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络拍卖的合法性建构

2019-08-26 05:43张青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效率成本

摘 要 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络拍卖具备学理上的合法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司法网络拍卖在提升司法工作效率,降低司法拍卖成本以及预防司法腐败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必将成为司法拍卖的主流形式。但其自身也需要从主体适格性、程序正当性以及流程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规制和改进。

关键词 司法拍卖 网络平台 效率 成本

作者简介:张青,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45

一、司法网络拍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探究

自从浙江省于2012年与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进行合作开启司法拍卖的网络化道路以来,外界有关学者尤其是传统的司法拍卖机构对其司法网络拍卖机制下的合法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与批判。他们认为江浙法院绕过传统的拍卖机构实行司法网络拍卖已经构成程序性的违法和实体性的违法。

一些学者以及拍卖行业从业人士认为,拍卖有许多种类,司法拍卖也是其中之一,理应适用《拍卖法》。针对上述的质疑,笔者认为应从主体角度出发来寻求对拍卖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针对性分类。首先从《拍卖法》适用范围来讲,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而并非盈利性企业,同时,其拍卖行为也属于公法上行为,所以不适用拍卖法。

对于司法网络拍卖的另一个重大的争议为是否应该让淘宝网这类企业参与到司法拍卖中。这一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学者对司法网络拍卖的本质有误会。在司法网络拍卖之中,诸如淘宝之类的互联网企业只是扮演了一个平台提供者的角色,它只是一种司法工具,并未参与到实质的法律关系之中去。

二、司法网络拍卖的可行性探究

(一)司法网络拍卖vs传统的司法拍卖

实施了多年的委托拍卖模式必然有其一定的优势,具体来讲,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制度,传统的委托拍卖旨在实现以下功能:第一,业务分担功能,即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实施司法拍卖,将部分自己不擅长的拍卖事务(比如房产等大额资产的拍卖)转移给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从总体上看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二是“安全隔离”功能。“安全隔离”功能指的是拍卖机构作为中介,在法院各部门(比如执行局)与具体所承办拍卖活动之间形成一个屏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执行机构人员与潜在竞买者之间的腐败现象。然而,对于网络拍卖与传统机构拍卖,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1.从司法拍卖效率上来看,正如上文所讲传统的司法拍卖模式虽然节省了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但是由于委托的拍卖机构工作流程过于繁琐,往往造成了法院外部更多资源的浪费,低下的执行效率最终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司法网络拍卖缩短了相关的拍卖周期,其系统设计使司法拍卖环节更为紧凑,切实提高了司法效率。

2.从司法拍卖成本上来看,相对于传统的委托拍卖既需要佣金同时也需要相关的人力成本,司法网络拍卖借助已有的平台基础设施,使零佣金成為了现实。

3.从反腐败角度看,拍卖机构以盈利目标,加之委托拍卖过程欠缺透明,往往会催生寻租。相比前者,司法网络拍卖更加中立化、公开化、透明化。

(二)司法网络拍卖的实行现状分析

自2012年浙江省法院率先联合淘宝网实行司法网络拍卖的试点工作以来,短短的几年之间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江苏省人民法院也紧随其后于2013年开启了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模式。因此针对司法网络拍卖的实际效用,我们可以通过近几年的浙江江苏的实际数据统计来进行分析,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2年以来,截止到2014年6月,短短的两年时间,网络拍卖成交率达到89.18%,成交拍品的平均溢价率为51.41%,相比委托拍卖分别提高了约15%和23%,总成交额119亿元,节省佣金2.6304亿元。 同样对于江苏省,从2014年1月到2015年3月,全省法院已上网拍卖29486次,成交4734次,成交金额超过120亿元,是2011年近3倍,节省佣金近4亿元。

从上述近几年数据结果分析,司法网络拍卖的实行效用大大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其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特性正是传统委托拍卖所缺失的,“司法网络拍卖为常态,司法委托拍卖为特例”的司法拍卖机制将逐渐确立下来。

三、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探究

(一)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规定欠缺

由于我国现阶段除了江苏省和浙江省逐步全省推广司法网络拍卖之外,其他地区对于司法网络拍卖的工作仍然还处在研究与初步尝试阶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网络拍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终究因为我国法律缺少相应地前瞻性导致在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规制上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仅有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上也都缺少详尽的规定。

(二)针对大宗动产设备拍卖以及房地产拍卖的支付问题

浙江、江苏两地法院实行司法网络拍卖的实践所呈现出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大宗的动产设备以及不动产设备的拍卖效率比较低下。由于大宗动产或大型的不动产标的额度非常巨大,原有的网络拍卖支付机制就对竞价人的拍卖积极性产生了很大的限制,因为一次性支付的付款压力使得很多的竞价者短时间内无法筹集到足额的资金而放弃了此次的司法网络拍卖,导致了法院自行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整体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偏低。

