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制度完善

2019-08-11 23:42王金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

摘 要:转基因食品作为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产物,因有不同于传统食品的特性,在其安全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及形成竞争有序的食品市场秩序,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应运而生。加强对转基因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标识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制度进行介绍,然后通过转基因食品行业、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三主体构建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体系,以期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制度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监管完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盛,转基因技术的成熟催生了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餐桌安全众说纷纭,强化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格外重要。2019年1月2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简称《方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国际上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差异实行不同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其监管模式也各具特色。结合我国国情,通过转基因食品行业自律、政府加强监管、强化社会监督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制度,确保消费者买的安心,吃的放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促进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制度概述

我国转基因技术发展起步较晚,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尽完善,监管工作有待加强。我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是要求强制标识,即只要是列入我国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公布目录的5类17种产品,均应进行标识。由于转基因技术的错综复杂,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加大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的难度。

在监管理念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欧盟的“风险预防原则”,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未明确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食品保持谨慎态度,加强标识监管,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在监管主体上,我国市场上出现的转基因食品远不止目录范围内的食品,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进行监管,监管效率和监管力度得不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坚持社会共治原则,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也可以实行社会共监管。应积极调动除政府部门外的行业组织、消费者等更多监督主体,共同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监管。

在监管范围上,按《方案》规定的要求,实现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试验、种植、加工、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全程监管,全覆盖监督管理。

二、构建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1]。目前,与转基因食品有关的行业协会有中国健康食品协会、中国非转基因食品企业协会、中国粮油协会、黑河市非转基因有机食品协会等,但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转基因食品协会对转基因食品行业进行规范。因此,可以建立中国转基因食品协会,制定《转基因食品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加工及标识的行业规范。由于转基因食品不同于传统食品,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不如传统食品,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往往不自觉的违规标识或不标识,形成恶性竞争的局面,严重扰乱了转基因食品市场行业纪律。通过行规行纪使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規,强化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追求更高标准的自律,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披露转基因食品相关真实信息,进行规范的标识,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协调好转基因食品行业的利益,加强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督,促进转基因食品企业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二)强化政府监管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等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无法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此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就要克服市场失灵,对经济活动与市场进行监管[2]。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部门主要有农业部、环保部、海关、市场监督总局等。针对众多的监管部门,要分工明确,独立行使职权,避免重复监管;也要注意各部门间的统筹与协调,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共同推进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其次,转基因食品监管部门要做到权责一致,在行使监督职责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力的约束,避免滥用监管权力。最后,要在监管方式上进行创新。借鉴欧盟的溯源监管模式,对转基因食品建立档案管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全程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转基因食品档案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三)鼓励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作为转基因食品的直接购买者与消费者,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范度关乎着消费者最切身的利益。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应充分发挥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社会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一方面,消协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如积极参与行政部门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活动,检举揭发、披露违法标识转基因食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行为,及时关注消费者的呼声。另一方面,对于转基因的科普工作,消费者协会应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只有了解了转基因食品,知道如何检验转基因食品是否标识、标识是否合格,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权。此外,还应加强举报违法标识转基因食品行为的激励机制。可以适当给与如实举报违法标识行为的举报人一定的物质或精神鼓励,激发社会公共的监督积极性。

三、结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舌尖上的安全”,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仅仅依靠政府一个监管主体是不够的。转基因食品行业从内部提高行业自觉性,政府及社会公众从外部加强监管和监督,形成转基因食品行业自律、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体系。引入行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管,一方面可以使监管更全面,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另一方面也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督促政府更好的行使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s://baike.so.com/doc/5421587-5659771.html.2019-5-6.

[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王金华(1994~ ),女,汉族,四川宜宾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