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研究

2019-08-07 02:05刘文强
理论观察 2019年5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新媒体

刘文强

摘 要:随着以数字化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媒体不仅促进信息传播及经济全球化发展,更是深刻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借助不断发展的新媒体平台可以拓宽侦查途径,广辟信息来源,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为实现对刑事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提供有利支持,为国家公民的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关键词:新媒体;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117 — 03

媒体是现代社会各种传播途径的总称。媒体作为传递信息的载体,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近年来社会信息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基于数字技术可以大大扩展信息、大大加速传播的新型媒体。这些新型媒体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更深刻的影响了文化的传播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新媒体正在渗透进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不断冲击和影响着社会的每一个行业。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借助不断发展的新媒体可以拓宽侦查途径,广辟信息来源,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为实现对刑事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提供有利支持,为国家公民的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一、新媒体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影响剖析

(一)对刑事案件侦查的积极作用

新媒体发展至今,已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给人们的社交方式、出行方式、消费方式带来了变革,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机遇。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侦查领域应用新媒体有以下几方面积极作用。

1.舆论监督,促进执法公正

新媒体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提高了信息发布的速度,新媒体强大的技术优势,巨大的时效性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有效的体现出来。通过新媒体对刑事案件适度的传播,可以使广大群众对刑事案件的发生和侦查进展情况适度了解,还能够实现舆论动态监督,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刑事侦查职权,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新媒体对案件侦查工作的传播会引起社会的关注,督促侦查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扩展思路,获得线索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社会公众掌握信息的方式只有被动接收媒体所传递的信息,但不能做出任何回应。而新媒体产生,打破了信息单向传递的形式,让公众也能够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信息的发布者,能够通过一定形式实时参与到国家、社会发生的各类事件当中。就刑事案件侦查而言,公众利用新媒体对案件本身所发表的见解、提供的各类线索,犯罪嫌疑人、证人在使用新媒体时留下的各类痕迹,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够扩展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帮助侦查人员获得更多与案情相關的线索,促进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获取犯罪嫌疑人信息

近年来,人们的社交精力逐渐向新媒体倾斜,利用新媒体关注、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网上活动,愈发成为侦查人员获取案件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化警务不断推进,利用新媒体关注、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网上活动,愈发成为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无论这些信息是否与犯罪活动具有直接联系,对这些信息的关注、调查、了解是查明犯罪真相、涉案人员,犯罪人身份,犯罪人行踪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来源,是侦查活动的第二个战场。

(二)对刑事案件侦查的消极影响

新媒体适度的应用可以给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促进作用,但如果对新媒体过度应用或依赖,便会显示出来诸多的不利影响。

1.泄漏侦查秘密,扰乱侦查方向

当今社会以网络为主要途径的新媒体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但伴随着便利所产生的往往会有弊端。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由于缺乏约束,造成了一些人在网络上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谣言,不仅侵犯和伤害了他人的权利,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如果过多或是过度的将案件的细节传播出去,会使涉案人员对案件的侦查进展有一定的知晓,从而进行相应的反侦查措施,摧毁相关证据或提前潜逃,影响案件的进一步侦查,给侦查增添困难。另外,那些为了博眼球而捏造出来的虚假信息对于侦查工作的展开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对公安机关针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造成很大的困扰,对人力、物力都是一种浪费。

2.对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新媒体对信息的传播具有即时性和多样性,当某一事件发生后,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成千上万条与该事件有关的信息可能瞬间以“爆炸”的形式传播开来,

之前频繁发生的公民信息泄露和人肉搜索事件,都是信息过度传播和滥用新媒体的后果。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应用新媒体发布案情将有助于案件的侦办工作,但过多信息的泄露,尤其是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一旦泄露,会对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会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阻碍。

二、新媒体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一)受、立案阶段的应用

1.及时公布案情

刑事案件发生后,对于案件情况的及时公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消除谣言,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等重要意义。在传统刑事案件侦查模式下,案件的信息的传播只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而普通人民群众却不能及时的获取案件情况,由于不了解一些必要的事实,面对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容易造成一定的疑虑和恐慌,对案件的侦查也会造成一定的阻碍。案件侦破是警方的职责所在,但也需要民众积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案情信息的发布,让公众知晓了凶手的残暴,案情的大胆公布则说明了公安破案的决心与案犯较量的必胜信念。案情的每一步进展都牵动人民群众的心,案件侦破的过程都给群众以希望和安全感,这也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增添了一份力量,对正躲藏在阴暗角落的案犯也是一种有力震慑。

