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分析

2019-08-18 15:27余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套路贷

余绯

摘 要:现阶段,很多借款人都陷入到了“套路贷”圈套中,使自身背负了巨额的债务,而“套路贷”的形式是和为他人进行便利融资和还本付息本质的违背,这种形式往往具有连锁反应来对借款人利益进行不断的攫取和榨干,鉴于“套路贷”的恶劣性,我国诸多地区也对其进行刑事方面判决,来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下面,本文就针对“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进行分析,希望对其贷款行为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套路贷;刑法规制;规制路径

“套路贷”也是一种高利贷行为的表现,其贷款形式对社会具有很大危险性,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了严重的扰乱,近年来也得到国民的广泛关注。而“套路贷”并不是法律中的新罪名类型,其是随我国的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而出现的对公民人身的财产权利进行危害,并对国家金融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的公信力侵害的行为,为了对其贷款形式进行控制,就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刑法规制路径,这也是对其控制的必要措施。

1“套路贷”概述

对于“套路贷”来说,其本质为放贷人通过非法占有的目的,借用民间借贷的名义,使用一系列的套路手段,如虚增债务、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的走账流水、转单平账和虚假诉讼等,或通过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强行立债和强行索债,来对他人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有着显著的特征,它的目的主要是对被害人的财物进行非法的占有,所侵害的个体也是十分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在贷款期间会通过行业规定为理由进行金额的虚增,并强行造成违约,且拒绝提前进行还款,另外在“套路贷”内,其本金与利息都是不受法律的保护。此贷款方式在诈骗的阶段,相关行为人主要涉及有诈骗罪,在催债的阶段,相关行为人催债的行为会触犯到诈骗罪、勒索罪、非法的拘禁罪和故意的伤害罪等犯罪行为[1]。

2.“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必要性

在现阶段经济形势中,我国民间的借贷行为十分的盛行,非法进行公众存款的吸收以及集资诈骗的行为也十分的常见,而“套路贷”就是于此种形势下所产生的犯罪行为。因为相关政策原因,中小型的企业往往不能获取正常贷款,且银行正常的利率也比较低,而社会中却存在诸多闲散的资金,同时高利息也对民众具有极大的诱惑,非金融的机构在审批和监管中亚存在不严的问题,这就导致非法进行公众存款吸收的行为普遍的存在,这对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刑法规制来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刑事政策来说,其是国家以及执政党按照犯罪的态势来对犯罪的行为以及犯罪人通过刑罚与有关措施进行惩罚的方略。而面对“套路贷”的行为,通过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等并不能有效的对其实现监管,这类行为一旦违反了金融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大大超出了金融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刑法实施调整,遵循刑事政策指导,通过刑法介入和其它规制的手段相结合,才能够有效对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健康发展进行维护。

3“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

3.1做好对“套路贷”的甄别

在进行“套路贷”的犯罪甄别中,公安人员接到借贷的纠纷案件后,要对其情况进行详细的询问,并加大核查的力度,做好对其案件性质的判明,同时还要对贷款合同进行高度的重视和甄别,看是否签订虚高借款的合同、委托房产买卖的合同和阴阳合同等一些明显对借款人不利的合同,看是否存在同一笔的借款被签订数份的借款合同,或借贷的关系中是否存在平账情形,另外还要对讨债中出现对财务故意毁坏和对人身财产的权利进行侵犯等行为的掌握,从而来对“套路贷”准确的甄别[2]。

3.2建立“套路贷”专办机制

在“套路贷”的管理中,要进行“套路贷”专办机制的建立,对警检机关的联动进行强化,并让检察机关进行提前的介入并引导其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取证,从而实现对“套路贷”行为的精准打击,同时,公安部门还需要注重和法院的协作以及案件信息的共享,对民事虚假的诉讼线索进行挖掘,避免公安部门和法院工作盲区的出现。如果在前期进行甄别中,发现存在“套路贷”的行为一定要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和监督,来围绕其非法占有进行取证,取证中一定要注意对嫌疑人的审讯和被害人的询问与搜查等。

3.3做好对“套路贷”的惩治

在进行“套路贷”的惩治中,首先需要做好对其案件的定性,把握好整体性的原则,一般犯罪的行为人其主观的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对被害人财产进行占有,其要以侵财类的犯罪进行处罚。然后需要做好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按照《刑法》其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将明知道他人存在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情形下,还协助其进行银行走账的记录制造、司法公证的办理、虚假民事的诉讼提起,并且对场所、资金、交通等进行犯罪所得的转移以及发生收益等进行帮助的提供等都被视为共同犯罪[3]。

3.4加强对“套路贷”的防范

首先需要做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对公安一线阵地的作用进行充分的发挥,将小额贷款的公司活动当作重点,来深入到企业和村居关于民间借贷的摸排,并做好对基础信息的登记和造册,对民间相关高利贷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排查,同时对重点的人员要实施动态化的管控;然后,还要对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可以借鉴其它地区立法的经验,出台一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对借贷资金的投向、期限、借款的形式、利率的水平、担保的形式和借款偿还的方面等进行规范,从而来实现对民间的借贷市场发展引导;最后,还需要做好对法制宣传的教育,可通过互联网、报纸和微信等实施宣传,还可以通过进行专题宣传的活动和宣传册的发放等开展,来促进群众对“套路贷”危害进行了解,从而提升他们对“套路贷”的防范意识。

4结语

综上所述,“套路贷”在民间贷款中普遍存在,其对人们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了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就需要积极采取刑法规制途径,做好对“套路贷”的排查、管理、惩治和防范,促进民间贷款能够规范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康晶晶.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研究[J].鄂州大学学报,2019(1).32-32.

[2]胡公枢.“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8,290(08): 26-29.

[3]謝波,蒋和平.“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158(02):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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