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对策

2019-08-22 04:30张戎杨惠芳魏帆高璐徐涵霄
消费导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金融监管

张戎 杨惠芳 魏帆 高璐 徐涵霄

摘要: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极具代表性的一种模式,虽引入我国时间不常。但发展却势不可挡。P2P网贷的对金融市场闲置资金的合理分配、普惠金融的创新都起着积极的作用。网贷发展在颠覆传统金融局限性的同时,却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无论从支持金融创新的角度,还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分析研究,从立法层面或监管层面等提出对策。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 金融监管

一、P2P网贷平台的概况

(一)P2P网贷平台的概念界定

P2P网络借贷,它是一个互联网概念,来源是个人小额借贷。这种小额借贷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能赚取高额利润的机会,同时也给需要借款的人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贷款资金来源。P2P网贷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不参与交易,充当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将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者与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撮合进行交。一般的P2P网络借贷主要形成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①借贷人之间根本存在的法律关系一借贷关系。这是P2P网络借贷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②借贷当事人和网络平台之间的民事关系。③网络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理承包关系。其目的在于将平台与资金隔离开来。

(二)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在国外,英国于2005年就正式成立Zopa并正式运营,其标志的的是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公司的诞生,而美国紧接其后于2006年成立Prosper网贷平台,而在我国直至2007年才出现了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互联网贷款公司在2013年才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冒出,成交金额形成爆炸式增长。目前P2P还处于发展和成长期,尽管伴随着一些问题,但是因其强大的行业需求以及国家政策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整体还是往好的方向发展。

二、P2P网贷平台在我国浮现的法律风险、问题

当下,我国还没有存在一部关于P2P网贷的法律规章明文,出现问题以及纠纷无法更准确的进行定位,只能就《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近法律文献进行参照处理,但其实际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这几部法不想匹配时,则面临着界定模糊和法律漏洞。

(一)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的风险

在欧美等国家,公开集资是属于直接融资,相对应的是由证券法统筹管理,而在我国,间接融资与字节融资界定十分模糊,出现集资行为时,只能参照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处理。

1.非法吸收存款的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直接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扰乱了整个金融市场秩序,其中有以下行为的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存在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存在未经法律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的情况。

目前来看,我国一些P2P网贷平台,在没经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私自以网贷为名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并且展开了公开宣传,以一定期限可还本付息作为承诺,并且,互联网解决了地域等一系类不便因素,是的涉及面更加的广,已经满足上述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特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

2.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界限。非法集资是在未取得相关法律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发行金融产品,以一定时间还款付息为承诺,付以资金或者实物的方式给投资者回报的非法行为。非法集资的特点有(1)非法性,非法集资是在法律未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2)广泛性,非法集资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的(社会公众,不是少数人),(3)合法掩盖性,其常常以合法的形式遮掩非法集资的实际情况,(4)承诺性,非法集资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作为承诺来达到其集资的目的。

(二)不法贷款人通过借贷平台洗钱风险

在我国,P2P借贷平台审查方便迅速,门槛低,交易流程简单化,并且以互联网为运行路径,导致了出借资金合法与否存在很多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贷款人虚报出借资金的可能。并且,在互联网的便利下,出资人可将强款分开借給多个贷款人,达到风险的分散,加强了流动性,这同样会使借款人的实际资金缺乏真实性,这些P2P平台出现的漏洞就给了有心之人进行洗钱等一系列不法活动的可乘之机。

(三)信息安全的风险

1.隐私权的侵犯

在P2P网贷的交易过程中真实有效且全面的信息是网络借贷和出借人决定交易成立与否的基础而这些信息包括了贷款人的真实姓名、身份信息、家庭地址、工商登记信息、财务状况等。其中,我国宪法有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私人信息受保护私生活不被打扰,不被他人知晓,侵扰,理用,公开的权利。我国大部分P2P平台,用户只需注册登录,即可随意查看融资方的信息,这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是极其不利的。另外,P2P网贷平台或其工作人员可能会将公司采集、分析的客户信息打包出售给其他公司,以此牟利。

2.信息安全

目前,因为P2P网络借贷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但凡涉及到合同签字的数据都是以数字等形式存在,其中,就存在着信息是否安全可靠的问题,并且就法律上而言,面对交易数据的安全可靠问题仍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与其紧密相关的仅有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以及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存在对计算机信息数据安全的处理办法,但这却达不到P2P网贷的监管与保护。数据安全与可靠性将直接决定了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稳定性。

三、P2P网贷平台现实中触犯法律的具体表现

案例分析:

天力贷兑付危机

查阅资料显示,湖北天力贷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成立,总资产2000万注册资金成立,刘明武出资90%。其堂妹出资10%,经营业务为:对房地产,制造业,能源方面,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有资产的投资,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营业4个月后开始出现了兑付危机,对外公告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将资产提现。

2013年公安部门开展立案调查,以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讲刘明武抓铺归案,并且在开庭审理下判决刘明武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构成成非法集资罪,并且将非法集资这部分资款以诈骗罪定罪,所以将采取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数罪并罚。

四、我国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制

从政府的宏观层面入手到倡导行业自律的中观层面,最后到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微观层面为主线的渐进式改革来消除操作风险。

1.确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手段,目前它的运行模式扔处于法律的边缘,并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加快立法进度,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合法性、市场准入、行业禁止、经营范围、风险控制等各方面进行明确有效的界定与规制。为P2P网贷行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框架,同时也是互联网时代下对金融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

2.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自律机制建设

英国的P2PFA协会在规范P2P网贷行业和节约监管成本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可以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真实情况,成立具有中国特色的P2P行业自律性组织,承担起自律、协调、维护、沟通的责任。行业自律组织还可以对从业人员和高管进行资格审查,展开法规和道德的培训,监督他们并根据授权惩处不良行为。行业自律规范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有助于推进法制建设。

(二)明确监管主体与内容

监管的缺失也是我国P2P网贷平台发生问题的重要原因。我国P2P行业要结束监管缺失的状态,首先政府要明确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银监会作为监管信贷业务的主要政府部门,有资源和天然优势,理应承担起监管的责任。拥有中国最成熟征信系统与反洗钱监控中心的中国人民银行也应承担起监管的責任。

在明确监管内容方面,应以限定最低审慎资本标准来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制定信息披露与资金托管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三)完善系统建设与维护

P2P网贷平台是基于IT技术的应用,而网络的开放性与编程的可突破性使P2P网贷平台隐含了巨大的风险。其中,信息安全是最核心的要素。我们要加强对系硬件与软件安全的建设投入以及后来的维护,减少系统漏洞。还要加强与网监部门的合作,加强网络后台监控,防范黑客攻击,减少技术风险。

同时,我们要重视计算机人才的培养,这是互联网技术研发、系统维护,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关键。P2P行业应该尽可能地选拔技能强的人才从事信息安全工作,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部门应对这些专业人才进行在职培训甚至资助深造,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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