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诈骗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

2019-08-08 06:07
中国防伪报道 2019年6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责令行政部门

医疗诈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医患关系,导致医疗执业群体的整体形象下降和医疗秩序的混乱。必须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利,稳定良好的医患关系,培育诚信的医疗市场,促进整个医疗行业良性发展,使之更大程度发挥其救死扶伤的服务功能。

医疗诈骗的立案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诈骗罪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国医疗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诈骗金额如果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应将对医疗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诈骗罪的处罚起点数额为界,追究医疗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情况下,为了个案正义当然可以用以上原则调整医疗欺诈的行为。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对医疗欺诈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

当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典,但对医疗欺诈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均有相关规定。精神权利一般为人所忽视,但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以依据最后一款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无疑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课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由于欺诈是一种民事术语,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欺诈的罪名,根据罪行法定,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和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适用。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

故意杀人罪

明知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可能剥夺患者的生命仍放纵该结果发生的,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明知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可能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仍放纵该结果发生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承担刑事责任。

生产及销售假药、劣药罪

生产假药(制剂)或明知是假药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承担刑事责任。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如心脏起搏器等)、医用卫生材料(如医用氧气、消毒棉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罪

明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仍然向患者提供血液或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构成非法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承担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

利用广告对医疗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承担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

在签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患者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條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以医疗行为过程来看,从开始的接待宣传、诊断、治疗和收费到出院,会涉及到各种不同行为,对不同医疗欺诈行为均有行政处罚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擅自执业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名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许可证》。

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

隐瞒患者真是病情而做出虚假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虚假治疗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师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医师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利用广告对医疗服务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发布者处罚。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使用非法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使用明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 、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利用非法价格手段诱骗患者交易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銷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医疗事故的争议处理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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