应达到5000元以上,方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若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则依据刑法规定,被打老人的受伤程度应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倘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涉案男子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案男子的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同时,被打老人以及金毛犬主人均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求涉案男子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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