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制度研究

2019-08-18 15:27梁闽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

梁闽月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上升,犯罪人数增多。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既是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结果的承担者,身心发展的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使这类人成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加之现实中看守所羁押,往往将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关于一起,容易导致不良恶习交叉感染,未成年再犯率上升。新时代,对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深要更广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夯实完善制度基础,将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制度落实落细。

关键词:未成年;分管分押;混管混押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我们国家有近3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举足轻重。当前,国际国内语境日益喧嚣复杂,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未成年违法犯罪呈高發态势,不可避免要对部分未成年犯采取羁押措施,随之而来的未成年混管混押问题日益严峻。分管分押制度的提出并设立时之已久,却始终未执行到位。这说明,制度要与时俱进加强修改完善,人权保障理念要一以贯之深入贯彻,条件保障要腾笼换鸟注入新鲜血液,强势按下混管混押终止建。

一、未成年犯分管分押的意义

2019年1月3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正式成立,旨在动员社会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被羁押的未成年犯既是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结果的承担者,身心发展的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使这类人成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因此,需要用法律挽救这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少年,用司法守护这些被折翼的天使。分管分押,能有效防止在押未成年犯受到其他在押成年犯的教唆、威胁,阻止在押成年犯向在押未成年犯灌输扭曲思想,传播犯罪方法,降低未成年再犯率。其次,在押未成年犯或缺乏社会经验,或多为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大。采取专门的隔离关押方式和专业帮教措施,有利于在押未成年悬崖勒马于犯罪道路,迷途知返于错节人生。

二、未成年犯混管混押现状

全国各地大多数看守所对在押未成年犯都做不到分管分押,基本上都存在混管混押的现象。以庆元县为例,地处浙西南,毗邻福建,是浙江最南部也是交通最偏远的县,看守所羁押未成年犯均未实现分管分押。如果不能破除这些阻碍,只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三、未成年犯混管混押原因

(一)少多并存

监视数量少[1]:庆元县看守所场地小,可用监室少,周边皆为狭窄小巷,村民屋舍聚集,无可拓宽场所之余地。基层看守所建设无法满足司法工作的需求,成为保障在押未成年犯分管分押的阿喀琉斯之踵。

监管干警少:现形势下,大部分看守所的民警数量未达到监视民警配备的规定,编制人数偏少,缺乏专业培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执行到位。专业化力量的匮乏,也是致使未成年人分押分管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在押人员少:未成年犯相对于成年犯人数少,变化不定,这给看守所监室的科学化设置和人员专业化配备带来压力。如假期未成年犯偶有剧增,团伙犯罪人数多,平时犯罪人数少的不定波动情况,可能会导致看守所资源、人力匮乏与资源、人力闲置并存的尴尬情况。

同案人数多:未成年犯罪类型多为聚合型犯罪。以庆元县近三年未成年犯罪情况为例,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案件犯罪人数占该地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80%,且有涉及恶势力团伙犯罪,导致看守所面临大量同案犯与未成年专门监室较少的矛盾。如异地关押,则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工作带来时限紧、人数多、压力大的困难。

人员类型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犯,同案犯,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均需分管分押,给实际分管分押工作落实增加不便。

(二)制度缺陷

首先是制度的天生缺陷[2]:一是未成年分管分押制度的制定未充分考虑各地实际之差,一刀切式规定忽略看守所现存困境,缺乏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滞停在理想层面,落实执行出现小马拉大车,力不从心,难以奏效。二是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公检法,关起门来是一家的“人情”执法,使检察院的监督措施缺乏力度,应付表面监督,雨过地皮湿,头痛医头式监督不能让监督真正发挥效力。

四、解决在押未成年混管混押的建议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多措并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让“严管理,重人权”的定力更稳。从制度源头,深挖彻查存在的分管分押实际执行难题,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羁押模式及配套制度,与时俱进调整政策方向,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监管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职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本地关押的解决措施,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等。进一步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异地关押渠道畅通以及看守所监管工作规范。

强化专业导向,让“壮筋骨,强本领”的人才更多。不断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化队伍建设,深入提高培训力度,切实掌握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综合知识,大力提升专业化水平,勤奋努力“强身塑形”。司法办案各部门与学校加强联席合作,加强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德育教育,最终法润人心,形成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良好局面。

树立责任导向,让“严执行,设禁区”的意识更强。司法部门勇于壮士断腕刀刃向内,刮骨疗毒自我革命。如检察院应加强“黑脸”执法,对未成年混管混押的,及时提出纠正并督促整改到位,并严格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确实需要关押外地监所的,办案检察官可通过提前介入了解,加强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克服办案困难。或通过筛选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积极,关押表现好的少数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并动态掌握监视内部情况,定期了解该监视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及时更换不适合关押于一起的成年在押人员。

把握需求导向,让“资金足,设施多”的保障更稳。加强看守所物质、人员保障,让资金力量下沉到阶层看守所新建、扩建、改造。科学设计未成年监室,增设未成年人性化设施,致力于打造轻松关押氛围。针对未成年人稚嫩无知、叛逆扭曲等性格特点,不定时聘请心理老师、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让这群关押在大墙内的迷途未成年及时知返,勇敢正视问题,积极洗心革面,提高能力素质,争取早日出监,贡献社会。

如月之恒,如日之升。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历史命题,只有推进未成年分管分押制度的逐步完善,加强对在押未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才能真正彰显司法温度,拓宽执法厚度。

参考文献:

[1]王敬新,宗振国,任志锋.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分管分押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11):128+130.

[2]韩哲,边志伟.看守所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制度的改进[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0):49-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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