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9-08-18 15:27王光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缺陷上市公司

摘 要:在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以及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在立法上未针对其作出太多规定,缺乏完善的相关制度,从而便造成其缺乏独立性,严重阻碍到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鉴于此,本文对独立董事制度概念及发展进行分析,在该基础上分析其发展应用中的问题及缺陷,并提出完善措施,旨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缺陷;完善措施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组成,主要是指在董事会中对独立董事进行设立,从而达到监督与权力制衡制度。现阶段,在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中,独立董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董事会与公司股东方式来避免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害的目的,并在公司经营中提出指导性建议与意见。但目前该项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与缺陷,亟需予以完善。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念及发展

1.概念

独立董事也可称之为外部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现阶段关于独立董事定义还存在一定争议,但其特征如下:

(1)在公司经营及管理中独立董事并不会直接参与。也就是说在当前我国公司结构中,股东会仍旧作为公司权力中心,董事会仅仅只是作为决策部门,在针对重大决策及议案时需由董事们召开董事会进行投票通过,然后再向股东会负责。尽管独立董事为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其享有董事权力及履行义务,但无法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也无法给出公司经营方案,仅仅是在董事会中以自身专业领域提出建议或参与公司决断。

(2)外部性特征。独立董事能够有效监管公司的内部掌控权,其作为关键职能可对公司董事会内部予以有效监管。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能够充分的发挥其监管作用,就必须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所具有的监管作用。也就是说,只有确保其独立于公司的内部环境前提下才能充分地发挥出监管作用就必须要让其在一定程度生能够独立于公司的内部环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可于公司内部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第二,固定薪酬,不可参与到公司分红中,且绩效考核不参与公司的分红,不以公司的盈亏状况作为绩效考核。这两方面特征是独立董事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显著特征,也是独立董事能够保持中立的关键。

2.发展

二十世纪4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提出的目的在于避免管理层或者大股东对公司内部予以控制,进而在整体上损害公司的利益。随后在70年代因爆发上市公司内部丑闻,使得人们开始加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关注程度,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加以完善,在欧美国家逐渐得到完善及确立。随着近年来我国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也逐渐完善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如今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该项制度的确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上市公司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章性,同时还能确保决议的公允性、稳定性以及有效性,避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以及避免大股东的为所欲为等。现阶段,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完善市场经济,上市公司也更多得引入西方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较为问题及缺陷。

二、缺陷分析

1.职权有名无实

现阶段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处于架空状态,大股东并不将其放在眼里,从而造成其与一般董事相比并无明显差别。在公司中董事长作为一把手,对于公司重大的决策与年度报告只能予以听取、审议以及批准,也就是缺乏否决权与执行权,其权利只有表决权。

2.缺乏健全激励机制

根据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针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而言,其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共同决定。但因在该项规定中没有对委员会的设立予以强制性要求,同时也未明确规定薪酬的具体尺度,进而造成上市公司的薪酬不一致。除此之外,也会导致其在对监管职责予以履行过程中,当独立董事与公司大股东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为躲避风险通常采取回避或直接辞职。除此之外,也造成其承担风险与自身薪酬不符,但过高的物质奖励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惰性。因各上市公司不同的盈亏状况与经营规模,也会影响独立董事薪酬,尽管在《指导意见》中予以独立董事的津贴予以了明确确定,但津贴标准需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以便会造成与大公司相比,小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能力无异但却无法拿到高额津贴,长时间必然会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在知情权被限制的前提下,独立董事难以准确且有效的洞悉所在职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造假违规以及违法乱纪等不良情况,一旦问题公司被查处则会增加独立董事所承担责任。