2.辨认尸体,查清尸源

侦破命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中之重,“命案必破”也是公安部对各级公安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命案破案率的不断上升,命案的发案数也在逐年下降,但仍有部分未查明死者身份的案件一直未被侦破。可见,在身份不明人员被害的命案中,对于尸体身份的认定是极其重要的。尸体的身份信息能否及时查明,对案件侦查工作的进展起着决定性影响。如果查找时间过长,除浪费公安机关大量的精力和经费外,必定会造成犯罪嫌疑人趁机外逃或查找时间变困难等而拖延破案时间,甚至将案件拖成疑案、积案。对于无法确定尸源的尸体,侦查机关可以利用新媒体公布无名尸体的体貌特征等信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从而查清尸体的身份信息等情况。

(二)前期侦查阶段的应用

1.集思广益,获取线索

刑事案件的顺利侦破依赖于各类线索的及时获取,而利用新媒体与获取线索是新媒体对案件侦查最有价值的应用途径。以往有很多案件中的知情人或者目击证人因为害怕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而不敢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使得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甚至成为疑案。当前,那些想伸张正义而又担心遭到打击报复的知情人可以借由新媒体匿名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为警方破获案件贡献一份力量。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及犯罪前后的活动都有可能涉及网络社交媒体或信息技术平台,在虚拟网络中留下大量活动痕迹,其中蕴藏着丰富的信息资源可供挖掘,侦查机关从新媒体入手获取各类线索迅速破案。

2.发布通缉令或悬赏公告

通缉令或悬赏通告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有着重要作用,缉捕在逃人员是各级公安机关长期的责任。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各类新媒体的信息传递功能相当强大,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互动的主要渠道,其广告、通告效力不容置疑。借由新媒体发布通缉令和悬赏通告,能够更广泛、快捷的获得群众关注,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积极发现并举报线索。这样不但极大提高了侦查机关缉捕在逃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缉捕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还可以节省宝贵的侦查资源。

3.利用虚拟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控抓捕

近几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多发、高法态势,犯罪分子常常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意图,通过伪装成其他身份,接近目标人群,通过花言巧语骗取对方信任,然后伺机实施犯罪。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根据了解到的侦查对象的兴趣喜好,总结其侵害目标的特点,伪装成潜在受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确定了其身份,秘密套取信息,为下一步工作夯实情报基础。

(三)后期预审阶段的应用

1.利用新媒体为讯问做好准备

预审工作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审讯环节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辩解和供述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离不开必要的技巧和谋略,利用新媒体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①侦查人员在讯问开始前,可以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在各类新媒体留下的信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狀态、成长环境、个人经历、家庭背景等内容,分析其个性特点和作案前后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的制定讯问计划,掌握讯问主动权,及时有效的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利用新媒体调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的活动都有可能涉及网络及新媒体,在虚拟网络中留下大量活动痕迹。尤其是利用网络新媒体犯罪的案件,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这些电子数据证据可能存在计算机系统及网络新媒体平台的服务器中,侦查机关应当加大与新媒体平台的合作力度,在发现相关线索后第一时间利用现代化侦查技术开展调查取证活动,通过获取这些电子数据证据,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三、新媒体在刑事案件侦查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新媒体的应用

由于法律法规对于新媒体如何具体应用于刑事侦查活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注意在侦查中应用新媒体的规范性,要注意把握新媒体应用的合法界限,尽量避免“钓鱼执法”等违法情形的出现。为了保证新媒体能够为刑事侦查活动长期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应当推动立法或指定部门规章,对新媒体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进行规制,在有效促进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减少新媒体被滥用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的出现。

(二)建立信息资源筛查、上报机制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由于缺乏约束,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散布谣言,造成了网络及新媒体中传播的信息真假难辨,不仅侵犯涉事公民的合法权利,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还对公安机关利用新媒体传播的信息造成很大的困扰。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或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入刑,使互联网及传播信息的新媒体不再成为法外之地,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面对新媒体传播的纷繁复杂的信息,应当及时进行筛查、识别和上报。公安机关可以由情报部门尝试运作信息资源筛查、上报机制,专门对新媒体传播的各类信息、线索进行筛选,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后可及时与提供线索者联系,核实信息真伪并及时上报,为案件侦办提供第一手线索。

(四)注意公民隐私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然而,在新媒体条件下,信息传播范围之广、速度之快,都超出了人们当初的想象。在公安机关利用新媒体开展侦查活动时,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到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因监管不严,惩处不力,部分侦查人员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以为意,由于信息泄露,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公安部也公布了一批因随意泄露公民信息而被判处刑罚的警察,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大力度健全公民信息保护制度,对在侦查活动中泄露用户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泄露公民隐私的公权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不能姑息。

〔参 考 文 献〕

〔1〕黄首华,魏克强.论新时代下公安微博在侦查中的应用——从侦破“武汉建行爆炸案”看微博在侦查中的应用〔J〕.公安教育,2012,(03):30-33.

〔2〕麻爱琴.对在无名尸案中有效查明尸源方法的探讨〔J〕.辽宁警专学报,2010,(03):38-40.

〔3〕董静文.微信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8(01):117-119.〔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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