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之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9-08-09 08:47
伴侣 2019年11期
关键词:民政局生效人民法院

问:

我与妻子婚后生有一儿一女,但是因为双方家庭等多方面原因,最近两年经常争吵。前不久我诉请离婚,后又撤回起诉。这期间,妻子逼我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我再提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即结束,所有财产均归妻子所有,一双儿女也由妻子抚养。之后,我们双方关系并无改善,我还是决定起诉离婚。请问,我与妻子之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份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才是具有最强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你与妻子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视为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如果离婚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并确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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