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法律障碍

2019-08-26 05:43兰照姚琼晓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无人驾驶

兰照 姚琼晓

关键词 无人驾驶 法律界定 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兰照,湖南工业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司法学;姚琼晓,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02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是当前人工智能的代表产物,将智能科技融合为一体的新型汽车,诸如互联网,大数据等等,该汽车主要由车内本身设置的人工智能系统来进行感应和驾驶。目前,我国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还没有进行明确。北京市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无人驾驶汽车是指不需要人类驾驶员进行驾驶操作的新型智能汽车,其通过无人驾驶系统对车辆进行控制和安全行驶。

谈到无人驾驶汽车,与之相关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它们不是替代关系,而是用来区分驾驶功能的级别。在国际社会上,目前最新的关于驾驶技术的级别是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 SAE)做出的,分为六个级别。L0级属于低端自动化,与传统汽车无甚区别;L1和L2属于半自动化,有一定的驾驶辅助;L3-L5属于高端自动化,尤其L5级别的驾驶技术达到无人驾驶,也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无人驾驶汽车。这六个等级的自动化程度是逐渐提高的,自动化程度不高的汽车是由人类驾驶员操纵的,与传统汽车几乎无区别,现行法律即可对其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本文主要讨论L5等级完全自动化,不需要人类驾驶员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

在法学领域内讨论无人驾驶汽车,是为了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合法有序的实现应用。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飞速发展,通过法律调控以便更好地构建规范的人车应用体系。无人驾驶汽车和传统汽车区别不大,都屬于动产,但因无人驾驶汽车其无人驾驶的功能,则进行规范的前提是合理研究以及归纳其独有的特征,同样这也是解决其在测试阶段和人车应用阶段中面临法律问题的手段。

为了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和角色进行研究,就需要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法律界定。无人驾驶汽车属于人工智能产品,法学界的诸多专家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具备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在此观点基础上提出了较有代表性的学说:工具说、电子奴隶说与代理说。工具说明确人工智能是一种特殊工具,方便于人类运用它来达到一定的目的与需求,把人工智能定性为技术工具,说明其不可能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即没有法律主体资格。电子奴隶说将人工智能和人类区分开,通过把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分离,只赋予行为能力但不能有权力能力。代理说即把人工智能物体作为独一的法律主体,其与人类之间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人工智能物体是代理人,使用者是被代理人,根据代理相关理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人类。

对上述学说综合来看,将人工智能产品可以界定为具备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当前人工智能的代表产品是符合此定义的,然而法是具有滞后性的,以及无人驾驶汽车在飞速发展,所以在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定义方面,需要用超前的眼光才能定义的准确:在道路交通领域,无人驾驶汽车通过自身所承载的智能系统进行驾驶,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是动产,是一个物体,其本身不能承担责任,即无人驾驶汽车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这样的定义不仅适用于当前的发展,对于未来无人驾驶汽车也同样适用。

三、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

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意味着这也是最好的时代,同时相关矛盾与问题也随之而来。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在汽车行业是一个巨大的变化,这种变革将汽车发展拉到了新的高度;但是往往利弊是同时存在的,无人驾驶汽车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而言,无人驾驶汽车主要存在未被赋予道路通行权、责任主体不明、隐私安全风险加大等几点法律障碍。

(一)未被赋予道路通行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十九条与《交通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上路行驶的汽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种技术标准,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驾驶技能考试,取得驾驶证件。汽车合法上路的前提即有两个证件,一是车辆产品合格证书,二是驾驶证,二者缺一不可。而国际通用的道路交通条约同样作出了机动车获得道路通行权需要满足驾驶员拥有对该驾驶车辆的足够熟练技能的严格要求。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产生和飞速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依靠智能系统,不需要实际人员具备熟练驾驶技能,也就是不需要驾驶证,这也使得和现行法律规定的驾驶证制度存在矛盾,造成的结果是无人驾驶汽车无法合法上路。这也就是百度CEO李宏彦在北京五环进行无人驾驶汽车路试体验后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罚单的首要原因。

(二)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是承担主要责任的,出现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该机动车辆的实际驾驶员也应该首先作为第一责任人被依法追责。然而,无人驾驶汽车本身在行使过程中并不存在如机动车所明确存在的自然人,当法律所规定的实际驾驶人并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就失去了这一层面的法律约束力。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实际上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侵权主体缺失,进而导致侵权责任无法认定,那么,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问题根据现行道交法无法划分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责任主体界定困难是无人驾驶汽车在适用当前法律条文时所遇到的最大的法律障碍。若从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特性来讨论,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自身情况的缺陷引起的,可以由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或制造商、系统研发者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但最终的责任主体界定还需要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的具体情况所对应的归责原则。

(三)隐私和系统安全风险加大

无人驾驶汽车中一项重要的技术是V2V通信,即车辆行驶过程中系统记录的私人行程信息会进行传递与共享。为了安全,无人驾驶汽车上安装有监控,使得个人行程会暴露在无人驾驶系统控制之下,那么这些私人行程的数据又构成了大数据网络。更重要的是,当网络数据存在漏洞时,乘客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泄露,对个人的隐私权构成威胁。即使我国现行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但对于车辆的行车记录数据信息没有特别规定。从隐私保护和防止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的角度,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自身的缺陷。因此,法律需要对无人驾驶汽车中记录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及这些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时责任如何承担作出规定。

此外,我国《网络安全法》非常重视整体网络安全和个人网络安全,无人驾驶汽车依靠网络,没有网络,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无法实时操控车辆,这就把网络置于绝对中的地位。网络安全是无人驾驶汽车安全行驶的基础,而信息网络的多样性和大数据网络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网络安全的风险,遭到黑客攻击以及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一旦无人驾驶汽车依赖的网络安全受到侵害,则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就大大提高了。

人工智能时代的脚步已经无法停止,建设智能社会、智慧城市已经成为新的科技发展的目标。鉴于目前全世界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研究的火热程度,相信不远的将来无人驾驶汽车会像现在传统汽车一样普遍。因此,我们需要立足国情,强调法律对引导科技发展和防范科技风险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探索并解决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安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以及鼓励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79-85.

[2]邵国松,黄琦.人工智能中的隐私保护问题[J].现代传播,2017(12):1-5.

[3]曹越.无人驾驶技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J].南海法学,2018,2(4):11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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