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对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规制

2019-08-06 00:21李依蘅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4期
关键词:民商法规制企业

李依蘅

摘 要:企业商事信用是企业立足当前市场的根基,信用的体现方式除了交易双方企业的衔接情况,还要确保企业的交易符合民商法的规制。同时从民商法的建设角度,探讨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以期完善现有的民商法法律制度,提高我国企业发展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民商法;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规制

0引言

企业商事信用形象不佳,对企业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发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巨大的恶劣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从民商法上寻找方法,对企业缺少商事信用问题进行完善与弥补,切实有效的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贸易。

1企业商事信用概述

1.1企业商事信用涵义

信用的字面解释是诚实、守信用。信用在生活中,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律而言,信用更像是一种利益的体现,富有严肃性和正义性;在日常生活中,信用的理解是履行自己的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对于企业商事信用而言,信用是企业之间合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切经济往来开始的源泉。而企业商事信用的整合理念是将法律和生活的信用理念融合到一起,基本含义是指在企业商务活动中交往人员在主观意愿和客观方面具有偿还能力,并且在权威的征信机构调查取证综合做出有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评价。

1.2企业商事信用的相关法规

企业商事信用主要是指社会对企业在市场中的综合性表现的评价,其中综合性表现主要针对企业多次商业活动的成功率、有效性和合作企业的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对企业商事信用情况有所概述,并对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商事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要求,要求系统需要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商事信用年度报告与行政处罚结果等。企业商事信用关系着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1.3企业商事信用的特征

企业商事信用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重视财产明确。第二,商事信用具有一定的依附性,需要主体的存在才能进行评估和测算。①第三,企业的商事信用随着市场和企业的商事行为发生一定的变化,具有不稳定性。第四,只要企业发生商事行为,市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就不会消失,企业的商事信用具有长期性。

2导致企业商事信用出现缺失的原因

2.1企业进入市场机制相对混乱

现阶段企业进入市场的标准制定比较混乱,企业登记制度设立的标准比较模糊。一方面,进入机制和登记制度是企业商事信用的最低标准,是企业遵守市场商事信用原则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对企业进入市场的监管力度较低,存在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市场的调节能力,对市场的管理和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2.2法律约束力差

商事信用的降低有众多原因,法律约束力差是造成信用缺失的直接原因。我国企业立法对于商事信用的相关条例不是很多,不能有效地进行制约。从法律的视角看,法律规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由此一些企业透过法律漏洞,造成企业自身的商事信用急速下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严重的影响。

2.3市场征信有待发展

企业商事信用是对企业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直观反映之一,其测算和评估主要依赖于市场中的其他公司和征信机构,然而现阶段的市场征信制度有待提高。一方面,其他企业进行的商事信用评估主要以自身的角度进行,考虑市场的竞争力、机会和威胁等方面,对企业的经营信息了解较少。②另一方面,征信机构的发展比较快速,涵盖的业务比较广泛,但是我国对征信机构的法律和相关实践仍处于比较落后阶段,没有明确规定征信机构的信息开放程度,容易产生不当操作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3完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路径

3.1企业自律机制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企业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该通知规定了企业商事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如果企业在生产与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此,加强企业的信用自律,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信用自律是指企业应该自觉完成对消费者承诺的事件,不需要法律的约束和管制,这是市场建立和谐氛围和实现自我调节的保障。企业想要完成信用自律必须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企业氛围。企业应该组成优秀的领导团队,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将经营、管理、生产和财务等权力分散,利用部门和权利的划分对普通员工和领导人员进行制约。③总体而言,企业信用自律机制的完善标准是企业本身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3.2完善企业商事交易过程中的信用规范体系

现阶段,很多企业都不太注重信用理念,这也是导致企业信用机制缺失的重要因素。企业文化缺失、企业中的价值观不统一等因素都会造成企业的信用缺失,更有很多企业还未认识到企业信用缺失的危害。同时,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强化对高管人员的信用管理。一方面要对企业的信用缺失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比如企业内部员工欺诈、违法职业道德等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从而通过这一系列工作,将企业的信用缺失行为降到最低程度。综上,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信用水平。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尤其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对规范整个企业的信用环境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3.3针对市场退出的信用机制

为了优化自身环境和经济结构,市场会自动对运行、发展及情况不良的企业进行淘汰。但是市场对淘汰和主动退出的企业没有详细的退出规范,其遗留下的问题对市场整体和其他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市场监管造成不利。⑤基于此,市场的退出信用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引导企业在最佳时机退出市场,避免企业出现较大的经济损失,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市场退出信用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应该对商事信用缺失的企业进行惩戒,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弥补其对市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惩戒措施主要依照失信次数和造成影响进行,先对其信用缺失的商事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情节严重时再开始限制企业其他商事活动。另一方面,应该对市场淘汰信用缺失的企业进行规范。先对市场中商事信用缺失的企业加强监管和控制,并给予警告,如果出现严重缺失的情况,再通过企业破产制度对其进行淘汰处理。

3.4加强债权法的保护

《合同法》有效加強了对民商事主体的保障力度,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当合同出现问题时,即使代理人并不存在过失,但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严重损害了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要尽快加以完善,以保障民商事主体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4结语

完善商事信用不仅需要市场重视企业的资本和人员信用,加强征信机构的监管,对信用缺失的企业进行惩戒和淘汰,还需要企业利用权利划分进行内部信用控制。由此,针对企业商事信用的民商法规制构建工作仍需要完善。

参考文献:

[1]陈伟峰.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23):109-110.

[2]秦正国,谭春平.企业信用缺失及治理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11):186-187.

[3]刘子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23):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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