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分责分项”赔付之争探究

2019-08-15 01:02赵齐辉
消费导刊 2019年15期
关键词:交强险探究

赵齐辉

摘要: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以及汽车工业日益发达,我国汽车保有量超期保持两位数增幅,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4028万辆,同比增长10.5%,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的险种,其对于补偿被侵权人损害,分担侵权人责任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由于目前对于交强险赔付方式及赔付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学界、实务界对交强险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介绍了交强险目前的相关状况,阐释了“分责分项”问题内涵以及分歧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作者观点。

关键词:交强险 分责分项 探究

前言: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的险种,其对于补偿被侵权人损害,分担侵权人责任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对于交强险赔付方式及赔付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学界、实务界交对强险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介绍了交强险目前的相关状况,阐释了“分责分项”问题内涵以及分歧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作者观点。

一、交强险及其赔偿方式概况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驾驶员以及车上人员除外),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属于责任险的一种。

所谓交强险的“分责分项”问题是交强险的赔付标准问题,也即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標准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其依据是原保监会印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些保险公司将该赔付标准载入保险合同或者保单等保险材料上,有些保险公司则认为具有相关法律规定而怠将该赔付标准载入保险材料中。根据《合同法》、《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分责分项”的赔付方式,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其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可能面临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而导致该约定无效,也可能面临免除其自身主要义务或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而导致无效。在理赔过程中如未涉诉,面对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异议通常保险公司作为强势一方会拿出保险合同等材料予以抗辩。而诉讼中全国各地法院对于交强险是否“分责分项”的问题处理不一。例如贵州、浙江、河南等地倾向于“不分责不分项”的计算交强险赔偿金数额,而山东、四川以及大多数法院则倾向于“分责分项”。

二、交强险“分责分项”与“不分责不分项”之争

交强险“分责、分项”争议的根源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分责分项”支持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均明确规定交强险应当分责分项予以赔付,而原保监会印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了具体的“分责分项”标准,因此交强险“分责分项”赔付具有法律依据。

“不分责不分项”的支持者则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的规定,其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责、分项”的方式进行赔偿。从法律的效力位阶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从法理上看,《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为委任性规则,关于机动车交强险的具体规定应当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是保监会单方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因违反了委任的制作主体规定而仅具有参考效力。第三,从公平的价值取向角度来说,投保人并非按照分项限额支付保费,而是需统一支付保费,而“分责、分项”的赔偿方式既不利于对被保险人风险的分担,又不利于被侵权人损失的弥补。

三、关于交强险赔付标准的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交强险的赔付标准采取“分责不分项”的方式比较合理。

对于分责而言,交强险为“责任险”的一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具有“责任”,如果不分责任的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则会有违法理同时造成许多荒谬的判例。如行使的车辆冲撞按规定停靠在路边的车辆,正常停靠的车辆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亦要对侵权的车辆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不尽合理。

对于分项而言,至少现行的分项方式并不合理。例如,有些受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但花费巨额医疗费后未定残,其仅能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范围内获得赔偿。又如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人身伤害较轻而财产损害更为严重,但根据现行分项标准被侵权人财产性损害最高仅能获赔2000元。

此外,分项赔付没有现实必要且会造成赔付的复杂化,因此笔者认为,采取“分责不分项”的赔付方式,即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区分加害人的责任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与无责任,在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交强险基金大数据分析、统筹调研后不分赔偿项目的制定赔付标准,以在保障交强险基金良性运转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

结语:只有尽快完善立法,确定合理的交强险赔付标准,才能平息交强险“分责分项”之争,才能保障交强险基金良性运转并充分发挥其弥补损害、化解矛盾的作用,为我国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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