3.缺乏健全的约束机制

减少独立董事道德风险的主要措施在于建立约束机制,当前造成一部分独立董事在企业中未做到勤勉尽责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一个健全的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约束不健全。《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独立董事渎职,也就是说缺乏一个明确依据针对独立董事所参与决策的重大失误以及不作为状况,风险均由上市公司承担。因而造成一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董事会重大决策及监督职能行使的积极性。第二,考核及评审机制不健全。目前并未对独立董事考评办法予以明确,进而造成一部分独立董事在日常工作中得过且过。第三,缺乏公众监督意识。现阶段我国还缺乏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在主体监督作用中公众的参与度还不够明显,即便放任自流独立董事也不会遭到公众谴责,进而对社会形象与声誉造成影响。

4.缺乏明确的行权途径

与非独立董事相比,在《指导意见》中赋予了独立董事更多職权,但因缺乏一个明确的行权途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履行职责难度,影响了其效力。例如,独立董事能够借助外部机构对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但对审计工作进行操控时较为复杂,对于如何确保上市公司过程顺畅有效未予以明确的规定,最终便会导致独立董事除非到达万不得已的地步才会行使该权力。

三、发展措施

1.培养董事市场

现阶段,对于我国的国内上市公司而言,多聘用的是经理人与知名学者,其中大部分为学者,尽管其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与理论基础,但因缺乏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加上事务繁忙难以在公司管理中投入过多地精力。而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其不仅需要全面的掌握并熟知金融、管理、法律以及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素养,同时还需要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从而才能确保其能够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发挥作用。而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尽可能地聘用具有一定声誉公司经理人,主要目的在于其能够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提出建设性意见,且能获得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尊重。但因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转型时期,极其缺乏企业家资源,因而便需要最快速度地扩充独立董事的数量,定期开展独立董事的培训班,培养后备人才。时机成熟时便开展开放式的独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并可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以及绩效公示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个人信誉与社会评价体系,最终确保市场的有序竞争。

2.完善激励机制

第一,建立薪酬行业标准。有相关研究表明,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应该与任职企业的业绩挂钩,但若将其报酬纳入至企业的内部机制,则会使其卷入到企业的内部人才队伍,如此不仅无法达到激励目的反而还会威胁到股东的利益。鉴于此,这就表明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在建立报酬机制时需尽可能地将其独立于任职企业。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时的决定对象不应该为监督对象,而是按照企业规模以及监管难度由独立董事协会或自律组织、证券监管部门设计,上市公司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遵照执行。而面对管理难度大以及风险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因独立董事承担会相应的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在薪酬上也需高于一般公司。

第二,建立声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评级制度,也就是表彰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异的独立董事,公布违规及失信记录的未尽职尽责且无能力的独立董事,同时直接公开取消不负责任或拒不改正错误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除此之外,针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具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了取消任职资格外还需经证监会对其予以公开处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建立约束机制

(1)考核约束。需由监管部门建立考核制度,在证券监管部门中纳入独立董事的监督工作,并在定期检查上市公司内容中,中国证监会还需增加关于独立董事专项考核内容。

(2)市场约束。建立人才市场,尽可能的多地丰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对独立董事进行选择的渠道,实行优胜劣汰制度。

(3)法律约束。严惩不贷违规人员以实现威慑所有参与者,站在立法的角度来约束独立董事的相关行为,从而在根本上促进董事的规范意识。

4.落实各项措施

(1)建立追究制。对于提名人而言,其不仅对于提名对象需承担责任,同时对于提名对象的任职期间独立性具有监督责任,若提名人在提名过程中提出并不具备任职资格者则需受到相应的违规处罚。

(2)建立审核监督制度。禁止上市公司或股东之间与独立董事的利益关系,一经发现则需限时更换,情节严重者则需进行严格市场禁人。

(3)修订提名制度。现阶段,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已经广泛的设立了独立董事,并对于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公司相应将提名权转交给现任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在審核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后再提交给公司的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等均可以向提名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同时提名委员会也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四、讨论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行了十多年的时间,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独立董事制度尽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看到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及缺陷。鉴于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的有效性,就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予以大力的改革及完善,从而确保独立董事制度能够真正地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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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光莹(1983~ ),男,汉族,河南信阳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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