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的当代价值

2019-08-19 18:00赵赟
时代人物 2019年8期
关键词:伦理学康德感性

赵赟

康德伦理学的思维逻辑过程

意志——康德伦理学的论证起点

康德伦理学,又称善良意志伦理学,其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与西方传统的伦理学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康德把意志作为了整个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康德伦理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生活中存在一些行为准则,这样的准则是指导人们实践的一般规范,这样的准则中包含有决定意志原理,使得其有了合法性。决定意志原理不能寄托于文字的描述,它只能来源于理性的一种纯粹形式,也正是由于这种纯粹形式,行为准则才能拥有其普遍立法之作用。康德对于这条法则的表述就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9.]这条法则是客观的,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存在,其所规定的行为就是义务。

康德认为存在普遍真理,但是准则在实际的应用中必定包含主观的内容。怎样才能实现都像纯粹形式法则那样普遍有效呢?他认为可以借助义务的命令式来解释,康德举了这样几个例子:一是某人饱受生活的折磨,出于自爱,他选择自杀;二是某人由于经济的窘困向别人借钱,但是他个人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可为了借钱,他轻许诺言;三是某人具有一定的天赋能力却贪图享乐不去发展自己的天赋;四是某人看到别人身陷囹圄无法自拔却无动于衷。对于第一个例子,康德表示自然天生的职责就是为了促进生命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自杀不是义务。对于第二个例子,他提出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意撒谎,那么也就不存在许诺了,人们互相撒谎彼此不信任,那么也就没有谎言可以骗人了,这也不是义务。针对第三个例子,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是渴望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所以第三条也是不可能成立的。第四个例子,他强调每个人都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关怀,为了得到别人的关怀,人们也会选择对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总结上述的这些,就得到了不自杀,不说谎,发展自己才能,关爱他人就是我们应遵守的普遍伦理。

“人是目的”——康德伦理学的逻辑桥梁

但上述表述形式都是从行为的自然后果去分析的,没有考虑实际性的动机。另外康德的道德律一开始指的是绝对的超经验超自然律的形式,可一接触具体的人和事情,就会掺杂个人的情感和想法,也使得行为本身失去了纯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提出了更高的表述形式,“你的行动要把你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钱昌照、余翼飞.康德伦理学与当代社会[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我们将其总结为“人是目的”。康德提出,目的地观念决定着意志的行动。目的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主观目的,另一种是客观目的。主观目的来自于个人的某种冲动。客观目的依赖于动机,所谓动机正是意志的基础。主观目的是相对的,因为它必然掺杂了个人的欲望情感在里面,而客观目的是绝对的。这种绝对目的实际上也就是理性本身,绝对命令的根源也就在于绝对目的当中。我们已知人是理性的存在物,绝对目的是理性本身,那么我们就能顺利的得出人是目的这一结论。相对应的人性也分两种:一种是把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标准的“人格”;另一种就是人的感性存在,其以幸福、自爱为标准。客观目的是主观目的的基础与前提,只有把遵守道德当做前提才能真正获取幸福,感性存在必须服从于“人格”。

“自由”——康德伦理学的理论填充

人是目的牵扯到了人的动机,动机究竟是服从人自身的意志还是服从外来的命令,仍旧是一个问题。康德就此提出了道德自律的说法。只有意志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又为自己所服从。这就是康德所说的自律。

既然提到了自律,那么我们也就要分析康德的自由观。康德所提出的自由是先验的,不能被我们人自己所证明的,也只有在实践领域,因为纯粹理性具有实践能力,自由的实在性才能确立。而自由在实践上就意味着意志独立于感性刺激的决定。具有意志的人是独立于一切自然和社会的限制之外的,他们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去遵循自己的立法。

既然如此,又何来自由不自由之说?人们又为何会做坏事?为了解释这个问题,康德又引入了“任意”这一概念。任意是指使人们的行为受之影响的与欲望直接相连的官能。任意对于个人来说是自由的,它不受人们行动的支配,但是与实践理性是有直接联系的,不过这种直接联系也并不代表它是受实践理性支配的。自由有意志的自由和任意的自由,前者可能会受制于感性甚至遵从感性,也有可能会服从于意志,而后者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必然。正是因为任意的存在,人们才会作恶。任意使主体自由的选择理性或者感性的行为准则去行善亦或是做坏事。这样的一番描述无疑有些抹杀了自由的积极意义,也让恶人似乎找到了开脱的理由。所以康德又不得不强调必须要假设上帝与灵魂的存在。希望借助于这些,来维护道德。由此康德伦理学算是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理论體系了。

康德伦理学对于当代的价值

诠释道德自主性的重要性

康德伦理学强调,人是道德的主体,能够理性行动,具有道德能力。由于道德律令的存在,使得人人都具有辨别是非的正确的观念,有了一个人们普遍具有的善恶观念。如果没有了这种个人的道德对自己进行约束,而单纯的期望通过外力以求大同世界是不现实的。这种来自于内心的求善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所必备的条件,与当今所强调的人道主义精神、人文情怀是相适应的。自古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个人的道德,在推行法制健全的同时也不忘发挥道德的积极作用。孔子在《论语》中就针对德与法的问题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建国以来,共产党始终强调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都强调过一定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更加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个亟待重点推进的大工程,始终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党这样强调道德、意图唤醒人自主道德意识的方法其实与康德的伦理学的某些观点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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