(三)网络安全以及资金监管问题

在淘宝模式中,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网络安全风险,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主导的软件漏洞,另一类是用户自身的不良习惯或疏忽导致的漏洞。很多网上诈骗就是综合利用了这两种漏洞用以获取关键信息。其次是金融风险。竞买人在竞拍出价前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成交结束之前会一直在网络端存留,大额资金长期滞留就可能产生潜在的风险,因此应当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管。

四、司法网络拍卖的规范性机制研究

(一)完善司法网络拍卖监督机制

我们应当注意在监督体系不完整淘宝司法拍卖模式之中,法院的角色属性已经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传统拍卖模式之中的委托方转换成了实施主体,这样法院就同时担任了主体与监督者的双重角色,这就形成了一个监督有效性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之前的相关性规定,在监督体制上,采取上级人民法院垂直监督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在监督方式上,则采取以事前监督为常态,以事后监督为特例的监督方式,同时,明确执行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对于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笔者比较倾向于采取依申请的方式来启动,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监督权操作性差的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司法权威性。

(二)最高法应当建立较为完善成熟的司法拍卖网络化机制,完善相关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

1.主体识别的完善

司法网络拍卖的主体指的是能够通过其有意识的自主行为使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启动、变更、消灭,且依法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有“二元说”“三元说”和“四元说”。笔者倾向于三元说,即将网络平台方视为拍卖中介来确定责任。其他二者则分别是买方和卖方。

2.程序性规定的完善

(1)网络平台的筛选。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于2016年9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办法规定,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二是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三是已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四是无违法违规记录。 对于满足上述规定的网络平台提供者,法院应该在检察院的监督下,通过采取听证制度对参选者进行择优选择。

(2)规范司法网络拍卖公示制度以及评估收费制度。对于司法执行过程之中的公示制度和评估收费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多方的质疑,这两者成为了长期困扰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障碍之一。网络司法拍卖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途径、内容三方面。公示应当提前在主流媒体和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发布,对于拍卖物所存在的权利瑕疵问题也应当在公示中详细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而评估机构因为自身经济利益往往会过高估价,最终造成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流拍。因此,笔者认为应规定评估机构以标的物拍卖成交价为基础按费率收取评估费;拍卖未成交的,不得收取评估费。

(三)创新对拍卖标的物上权利负担的除权法律规定

在现实的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之中,很多进行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存在权利上的瑕疵问题,导致后续的权利纠纷愈演愈烈。因此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何处理拍卖标的物上权利负担的法律规定。司法拍卖的标的物拍卖后,对于标的物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买受人能否向出卖人主张,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解决标的物的权利瑕疵问题,我国可以结合具体国情借鉴使用德国的拍卖公示催告除权制度,即通过拍卖公告对相关权利人进行催告。如果相关权利人在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则其权利丧失。当然,更加有效率的方案是,法院在拍卖前加强对拍卖标的物的调查,争取消除瑕疵,或至少对瑕疵做充分披露。

(四)支付手段多元化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之中,在很多情况下法院要求拍卖成交额必须一次付清。这一规定往往会影响高价值資产的拍卖成交率,比如汽车、不动产以及专业的机器设备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网络拍卖在成交后,应当允许灵活多样的付款方式。同时对于大额支付,考虑到财富效应,即一些买受人确实可以有效率地利用所拍资产,但其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成交额,就可以允许其在合理期限内分期付款。法院也可以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退出针对司法网络拍卖的金融产品,建设相应的信息交互和匹配平台,为无法一次性付清成交款的竞买人提供金融服务,从而提高拍卖资产的成交率。

注释:

李枉.网络法拍卖触动了谁的神经[J].中国新时代,2012(9).

曾仁东.现行强制拍卖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26(6).

褚红军.司法网络拍卖的理论与实践[J].人民司法,2015(7).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法制日报,2016年9月20日,第001版.

参考文献:

[1]刘子阳.从事网络司法拍卖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N].法制日报,2016年9月20日,第001版.

猜你喜欢
网络平台效率成本
2021年最新酒驾成本清单
一种基于5G网络平台下的车险理赔
提升朗读教学效率的几点思考
网络平台补短板 办学质量稳提升
温子仁,你还是适合拍小成本
网络平台打开代表履职新视窗
依托网络平台,构建学习评价新模式
跟踪导练(一)2
“钱”、“事”脱节效率低
独联体各国的劳动力成本